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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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城市社区资源共享立法(2)

在资源共享的实施中,双方主体之间还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者的存在,由他来判断双方之间的孰对孰错,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一角色通常宜由街道、居委会来充当。因此,资源共享的管理应纳入街道、居委会的管理体制,而当前的社区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这一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通道,同时也给社区的各种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因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

大多数人认为,既然现在社区各种管理工作由街道和居委会负责,那么,他们应为老百姓“办实事”,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大量精力去解决因开发不当造成的各种问题,去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群众排忧解难。

我们起初也是抱着这样的认识,但是经过调研,我们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应该说,街道和居委会在社区管理工作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有的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办实事”并不能解决社区所有的问题,体制上的缺陷与机制的不顺以及社区居民自身素质等问题,给社区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我们调查的几个街道居委会也反映出诸如上述的问题,他们感慨地说出了居委会工作的繁琐,“婆婆的嘴,运动员的腿”是他们工作的真实写照,然而这样的辛苦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药,体制上的不顺还应由体制上的改革来解决。推进社区法制建设,利用法律的特殊功能来解决社区内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是他们的一致呼声。而现在最需要的就是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范围和权利范围,以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除了推进社区法制建设之外,还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从干部埋头办实事,转向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将社区建设过程与调动人的积极性、培养骨干队伍、为居民中的各种人才提供施展空间的过程结合起来,这也是提高社区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比如说现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正在由上级指定向社区居民投票选举过渡,他们之中除了在编的,还有业余的,即白天照常上班,晚上参加居委会工作,而且业余工作人员一般是居民中德高望重,为居民所信任的,所以他们在开展工作时更容易得到居民的配合与支持。如临汾街道一位由居民“海选”出来的居委会主任,她深有感触地告诉我们,经过这次“海选”出的居委会,得到居民的积极配合,居民参加社区工作的主动性更高了,因而工作也就更容易做了。可见充分开发利用社区内的人力资源参与社区管理,有助于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而这实际上就是社区资源(即人力资源)的一种共享。

另外,在社区管理中居委会的角色也应有所转变,从“手心手背都是肉”的居民的“老娘舅”,转向依法治理社区和向各方提供对话的平台,特别是要做好上级机关与社区居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为两方的交流提供各种条件。向下要加大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向上要主动反映社区内居民的意见,做好居民的代言人。而从资源共享的角度说,居委会的角色的转变即要当好提供资源的企事业单位与居民之间的桥梁,协调关系,解决矛盾。

(二)运行的保障机制

(1)互惠互利机制。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利益机制已成为调整主体关系的最关键、最有效的机制。那么,同样地在资源共享体系中,要保持其长期运行也需要这种有效的机制来加以协调与保障。

但首先应明确的是,利益并不一定只是立足于物质层面,局限在金钱范围,它的外延还包括了其他很多内容。资源共享机制要运行下去,仅仅靠单方面的一味付出是不可能的,应该是双方面的共同行为。但这里并不是否定在特定的条件下,资源共享中有一方利益要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或奉献,即提供的资源一方是供另一方无偿或低偿使用。

双方互惠互利才能保持资源共享的持续运行。社区居民享受到的种种资源利益,其中有的也许不是直接的、物质上的回报,而是社会效益,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这又涉及双方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目的,有了共同的利益,它们才会合作,达成协议。而街道、居委会所要做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让双方明确共同目标、发掘双方的共同利益之所在,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条件。比如说,基于共同关注于青少年的发展这一目的,大宁街道协调辖区内学校与青少年居民的关系,利用暑假学校场地空闲这一特点与其签订协议,商定由学校开放场地让青少年活动,街道又在社区内各单位设立青少年德育基地,有效地配合学校开展青少年品德教育。

(2)激励机制。虽然利益机制是资源共享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

制,但它却不是唯一的。提供资源的一方是低偿甚至无偿的,比照正常的经营活动,必然在利益上要作出牺牲,并且一方在利益上的牺牲也是资源共享的前提。这就需要一种措施来弥补利益上的牺牲,亦即激励措施。激励措施的具体操作有很多形式,大多是由街道或居委会出面给予企事业单位奖励等精神方面的肯定。

临汾街道在创建资源共享新格局中建立起一种评比奖励机制,即由街道建立阶段性工作检查、督促和考核制度,聘请了地区内21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统战界知名人士和离退休老干部担任社区建设协理员,请他们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街道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隆重表彰,如:十佳好事、十佳自强者、十佳志愿者、十佳热心社区工作者、十佳楼组长、十佳美德家庭等,以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五、实现城市社区资源共享中的若干立法问题

费孝通指出:“解决社区资源,不能等靠政府,要靠自己,由自理走向自治。现在西部大开发,西部有资源,东部西部是互惠互利的。社区资源共享也是这个意思,要互惠互利。但这个共享不能一律化,要有计划,有步骤,因为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①实现有计划,有步骤的资源共享,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方能奏效。当前,实现资源共享需解决以下几个立法问题。

(一)资源共享中的责、权关系问题

在社区资源配置的整合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责任的归属问题,实施中遇到障碍怎么办,排除障碍的主体为何,资源的所有权的归属等。这些问题有的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有些是尚未发生而必须未雨绸缪的。其实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资源共享中的责、权关系不明,各个主体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或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那么,现在需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责权关系并用相对稳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固定下来,赋以一定的效力。

一般而言,在资源共享中资源的所有人是明确的,即为提供此资源的一方,它拥有对此资源的所有权。而现在的问题是社区的某些资源的所有权不明确,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现在几乎每个社区都有的健身器材,或称为健身广场。它是面向居民社区所有居民开放的,该设施一般是政府投资建造的,但也不排除街道甚至社区内居民的一部分投资,如此所有权关系就不明确了,这些设施是属于政府、街道还是居民或者三方共有?由所有权产生的相应关系很多,比如说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若所有权关系不明确,那么与之相关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发生混淆,从而会出现三方谁也不想承担责任以及发生矛盾应找谁解决等问题。所以,首先必须确定的是通过法律规定谁是一些有争议资源的所有人,这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先决条件。

现在一般认为,社区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为街道,它是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开展资源共享活动的机关。由此街道就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它不是资源所有者,却又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它有义务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却又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利去出面调整,可见街道在这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拥有相应的权利或保障去完成它的使命。

(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

资源共享不是短时期的过渡阶段,而是一项长时期的社区建设项目,因而就有一个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目前在资源利用中,对某些资源的一次性使用或者项目的一次性投资缺乏长期持续使用的保障。

比如上面提到的健身器材,就我们所调研的街道居委会反映,对其建设只是一次性投资,而建成之后的维修、保养以及相关问题却没有人管。

诸如这样的一次性投资或者短期资源利用情况目前还有不少,如何促使它们向长期的可持续性利用转变是急需解决的又一现实问题。目前对此类问题一般是由街道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号召辖区内各机关团体及居民,共同关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依靠社区成员的整体力量,创造条件促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比如说大宁街道成立了社区维修队,对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等)承担维修以及平时的保养监护工作。针对社区内一次性投资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设立基金,由居民集资或企事业单位投资来解决。

上面所说的资源可持续利用,主要的是针对物质资源的利用,而关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更为复杂。人力资源的利用关键在于其是志愿、主动性质的,而且一般是无偿服务的。比如志愿者活动所强调的就是一种志愿性质,不要求报酬。这里就有一个付出与回报问题,报酬与回报并不等同。回报可以是多种形式的,物质的或是精神上的。

有付出有回报才能促使这种关系持续下去,单方面作出无条件牺牲赖以维持的关系,它的前景令人担忧,这也是正常开展志愿者活动存在的“软肋”问题。目前各个街道、小区都有一批志愿者,他们可以是一个楼里面的,也可以是整个街道的。他们中不少人拥有一技之长,如修车、裁缝、义务医疗咨询、法律咨询等,志愿为社区内居民服务,上门为孤寡老人服务,为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服务等,他们的无偿付出,不求报酬的精神是值得高度赞扬的,也是我们所倡导的,而仅仅靠倡导能否保证这种资源持续利用下去?各社区目前对他们的活动多少有一些精神上的奖励,如表彰,引导大家向其学习等,这是一种回报,是社会对他们的肯定。能否采取另外一些的回报方法,如西方国家的“义工”制度,计时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你付出了2小时的无偿服务,就有权得到2小时的无偿服务的回报,而这些回报是由其他志愿者付出的,如此循环下去,从而在整个志愿者队伍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有利于无偿服务的持续发展与不断壮大。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立法保障手段,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实行的义务献血制度的做法,即对于义务鲜血者的回报,可以根据其献血次数和献血量的多少,规定其本人及其家人在若干年内、甚至是终身享受免费受血的待遇等,以此鼓励义务鲜血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保证献血和供血良性循环关系的长期稳定。

上述两个问题,是社区资源共享中与立法有关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没有其他问题,陈宪等学者通过对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社区资源配置问题的深入调研,发现社区资源配置中存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组织与产业定位等一系列问题。从整体上说,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需要用法律来确定资源共享的一系列原则措施,用法律来规范整个运作过程。要努力把社区中潜藏的静态资源转化为现实的动态资源,把社区单位内部的资源要素优势转化为社区服务优势,把社区场地、资金优势转化为社区建设优势,把服务与建设产生的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区域经济的综合优势。通过加强社区内的建设,教育、引导人们在接受服务、提供服务、参与社区活动的时间过程中,进一步培养自己的社区意识和公益精神,更加自觉地为谋取共同利益、实现共同目标而施展和贡献自己的才能,分担社区责任,分享社区成果,力求在整个社区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