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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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审计案例(3)

东方电子从1999年配股完成开始,存款数额一直很惊人,1999年为6亿多元,2000年为8亿多元,到2001年上半年,存款余额还有5.5亿元,而贷款和融资需求却又特别的旺盛。如果真是正当的投资和资金缺口,东方电子完全可以用企业的自有现金,没有必要贷款和为此支付财务费用。这种反常现象暗示着可能存在一种逻辑:如果上市公司的资金被挪做他用,而这种投资又不便于披露,那么它的报表势必很难平衡,除非银行给它出具原本不存在的存款证明,但此路基本不通。但是,如果是企业到银行贷款,就很容易找到合理的理由,至于怎么用,银行在这方面的监管非常有限。正如企业到股市圈钱,招股书中的项目多半是假的,只要钱到了手,可以立刻改变资金的用途,甚至去委托理财!以存款抵押为条件贷款,就能得到资金,不仅企业可大胆投资,同时真金白银的存款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出现在报表中。根据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东方电子正是形成了一个在董事长指挥下的由证券部、财务部和经营销售部门分工合作组成的“造假小组”,取得高达10.35亿元的变卖内部职工股和炒股收益,然后注入主营业务,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正式的财务报表当中。

(三)事实真相

1.东窗事发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令公司违规炒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大案曝光。东窗事发后,股价从2001年5月的19.64元一路下跌到2003年1月3日的3.5元最低点。11月8日,东方电子发布因重大会计差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预警公告。2002年4月30日,东方电子公告将最近几年出售股票收入10.39亿元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全部收入扣除税金以外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下达后,再进行调整。东方电子也因10.39亿元列为其他应付款,使得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被打入ST。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自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扣除股票收入所得之后,公司往年的收入和利润等指标与2001年相差悬殊,1999年甚至是亏损的。以2000年和2001年的指标对比,主营业务利润减少了5.14亿元,营业利润减少5.4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了5.74亿元,利润总额减少了4.789亿元,净利润减少了4.07亿元,每股收益由连续三年平均0.5元多降到了0.068元,营业利润出现了亏损。

2.违规黑幕

法院审理查明,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秘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为了应付审计,隋元柏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式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隋元柏、方跃等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3.定罪

东方电子虚假财务报告案2002年11月29日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昌邑市异地开庭公开审理。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等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受到审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方电子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隋元柏、高峰、方跃作为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对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隋元柏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峰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方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法定的10天上诉期限内,3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

(四)审计情况

东方电子的审计师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烟台市唯一一家有资格给上市公司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东方电子出具的审计报告历年都是无保留意见。银行“难得糊涂”,因为它不想拒绝生意,但会计师事务所的天职却是不能糊涂。

1.函证

按惯例,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企业向其提供所有牵涉当期完成合同的原件,并进行核对,方法之一就是函证: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当期的原始凭证抽样,并函寄给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如果回函情况不好,会计师事务所要么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确认,否则就必须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山东乾聚声称,它们曾选择一些客户进行函证(接近200封),发函比例在70%以上,但回函情况不是很理想(大概100封左右)。

2.公司治理缺陷

东方电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是一个人,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同一个楼里办公,与上市公司保持密切业务关系的集团公司子公司烟台东方玉麟电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高峰,同时又是上市公司东方电子的总经理助理、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办主任。

3.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程度

东方电子这样的收入,这样的利润,只要稍加走访就会发现。它的同行对此普遍表示难以置信,难道会计师事务所竟对此毫无感觉吗?山东乾聚在东方电子上市后一直担任年报审计工作,一直没有发现东方电子靠炒股收入来垫高主营收益,并将原因归之于《独立审计准则》的缺陷:对合同签署完毕,并且款项已经收回的合同,并没有要求落实合同的真伪情况,而该公司以往提供的有关供货合同、银行资金到账情况等都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很难发现公司体外运行的真实情况。

4.余情未了

东方电子2001年年报的审计师没变,仍然是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似乎暗示着监管层认定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为东方电子业绩作假负责。但对于投资者来说,从年报中可以实实在在看到的是:主要产品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的毛利率从东方电子原来所声称的35%~50%,回归到行业水平15%左右。

5.保留意见

山东乾聚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原因是:公司将近几年出售股票收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全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其他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下达后再行调整。东方电子于2001年9月开始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调查结果尚未公布,对上述收入的取得及其涉及的金额无法核实。另外,与上述收入有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仍列示在公司利润表的相关项目中。

6.分手的结局

ST东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聘请200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称,因山东烟台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满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聘请该所担任审计机构,改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摘帽——以国家审计的名义

东方电子从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调查开始,一直到公告发布,都将10亿元之巨的炒股所得称之为“出售股票所得收入”;即使最初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未提及“非法所得”。ST东方刚出现问题时,烟台审计局开始对公司高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此后,因证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的介入而终止,相关资料被查封。调查结束后,2003年12月21日ST东方收到集团公司通知,以及转送的烟台市审计局关于集团公司200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烟台审计局进行审计处理所依据的是《审计法》第43、44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烟台市审计局调查认定,当初被用来炒作股票的烟台振动高新技术发展公司是空壳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全资公司。《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在1997年其被解散后相应的债权债务,都应该归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所有,这笔10亿多元的巨款应该划到集团公司名下,而并非为上市公司所有。

2004年2月20日,ST东方公告称,经烟台审计局(主管部门是省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审计,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指ST东方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要求集团公司和公司据此调账。调账后,形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为10.39亿元。公告还称,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收入将记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这就是说,10多亿元巨款划归ST东方,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由0.239元增至1.33元,戴了两年的“ST”帽子终于可以摘除。一笔10亿元非法所得的处置权,由监管部门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又下放市政府,最后经过地方审计局的审计,最终判还给上市公司。历时两年之久的东方电子案终于以这样一种形式展现:公司高管一干人等被判处徒刑和罚金若干,而上市公司却突获10亿元——如果隋元柏们不犯罪,就不可能得到飞来之财。这种判例如果是最终结果,可能带来潜在的效仿者,比如以高管人员的有限代价换取上市公司的繁荣。这种将处置权下放、换取一家公司新生的特例,恐怕是以一时之快换取长久的痛苦。这个审计结果出现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前后发布,有可能成为处理超级问题股的“风向标”。

(六)民事诉讼——证券市场第一大案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月1日生效。其中对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除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外,又增加了“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做出刑事判决之日生效”,这就意味着,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可以成为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2003年1月10日,曹小妹等七名投资者向青岛中院提起的针对东方电子的民事诉讼得到受理,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认定的第一起案件。东方电子案的开庭和审理,对后续的系列案件审理将带来示范影响。但令人关注的是,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就已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但到目前刑事诉讼都已判决的情况下,还没有听到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消息。如此看来,ST东方在继ST红光、郑百文、银广夏等诸多股市神话后,也许又将演绎出一则“东方不败”的故事来。

三、黎明股份公司案例

(一)造假典型

黎明股份公司经重组,现更名为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沈阳新开(600167)。1999年1月,黎明股份上市,拥有的“黎明”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商标虽响,产品却很差,因为知名商标可以通过打广告等手段制造出来。黎明股份以刚上市一年即爆发“亿元假账”案而臭名昭著,2002年5月被财政部长项怀诚批为做假账的典型。2000年8月29日至10月11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对黎明股份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认定公司1999年度资产虚增8996万元,负债虚增1956万元,所有者权益虚增741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5277万元,利润总额虚增8679万元。黎明股份1999年度实际亏损3873万元,而非报告的盈利3541万元。

(二)造假手段

(1)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利润。黎明毛纺织厂1999年度虚增利润2902万元,属于此类。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增利润。1999年6月和12月,公司所属营销中心虚拟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增利润1039万元,属于此类。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虚增利润。

1999年6月,公司所属进出口公司虚增利润63万元,属于此类。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将不属于销售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黎明进出口公司将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来委托加工服装业务,通过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三)造假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