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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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3)

(1)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都是依据一定的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而这种制度或准则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和渐进的过程,总是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经济交易类型的复杂,就会产生在实务工作中某一方面有了创新的业务,或者准则制度制订时未曾考虑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创造性地运用或规避制度准则从而达到粉饰报表,产生合法不合理的利润,以达到其目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人员,对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反映的是企业是否遵循了相应的制度准则,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审计人员即使对其报表有所怀疑,但是从制度和技术角度都无法否认企业报表的真实性。例如,我国1999年6月发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其中较多的引用了公允价值概念,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现阶段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部分企业通过非货币交易产生非真实利润创造了机会。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明知其交易存在不合理性,还是只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大量运用,传统的会计制度准则对其还不能在账内进行计量记录,大量存在表外业务。例如,安然公司就是运用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造成大量隐性债务,最终成为破产的导火索。而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记录是会计学界难题。这些也对审计的失败有一定的影响。

(二)经济利益驱动

(1)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是会计及审计服务,而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所占的比例很小。但是这一情况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大转变。1993年美国六大事务所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仅占总收入的32%,1999年“五大”(普华兼并永道后只剩五大)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比重已高达51%,审计收入的比例从45%降为30%,另19%为税务规划与咨询。安达信就是一个身兼审计、顾问、税务等数职的综合性公司。它的传统会计工作为其带来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其收入来源还包括税务和咨询服务。根据安达信对外发布的数字,在该公司2001年的收入总额93.4亿美元中,仅咨询业务就贡献了17亿美元。以安然公司为例,安达信2000年获得的咨询收入达2700万美元,而审计收入是2500万美元。会计师事务所的混业经营往往使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服务的对象是同一家公司,安然便是如此。应当独立的审计业务与应当参与的管理咨询混业经营,这种过于亲密的、缺乏独立性的结构,难免会引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相互勾结”。

(2)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要收取一笔不菲的费用。而如今我国共有大大小小近5000家事务所,而上市公司仅1000多家,僧多粥少,这必然会造成事务所之间为抢夺客户而恶性竞争,为保住大客户常常会满足客户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客户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受到损害。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为争夺客户,有些事务所将审计业务的价格越压越低,审计业务利润很少,工作量当然也随之减少,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又会使会计师事务所为降低成本而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谨慎性的基本原则,增大难以审计出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隐瞒债务等重大财务问题的风险。而与此同时,咨询服务却可为事务所赚得大笔利润。为了揽到高利润的咨询业务,留住客户,事务所不得不同时承揽审计业务。审计业务甚至成了承揽咨询业务的附加条件,于是自然导致审计价格、内容和质量大都大打折扣。

(3)监管机构对违规的惩罚较轻,审计失败的成本较低。安达信目前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为全球10万家客户服务,2001年的营业收入超过90亿美元,成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美国《商业周刊》罗列了1995年以来发生的8件财务大案。和安达信有关系的除了安然公司的案子外,还有美国垃圾处理公司案。从1992年到1996年间,这家上市公司虚报收入超过10亿美元。作为审计者,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700万美元罚金,并和垃圾处理公司共同支付2.29亿美元,以赔偿股东的损失。此案至今没有完全了断。在安然事件后,美国休斯敦联邦地方法院10月16日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妨碍司法调查做出的判决,仅是对其罚款50万美元,相对于90亿美元的收入只是九牛一毛而已。目前在我国也频频出现各种违规事件,其原因也是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太低,对违规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制,而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最高赔偿也就30万元,这显然不足以对会计师审计工作进行有力的约束,同时我国目前也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受虚假财务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违规的巨大利益往往驱使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不顾诚信去追逐利益。

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

一、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的出台背景与法律效力

(一)出台背景

安然事件和世通丑闻不仅仅只是赔偿、司法调查即可了结的,它直接引发了涉案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导致美国政府举起了法制的盾牌——2002年7月25日出台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起源于安然公司倒闭后,投资人纷纷抽逃资金,引起美国股市剧烈动荡。为防止和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由美国参议员Sarbanes和美国众议员Oxley两位威望甚高的参众议员联合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即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当美国国会在审理这项法案的过程之中,又爆发了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虚假财务案,加速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正式出台。当时世界经济危机四起,金融、财务风波起伏跌宕。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加强内部控制,制定提高防范风险的措施和方法。例如,1998年德国发布了控制和信息透明法;2002年8月新加坡召开国会参议院会议讨论公司披露和管理的问题;2001年加拿大成立公司管理联合委员会;日本修改了商务法;欧盟15个成员国中13个成员国5年之中相继颁布了25个条例,以介入和加强内部控制;2002年菲律宾出台了公司管理的证券法规。但是,所有这些都不及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的影响力。尽管对迅速出台的这部法律是否有点过于仓促,世界范围内颇有非议,认为这部法案出台是美国人“生病”让全世界跟着吃药,但是法律已经通过了。

(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