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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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审计质量与审计责任(2)

AICPA的审计准则委员会1972年发布第1号审计准则公告“审计准则和程序汇编”中明确规定,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1977年发布第16号审计准则公告“独立的审计人员揭露差错和舞弊的责任”和第17号审计准则公告“客户的非法行为”,开始将揭弊查错和揭露非法行为纳入审计的目标和职责范围,以期缩小所存在的期望差。但这只是向前迈出的一小步,只在审计人员的审查表明有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和差错时,才要求扩充审计程序,揭露舞弊、差错和非法行为仅作为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而进行审查的一个组成部分。到了20世纪80年代,社会公众和职业界之间的期望差甚至更大了。

1985年美国反财务欺诈委员会成立,就管理欺诈削弱财务报告完整性的程度、欺诈行为可预防的程度、独立的审计人员在揭露管理人员欺诈中的作用,以及审计准则是否应作必要修改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1987年最终的研究报告建议独立审计人员应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考虑存在蓄意舞弊的可能性,并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测试舞弊的风险,如在审计程序中设置分析性程序,对客户的季度财务数据予以及时检查。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了9个审计准则公告,作为缩小期望差的重要举措。其中第53号和第54号审计准则公告将揭露舞弊、差错及非法行为看成是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审计目标,并由此成为审计人员的直接职责。1997年,由于社会公众最关注和期望的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揭露管理舞弊并承担审计责任,AICPA发布第82号审计准则公告“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以及2002年发布第99号同名审计准则公告,如何针对切实提高舞弊审计的效果,作出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进。

(三)对审计期望差问题的认识

我国对审计期望差的一般认识表现在两个方面:(1)真实性。公众由于要依据审计结果做出有关判断与决策,故关注审计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业界由于注重动态质量控制,故关注审计过程,期望审计过程无缺陷即可。(2)合法性。公众所理解的“法”是广义的,期望审计师查找出所有的错误、舞弊和非法行为;而业界所理解的“法”是狭义的,即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认为期望审计师查找出重大的错误、舞弊和非法行为即可。借鉴加拿大麦克唐纳委员会(因其研究期望差方面的成就,又称期望差委员会)1988年研究报告的思路,审计期望差主要由高估的能力、不完善的准则、不足的业绩和低估的业绩四个部分组成。其中,高估的能力差异是指公众认为审计师已经达到的水平(公众期望)与审计师能够合理达到的水平(将来可能的准则)之间的差距,这是不合理的期望,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增强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对业界不切实际的期望逐渐降下来;不完善的准则差异是指审计师能够合理达到的水平(将来可能的准则)与法律和职业标准要求审计师应达到的水平(现实的准则)之间的差距,这是合理的期望,解决的办法主要是修订和完善准则,提高执业标准;不足的业绩差异是指法律和职业标准要求审计师应达到的水平(现实的准则)与审计师实际达到的水平(实际的执业)之间的差异,这是合理的期望,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提高执业水平,消除执业的缺陷;低估的业绩差异是指审计师实际完成的水平(实际的执业)与公众认为审计师完成的水平(公众对执业的认识)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合理的期望,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增强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对业界的执业结果形成较为客观、充分的认识。总之,要解决审计期望差问题,既有赖于业界不断根据自身能力,提高执业标准和执业质量,还有赖于公众逐渐消除对审计师的傲慢(不切实际的要求)与偏见(对执业质量的低估)。

从绝对意义上说,审计期望差是客观地、永久地存在的。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段,这一差异可能趋于接近,之后又可能开始加大。总体上,随着对审计职责及目标的深入理解,公众期望会缓慢下调;而随着审计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业界期望则逐渐上升,使得审计期望差缩小。但是,这种趋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业界期望和公众期望只可能不断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弥合。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并非会计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品德最差,或者业务水平最低,只是因为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与资本市场这个财富中心牵连在一起,很自然地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

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的含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得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二)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蒙哥马利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层次,并将职业责任等同于“专业责任”,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职责的一种手段。审计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

美国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高水准,责任起点为普通过失;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对象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责任起点提高为重大过失或欺诈;举证责任方面,注册会计师只须证明无重大过失或欺诈;但责任对象扩大,需要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二、我国的审计法律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指出,德阳事务所验资案件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和里程碑式的含义。它第一次以案例形式确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对业务的委托人负责,而且也要对与此有关的第三者负责;他不仅要负一般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具体的经济赔偿责任。它对我国审计职业界产生了四大影响:(1)我国职业界进入了第一轮“诉讼浪潮”,面临着“诉讼爆炸”时代;(2)在全国引发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讨论,并进行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与法律界的第一次沟通;(3)促进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切实遵循职业规则,提高了执业质量;(4)推动了职业界制定或修订相关执业准则,避免法律责任。在该案例的直接推动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验资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国在具体执行法律时,一直重视追究审计师的行政责任,而忽视追究民事责任。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全国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687人次,会计师事务所有1073家次;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22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7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只有1人,赔偿金额1万元,会计师事务所28家,赔偿金额864万元。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民事侵权案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原告和被告的资格、虚假陈述行为及行为人的认定、归责和免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可以预见,对审计师民事责任的追究,将日益受到重视。

三、审计法律责任的成因与对策

(一)与被审计单位直接相关的责任

1.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错误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常见的例子是算术计算和抄写错误、盘点中的错漏。舞弊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如蓄意遗漏应披露的事项、蓄意错用会计政策、极力掩盖错报事项。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财经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事项。

2.经营风险与经营失败

经营风险是被审计单位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的可能性。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如被审计单位不能持续经营、破产倒闭。经营失败并不必然意味着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

(1)违约,即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2)普通过失,即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

(3)重大过失,即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

(4)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人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

(5)欺诈,即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6)推定欺诈,即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三)审计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

为了避免法律诉讼,审计人员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2)建立、健全审计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尤为注意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7)聘请熟悉审计法律责任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