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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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向多元化转轨(1)

1979年10月,邓小平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座谈会上明确提出:“银行应该是抓经济,现在仅仅是算账,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他指出:

“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必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据此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逐渐明确了改革“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的目标,即拆分原来的“大一统”银行,建立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基础,各种金融机构配套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并由人民银行独立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目前我国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型,但其功能和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并完善。

(第一节)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理论准备

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表现出这样的特征,即不是在理论探讨非常深入透彻之后,才付诸实践操作,而是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几乎同步进行,实践结果给理论分歧画上句号;不是先有商业银行才有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而是专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先后同时从“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商业银行体系的建立甚至有些滞后,以至于我国的理论讨论一开始就讨论专业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建立。

一、改革“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的前期考虑

1979年前后,理论界根据邓小平关于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认为,三十年来,我国一直把银行当做财政部门的出纳机关,阻碍了它的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财政银行分灶吃饭,“拨改贷”以后,银行存款大大增加,逐渐成为社会资金周转的中枢,故必须十分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运用银行的经济手段来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1981年8月,中国金融学会召开外国中央银行学术讨论会,会议在前一阶段关于中央银行体制讨论的基础上,一些代表主张我国应当成立中央银行。其理由是,在“大一统”银行体系下,银行身兼二任,易陷入具体业务,而忽视对宏观经济的控制。此后,一些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也公开发表文章,建议成立名副其实的中央银行,控制货币发行,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具体提出有必要把中国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将其经营性业务划分出来,另设专业银行,健全我国的银行体系。当时也有一些人反对成立中央银行,认为有些国家没有中央银行,但金融管理同样出色,相反,有中央银行的国家出现金融混乱的例子也很多。1983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同时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至此,改革的实践给是否成立中央银行的讨论画上了句号。

提出建立中央银行之后,又引出关于中央银行性质的讨论。1983年以后,多数人认为中央银行属于国家机关;但也有人提出,要区别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因为它不是一般的国家机关,而是具有一定银行职能的机关,要办理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对象的银行业务,金融管理主要通过业务经营而实现。关于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意见分歧主要集中于这两者之间究竟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多数人通过讨论认为,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间不存在行政上或业务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1985年后,中央银行理论研究的热点,开始移向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一些人主张中央银行摆脱对各级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按经济区域设置。中央银行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另一些人认为中央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即货币发行权,应该独立于政府,直接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这两种意见相反,也有很多人认为,我国的经济工作是统一领导的,在政治体制未作相应改革之前,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中央银行没有必要脱离政府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他们提出,并获得几乎一致的意见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应体现在:中央银行独立于财政,避免货币的财政性发行;独立于经济计划和主管部门,避免出现贷款指标的“戴帽”下达;独立于地方政府,保证货币政策的统一性。同时,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这段时期中,理论界还就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展开了讨论,并深入阐述了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含义。

在专业银行企业化的讨论中,理论界提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原则。即专业银行应该像企业那样具有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和运用权,利息率浮动权,干部任免权,职工招聘和奖惩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和利盈留成支配权;并且要突出利润目标和完善风险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和承包制,开展竞争;资金上自求平衡,划定独立核算单位,明确信贷基金,改上下资金往来的调拨关系为存贷关系,打破资金的“大锅饭”等等。在专业银行企业化的具体程序上,有人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健全,而造成宏观金融失控。反对者则认为,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体系是中央银行较好行使职能的基本条件。由此引发关于专业银行企业化条件的讨论。一般认为,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必须具备的内部条件,是提高自有资金比例,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等等;外部条件则包括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专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财政关系的理顺,企业制度的建立,金融市场的发展等等。对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则有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等建议。

二、我国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

在“大一统”人民银行体系中分离出国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由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以其所拥有的经济手段,如利率、贷款量、货币供应量等,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我国建立中央银行体系主要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强化对金融业调节与管理的需要

在“大一统”银行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身兼二任,担负着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的双重职能和业务。这种金融组织形式的政企不分和管理手段的行政命令,削弱了银行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调节作用;同时,因为兼顾各种金融业务,而不利于国家对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的控制。随着中国专业银行以及各种金融机构的建立,并分别承担了原人民银行的有关业务,部分地消除或缓解了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弊端。但是,因中国人民银行此时仍兼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分散了其进行金融全局调控和金融行政管理的时间与精力,致使金融领域一度出现“群龙无首”的混乱局面。这就需要设立专司金融业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全部放弃一般银行的具体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是加强金融调节与管理。

(二)实现国民经济间接调控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目标以后,国家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这就要求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运用信贷、利率、汇率、准备金等经济杠杆,控制信贷规模,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约束和规范各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只有中央银行,而不是其他任何管理机构或组织才能在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上,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传递到国民经济中各个商品生产者中去。

(第二节)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与发展

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与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一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业务活动,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央银行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大一统”银行体制不解体,也就不会有以后金融发展和深化的基础与前提。所以国有专业化银行的重建和发展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业银行的重建与发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这个《决定(草案)》明确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信贷工作。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农业银行的第四次恢复设立,这是中国农业银行曲折发展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崛起。

同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正式开始办公,它在各地的分支行也很快恢复重建并开展业务活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成立时设有董事会,1986年国务院决定不设立董事会。其下属分支行的设置与我国的行政区划基本一致,省级、计划单列城市和省辖市分别设分行,地区(行署)设中心支行,县(县级市)设支行。农业银行承担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的任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它积极筹集和融通资金,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对支持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村经济对外开放、城乡经济联合和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逐年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推动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促进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农业银行在支持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进行自身改革与创新,并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壮大。无论是存贷款规模、人员机构还是国内网点设置上都在工、中、建、交四大银行中名列前茅。

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农业发展银行总、分行的设立,农业银行不再承担农副产品收购等政策性业务,而开始从事代理操作。农业银行从恢复之日起到1996年,在支持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受托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6年8月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这两项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农业银行从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

二、中国银行的体制改革与发展

中国银行的前身是1904年清政府创办的“户部银行”,1908年更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1月改组为中国银行。1928年成为国民政府的国际汇兑银行。

1949年解放后,中国银行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辖属机构,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对内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管理局。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确定扩大中国银行的权限并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成为中国银行总行,同时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与中国银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此时中国银行仍具有管理国家外汇的职能。198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银行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其体制和性质。1982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务会议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由此中国银行不再具有管理国家外汇的职能,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随着中国银行总行的建立,中国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并开展业务活动。政府规定中国银行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其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业务;办理外贸人民币信贷、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贷款、外汇贷款以及“三资”企业信贷业务;办理进出口的买方与卖方信贷业务;办理国际银团贷款、商业贷款业务;办理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和租赁业务;经营和接受委托外汇买卖、国际债务买卖和黄金买卖;发行外币债券、人民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吸收外汇和人民币存款;办理对外担保和对外咨询业务;办理国务院和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还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办理国家外汇收支,代表国家对外筹资等。10多年来,中国银行金融业务有了很大发展,资产成倍增长,逐步发展成为以外汇外贸业务为主、本外币业务相结合、国内外业务相结合,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并跻身国际大银行的行列。

中国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它在全国各地的分支行在1992年7月以后也基本上与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致,省级和省辖市各设分行,县级设支行,设立全附属的信托咨询公司,此外,还在纽约、新加坡、卢森堡、巴黎、东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并成立有港澳中银集团,统一管理香港和澳门的中资金融机构。1994年5月,中国银行在香港成功地发行了港币,1995年10月又在澳门成为了澳元的发钞行,这既有助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的稳定,又体现了中国银行的实力和信誉。

三、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轨与发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长期以来隶属于财政部领导,1970年以后虽几经体制变革,仍属财政部领导。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改为直属机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198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体系,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和委托贷款,至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轨进入金融体系,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国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

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按照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建设物资供销企业办理拨款和贷款,管理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和企业留用的各项技术改造基金,吸收和组织利用各项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并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承担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它仍然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1994年,建设银行把财政性职能交还给财政部,并把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的增量部分分离出去,终于成为一家单一行使金融职能的国有商业银行。

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