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教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教育事业得到巨大发展,事实为世人有目共睹,成就为国内外所公认。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之快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发扬,不尽如人意之处也客观存在,改革还在深化,事业仍在继续发展,社会对教育的关心从来没有达到今天的程度,教育中不少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教育上的热点一般是其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集中的反映。从全局和长远的观点来剖析热点,解决热点所反映的问题,是办好教育为人民,促进教育不断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改革和发展教育,是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希望,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正视教育的热点,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分析热点,不断研究教育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也是我们端正教育思想,坚持教育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不断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教育与社会具有最广泛的联系,可以说教育即是社会。
教育覆盖了人的生存发展所有方面,可以说教育即人的自身。教育上的热点问题可以因人们的需求、地域的差异、教育自身状况等因素引起而表现出多样性。本章仅就当前教育若干问题也即是热点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发表一点初浅的看法。
巩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成果的关键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广大地区的现代化,也不可能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我国有126亿人口,农村就占8亿多,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关系到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系到亿万农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整个农业、农村的发展,是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在农村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并作为整个国家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克难奋进,于2000年实现了85%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现在,仍有15%的农村贫困地区正处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攻坚阶段。就全国而言,整个农村义务教育处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不断推进素质教育阶段。之所以要提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一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确实不易,而且受到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和国家财力的限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仍然是低水平的,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仍将是长期任务;二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素质,而农村义务教育因受到城乡差别和经济相对城市发展滞后的影响,教师的来源和队伍建设具有更多的困难,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和效益亟待提高。不论是争取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也好,还是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也好;也不论是“普九”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还是现在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归根结底在于要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其中经费投入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关键,它支配着整个农村义务教育的方方面面。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实行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在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教育规模大,向广大农民提供义务教育所需要的校舍、设备和数量庞大的教师,在当时全部由国家财政包下来是做不到的。鉴于我国历史上就有群众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的传统,于是在1950年国家就采取了鼓励群众办学的政策,实行“小学教育经费应采取政府统筹与发动群众办学相结合的原则”。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又进一步提出“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的政策。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又是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农村的义务教育基本上是人民公社办的,依靠的是农民群众。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1986年开始在农村启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时候,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增长的状况还不能够完全承担整个农村义务教育的负担,因而仍然实行了国家投入与动员农民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针,来推进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从法律上将农村乡(镇)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纳入了管理义务教育的两级,承担起实行当地义务教育的责任。由于人民公社的撤销,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农村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就是向农民收取教育费附加和动员农民集资、捐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供的资料,全国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比例,1998年约占55%,有的年度比例更低,不足部分在农村主要由农民来承担。从国家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拨款的用途来看,除部分用于学校建设项目外,主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而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却长期存在着拖欠工资的现象。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过程中,如此庞大的农村义务教育规模,教师从哪里来呢?还是依靠农民,大量使用农民身份的民办教师。到1965年底,全国民办教师达180万人,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40%;到1978年底,全国民办教师增至4645万人,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55%,直到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时,农村小学、初中的教师中民办教师仍是主要构成部分。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法定条件的新要求,大量使用民办教师已不能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在20世纪末全部解决民办教师的要求。199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作出了通过“关、转、招、辞、退”的方针于20世纪末全部解决民办教师的规划。截至2000年,仍还有少数地方继续使用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是有一定文化的农民,他们的工资低于国家委派的公办教师,主要依靠农业劳动和政府给予的补贴生活,他们对普及义务教育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
回顾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过程,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主办义务教育与依靠、动员农民参与相结合,是基于中国国情作出的决策。农村义务教育基本上是依靠农民办的,没有农民的人力、物力、经费的投入,不可能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与师资来源,也不可能于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穷国办大教育必须依靠群众也是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一个传统。
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随着《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农村由普及小学六年义务教育提升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要求高了,普及的规模大了,国家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随之加重了。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农民的集资和捐赠不足以解决学校的新建和扩建问题,农村教育附加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财政拨款不足而补贴了教师的工资,不少新建、扩建学校所欠债务也落在学校身上。不少地方的农村中小学,既面临着因财政拨款不足需要筹措不到位的部分教师工资,又面临着“普九”建校所欠债务的压力,还要设法解决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经费的紧张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已经影响到学校义务教育工作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经过当地政府或领导人同意,有的是学校自作主张,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出现了向学生高收费和自立项目乱收费现象,将负担通过学生又转嫁到家长农民的身上。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强调减轻农民负担的时候,农村义务教育加重农民的负担已相当突出,反应也十分强烈,但解决起来并不见什么成效。究其原因,作为义务教育制度来讲,政府的投入是不到位的,政府管理义务教育的体制也不是到位的,如果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就无法从体制上来解决减轻农民的负担问题。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窘迫状况,也不利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由政府承担起经费投入的责任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具有了可能性。
根据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整个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务院于2001年6月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的《决定》,强调了“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作出了“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重大决定。《决定》明确农村义务教育: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对原“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作了重大调整,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基本依靠农民办学转到由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体制上来,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这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体制的重大调整,标志着今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障。《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责任、教师工资保障等都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工资发放问题。”“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对贫困地区“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等。所有这些规定,都围绕着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转变,将原来农民所承担的经费负担转到政府,并相应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
《决定》的实施与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调整,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教育与农民的关系,深受农民的欢迎,而且按照义务教育所特有的公平、强制、政府责任和完全的公益事业的本质特征,对教育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农村教育也包括整个农村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进一步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从长远和根本上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现实讲就是要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围绕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的调整,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巩固和提高业已取得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决定》实施两年来,农民的教育负担基本上减下来了;教师的基本工资,特别是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由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实行,拖欠现象基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学校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也基本得到遏制;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对教育均程度不同有所增长;“一费制”的实行和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逐步落实,为家庭困难的农家子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援助;课程改革的实验与推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落实《决定》两年来已取得很大成效。按照《决定》的要求,当前农村义务教育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从分级管理转到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上来,政府要保证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二是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对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村地区来讲,由于经济条件好,县级财政力量强,体制的调整比较容易,主要是加大县级管理义务教育的力度,可以将更多的力量集中在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对于中西部农村相当一些地方,毫无疑问在义务教育中要按素质教育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但由于这些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县级财政力量薄弱,以县为主管理可以实现,而要保证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尚有困难。尽管中央政府对贫困地区实行了转移支付,尽管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再三强调要保证义务教育正常运转,但真正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