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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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城市文明社区法治化建设(2)

第二,建构城市社区文化道德规范。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广泛,现代人文精神与现代科学文化正呈现全球化发展和融合的趋势,现代人文精神在本质上则与现代科学道德文化是一脉相通的。“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加强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使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和享受文化成果的充分权利,使人们的精神世界更加充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教育是立国之本、立社之本,是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全体成员国民素质的前提,也是实现人在未来社会里全面自由发展以及适应和满足未来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更高要求的保证。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涉及国民素质问题的方方面面的教育,如人格教育、精神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审美教育等。目前,上述教育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缺陷或薄弱环节,如人格教育近乎阙如,精神教育疲软乏力,道德教育苍白空洞,科学教育急功近利,文化职业教育重理轻文,健康教育观念陈旧,审美教育呆板狭隘等等,应当努力改进或加强,否则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道德素质就无从谈起。改进和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发扬创新精神,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探索出一条适合全面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和科技文化道德素质的教育之路。

(三)建构城市社区利益道德

精神层面的一切最终取决于物质层面发达与否。从经济学角度审视城市社区文化道德的建设与健康发展,在于如何合理有度地挖掘、利用或共享各种资源,以谋取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而所有城市社区经济领域的参与者,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单位,甚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区经济的经济收益如何实行合理分配?是否可以允许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怎样的社区利益道德才是最符合参与者实际情况和必须遵循的规范?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正面回答的问题。

(1)城市社区利益道德失范现象解析。各地城市社区经济事业的蓬勃发展,已经给许多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然而城市社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其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反映在社区与社区之间,可能会产生弱肉强食、巧取豪夺等不道德现象;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给身在其间的人们带来了更多的福祉,而欠发达城市和地区及传统行业却因当地社会经济基础的相对落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以及其他历史或现实的因素,导致地区之间或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实际得益比例差距拉大等现象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有效的宏观调控引导,在尽可能短的历史时期内最大彻底地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人们的行为就容易出现失控、无序状态,即所谓引发城市社区利益道德问题。

(2)城市社区利益道德的客观评判标准。任何社会历史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和阶层,这些利益集团、阶级或阶层总是本能地从维护各自的利益角度出发,对周围的事物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道德评价或道德判断,由此而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利益道德评判标准。通常而言,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的道德,就是当时利益道德的评判标准。

城市社区经济发展同样存在以何种利益道德作为根本性依据的问题。在发展城市社区经济的过程中,究竟有没有一种基本的利益道德客观评判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即凡是在总体上与城市社会进步发展的客观要求相符的利益道德规范,就应该被肯定为唯一的利益道德客观评判标准,反之亦然。

(3)城市社区经济利益道德建构。凯恩斯曾有言:至今一百年,我们还必须对人扬言美就是恶,因为恶适用,美不适用。我们还会有较长一段时间把贪婪、高利贷剥削、防范戒备奉为信条。只有它们才能把我们从经济必然性的地道里引出来见到天日。这种被视为金科玉律的、典型的、赤裸裸的、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利益道德观念,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共同利益道德规范是格格不入的,城市社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其衍生的种种社会道德问题,迫使人们不得不去寻找新的价值坐标和道德理想,建构新的利益道德规范。

不可否认,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发展城市社区经济的主要目的,失控状态下城市社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义利观的负面变迁,即从唯义无利的传统道德观念转变为唯利无义的利益道德观念。应当指出,社会对人们追求经济利益和财富的肯定,并不能成为唯利是图的动机和理由。应该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热爱,对国家、民族的前途和人类命运的关注等紧密结合起来。城市社区经济利益道德的内在要求,应该体现为城市社区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目标,决不能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必须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只有在此共同利益道德原则基础上,才能逐步形成城市社区的利益道德规范。

二、建立与完善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与法制城市文明社区建设不能指望于自发生成与自行发展,必须经过组织与推动才能取得应有效果。因此,为搞好城市文明社区建设这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必须建立与完善适合于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体制、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与法制,以确保将该项工作纳入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运行轨道。

(一)建立健全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的领导体制

在过去的几年里,上海市的一些基层社区在创建文明社区的实践中,为了解决因统筹协调不够而出现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各自为政等问题,通过探索与努力,创立了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共建促进会、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社区精神文明活动协调委员会、街道文明办公室等领导体制或领导组织,作为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领导体制的雏形,它们为推动和加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铺路石作用,具有值得肯定的一定积极示范意义。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城市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的要求,结合以往的成功实践经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必须摒弃以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包块管”的传统领导模式,代之以“社区委员会”等模式为主的现代委员会制的新型领导体制,该体制应在决策协调、职能管理和社会参与等层面发挥长期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各层面的领导作用分别反映如下:

(1)决策协调层面。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项管理工作的领导核心,负有包括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内的全面决策领导责任,并拥有全程监督、统筹协调社区委员会、各类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权力。

(2)职能管理层面。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基层社区委员会宜从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管理执行体制上提供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如建立社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区保障委员会、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卫生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下属委员会,会同街道各职能科室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组成管理执行体系,各司其职地承担并执行社区管理与创建精神文明工作中的具体任务。

(3)社会参与层面。社会参与系指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民群众及其他自治性组织,作为创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应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形成社区领导体制中的参与机制,如可设想成立社区社群委员会,通过议事、监督、咨询、服务等方式,共同参与和积极支持社区管理,推动和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全面与纵深发展。

(二)建立健全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才能奏效。其前提就是必须建立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该机制的建立,应包括“综合协调、目标责任、检查评比、考核奖惩、投入保障、舆论支持”等环节,从而形成一个“管理链”。以上每一个环节都要确立一个相应的运作机制,应从根本上把过去在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时常用的临时性、应急性、“人管人”的做法改为“机制管人”、“规范操作”等长期性运作管理方法。实现城市社区文明社区的长效管理,除了在认识上抓提高、体制上抓整合、执法上抓力度和宣传上抓实效外,还必须在机制上抓完善,具体而言,该机制大体由以下几方面运作环节组成:

(1)建立“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即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创建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

(2)建立“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工作目标责任机制”,把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目标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条块,以做到在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地积极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