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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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5)

当时的这种担心确实很有道理,因为,计划经济中的储蓄存款实际上是退出流通的货币,尽管,按照有关规定,与储蓄存款对应的现金属于业务库,而不属于发行库,因此也是流通中的货币。但实际上,各级银行的贷款依据是贷款指标,而不是库存现金,只要有贷款指标,没有库存现金也能发放贷款,反之,库存现金再多也不能发放贷款。因为,进入银行的货币实际上已经不能影响物价和产出,而能否影响物价和产出则是判断该货币是否属于流通中的唯一标准。这就是说,当时的储蓄存款只是在理论上属于流通中(这里不讨论发行库和业务库的现金有着使用手续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储蓄存款既是已经退出流通,而不影响物价产出的货币,又是不为银行控制,随时可以应居民提取而进入流通,并且扰乱物价和产出的货币,它的增长当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担心了,把它比作“笼中虎”确实恰如其分。

随着信贷计划指标控制的解除和准备金制度的发挥作用,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库存现金,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倍数发放贷款。这就是说,进入商业银行的现金支撑起几倍于它的购买力,其对物价产出的影响甚至比居民的持有更大。

一旦现金离开商业银行而为居民持有,专业银行势必倍数收缩贷款,如果不讨论超额准备的影响,则其对物价产出的影响反而下降。储蓄存款是“笼中虎”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即进入商业银行的现金并未退出流通。储蓄存款实际上成了“笼外虎”,即是影响物价和产出的现实货币,而不是可能影响这两者的潜在货币。对于储蓄存款增长的担心,乃至以发展储蓄存款治理通货膨胀的观点都需要重新作具体分析。因为,只有在完全的信贷计划体制中,或者是在信贷计划和三大政策工具同时运作的银行体制中,贷款指标已经用完的条件下,储蓄存款的增长才会相应减少居民的手持现金,导致对商品需求的减少,储蓄才是治理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离开这个基本条件,吸收储蓄存款不仅对付不了通货膨胀,甚至还会给通货膨胀火上加油。

(六)未能论述储蓄存款中的派生成分

按照我国有关派生存款的定义,派生存款是根据原始存款创造出来的存款,原始存款则是伴随基础货币进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储蓄存款随基础货币进入商业银行,所以储蓄存款被认为是原始存款,或者真实存款。可实际上,这样的论断只适用于每一笔储蓄存款的发生,却不符合全部储蓄存款的实际,因为储蓄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业银行创造的。

如此合成推理的谬误产生于对派生存款形成动态过程认识的不充分。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过程为,商业银行贷款给购货企业,购货企业提取现金支付销货款,销货企业在同一银行开户,或者这笔资金经过若干企业间的转手和行际往来后,再回到原来的贷款银行,该银行再据以发放贷款,直至其库存现金,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达到准备率的倒数所允许的限度。在这个现金进出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包含着销货企业将其所得发放工资奖金,其员工以再储蓄存款的方式使该现金流回贷款银行。这就是说,贷款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过程就是现金进出银行的过程,其派生的倍数大抵就是现金进出银行的次数,一笔现金可以带动几倍的储蓄存款增长,储蓄存款中因此包含着相当部分的派生存款。世界各国的M2都呈现着比M0快得多的增长趋势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我国信贷计划与三大政策工具并存的体制中,储蓄存款的总量大于商业银行拥有的中央银行的负债,而我国中央银行又不能拒绝商业银行对现金的要求。于是,只要存款人提现增加,中央银行就只能相应供给现金,这就把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转化成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持币人再将此现金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就可据以进行下一轮派生存款,从而形成基础货币与派生存款,鸡生蛋,蛋变鸡的关系。正是把储蓄存款都当作是原始存款,所以我国一度实行“多存多贷”的信贷管理办法实际上假定“多存”的都不是派生的,所以可以“多贷”,这显然既不符合当代货币银行理论,也不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实际。因为,商业银行可贷款的极限在于准备金与存款的比率是否达到准备率的要求,而不在于存款增长的多少。尽管“多存多贷”对于突破信贷计划的僵化,有过相当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基础货币与存款的界限已经比较明确了,但是,我们的理论认识却仍然停留在原来的阶段上,这不能不阻碍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七)未曾讨论我国利率指标的特殊性

利率已经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调控目标,中央银行已经八次调低利率,以使我国的经济摆脱目前的紧缩状态。尽管,我国利率下降对经济的影响还是不充分的,因为,为数不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仍然缺乏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它们对银行资金有相当强的依赖,以至利率的变动对它们的资金需求的影响不大。这就导致我国的利率下调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相对有限。但是,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化,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正在逐步地放大。同时,利率的下降确实影响了我国储蓄存款的增长幅度,甚至还改变了M1和M2的增长倾向。

如果说,利率的变动对最终产出的影响不够明显,那么,利率的高低则基本不直接为资金的供求所决定。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基本上仍然是计划利率,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不管资金的供求处于怎样的状态,利率基本上都不能变动,或只能在一个规定的区间内浮动。这就是说,我国的利率既不能充分作用于最终产出,更不能正确反映资金供求状况,而这正是作为货币供给中介目标的基本要求,以不完全符合这种要求的利率为中介目标,其调控效果难以尽如人意。不仅于此,因为未能充分讨论我国目前利率的特殊性,所以以利率为调控目标,则难免会有意无意地将有关中介目标的当代理论特征附加到我国利率上去,从而留下对货币供求状况判断和调节的误导。

(八)未能将政策选择和理论判断区别开来

我国的理论研究一直存在着为政策选择作注释的倾向,这固然有助于保障既定政策的贯彻实施,却也难免引起理论的误导,因为,政策的选择本身往往既是理论的体现,又是对理论的某种背离。1996年,我国中央银行两次调低存贷款利率,引起公众对于未来银根松动的预期,中央银行的发言人重申,降低利率并不意味着放松银根。此言表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即在减轻企业负担,增加银行盈利机会的条件下,控制货币供给,避免通货膨胀的加剧。然而,这样的提法难免导致理论思考的错位,似乎利率的下调可以和货币供给不变并行不悖。

实际情况绝非如此,尽管,我国的利率还不是货币供求状况的正确反映,但是,它确实具有实现货币供求相对平衡的功能,此时的利率下调,势必刺激货币需求。

若再保持货币供给不变,则必然导致货币需求大于货币供给。受市场供求规律的作用,黑市利率和违规借贷难免大量滋生,从而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此时,只有求助行政手段,以对付不规范的金融活动。行政手段的强化不仅有可能部分抵消前一时期的金融改革成果,阻碍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为保证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难免不从理论上证明它的非常必要和完全及时,其结果往往导致理论思考上进一步偏离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显然,降低利率而不增加货币供给是个艰难的政策选择,它可以在短期中做到,却很难长期坚持贯彻执行。

中央银行应该说明理论的思考与现实选择之间的矛盾,以避免理论的误导和不良预期的形成。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于我国的准备金制度上。在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准备金制度与把本来由商业银行总裁自发决定的准备率法律化不可同日而语。前者不可能一步到位,立即建立起与后者相同的准备金制度,而只能循序渐进,先建立为中央银行集中资金的准备金制度,然后再逐渐使其具有规范专业银行信用创造活动的功能。因为,信贷计划不仅不具备,而且排斥以中央银行的负债支撑和制约商业银行存款创造的机制,为控制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只能开始于将其相当部分的资金集中于中央银行,这样的准备金制度偏离国际惯例亦在情理之中。问题是我们应该正视和探讨这种弥合现实与理论差异,并且肯定背离理论规范的政策选择,才有可能随着条件的具备,而逐渐促使我国的准备金制度走向国际惯例。然而,我们的理论只是证明这种政策选择的必要和合理,却未能充分证明这种选择的无奈和欠缺,以致我们建立了十多年的准备金制度仍然基本停留在它建立之初的形态,而未有实质性的修正和完善。

此外,在贷款与存款脱钩,利率不能制约投资的计划体制中,提高利率吸收储蓄对付通货膨胀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因为我们的理论只是停留在证明这样做的必要上,以致这种计划经济中的选择被当作是一般的经济规则,这就阻碍人们回到高利率抑制投资,减少总需求,降低储蓄,遏制通货膨胀的认识轨道上来。类似政策选择干扰理论思考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不能不阻碍我国货币供给机制转轨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规范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规范我国的准备金制度首先需要从金融法规上明确准备金制度的功能,就像美国每次改变对准备金制度的认识都立法先行一样。然后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采取适当的权变措施,以保障我国的准备金制度既有在现阶段的可操作性,又能不断地趋近于国际惯例。

一、以法律规范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对准备金制度的认识已经超越了美国的1863年和1913年,甚至1960年的有关银行法规思想。同时,我国的专业银行只有按指令发放贷款的历史,而没有自己留取准备金的传统,所以我国有关准备金制度的立法要体现这两个方面的特点。

鉴于我国的银行制度是从“大一统”的银行制度中演变过来的,没有根据存款发放贷款和派生存款的传统,所以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活动,也就是说,通过准备金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依据和信用创造的限度。中央银行有权通过对准备率的调整,而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规模控制在中央银行期望的范围内。

对于准备金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如此定义可以一步到位,越过美国人期望准备金制度提高流动性的认识误区,直接将其定位在调节货币流通量上。因为,所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工具都是其信用创造的载体,控制信贷规模就是控制货币流通量。同时,这样的定义也超越了我国1983年的国务院文件精神,即把准备金制度作为增强中央银行资金实力的手段。因为,人民银行能够创造它所需要的任意数量的货币,所以根本无需依仗专业银行的资金缴纳。这样的定义也特别有利于对我国专业银行补上按照准备金调节信贷规模的课,因为,我国银行按指令贷款了四十年,非如此强调则不利于我国银行体制的完全转轨。

二、规范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方面

从1998年1月开始,我国已经解除了信贷指标控制,准备金制度因此可以比较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然而规范我国的准备金制度仍然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基础货币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我国控制的货币变量仍然只是广义货币、狭义货币和现金,而不包括基础货币。这显然与三大货币政策工具控制的要求相背离,因为在这样的控制体制中,基础货币不仅为中央银行独立控制,而且是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和前提,其他货币变量则在很大程度上为社会经济组织所共同决定,而且大都既不能领先于,也不能支撑和约束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在这个意义上,控制基础货币,对于控制其他货币变量,具有以此为“纲”、“纲举目张”的功能。我国对广义货币、狭义货币和现金的控制固然具有直接有效的特点,但是没有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就难以使我国的货币供给摆脱信贷计划条件下,对经济运行的滞后、被动和从属,就是没有信贷指标控制的指标控制。因此,需要尽快实现对基础货币的控制,使专业银行能以此为基础和前提进行信用创造活动,而不是中央银行被动追认经济运行对基础货币的客观需要。这不仅是实现货币供给机制转轨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规范的货币供给机制的基本内容。

(二)规定准备金的构成只能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

美国人计提准备金的初始思想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因为,只有中央银行的负债才是保证流动性的最后支付手段,所以,他们的准备金计提思想已经包含对准备金构成的规定。我国准备金的初始计提思想则是将商业银行的部分资产让给中央银行使用,这就隐含着以其他资产缴纳准备金的可能。因为,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往往是以它的派生存款购买的,所以,不明确规定准备金的构成只能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则会留下以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缴纳准备金的可能,从而使准备金制度失去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规模的可能,特别是有一天,我们的金融创新也会变得精彩纷呈,扑朔迷离。如美国这样的准备金计提思想尚且有对准备金构成的明确规定,更何况我们这种与之不同,而且隐含着以其他资产作为准备金的计提思想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准备金构成的强调,尽管,任何商业银行以其他资产缴纳准备金的可能微乎其微。

(三)规定各级银行的准备金计提必须扣除下级行的缴存部分

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分支行制,这就需要规定准备金在哪一级商业银行上缴纳,否则,难免会发生美国历史上那样,不同银行缴纳不同比率的准备金,中央城市准备银行占用准备城市银行的资金作为自己的准备金,从而导致社会的实际准备金水平低于它的名义水平。笔者认为,我国的准备金计提应以分行为单位,因为,总行实际上是管理机构,而支行又不直接与人行分行打交道。同时,分行不能将支行上划的准备金作为它的存款来源,而必须是在将支行的准备金排除在存款之外的基础上,再计提自己的准备金,这样可以避免在我国实行不同银行缴纳不同比率准备金的条件下,分行占用支行准备金的可能,从而保证社会名义准备率与实际准备率的始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