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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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6)

(四)以10日平均存款余额为提取基础

因为,每天的存款余额是计算10日存款平均余额的基础,所以按10日平均余额计提的准备金大体能与每天的存款余额联系起来,保证准备金的提取对整个计算期存款余额的控制。消除按时点计提准备金,金融机构人为降低计提日存款余额,少缴准备金,并造成非计提日和计提日的存款余额的大起大落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在我们按时点计提十数年的今天都未成为现实,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永远不会成为现实。因为,过去的准备金制度与信贷计划平行,专业银行只能按指令行事,很难通过降低计提日的存款余额获取额外的利益,特别是对具体的操作者来说。一旦解除信贷计划控制,减少准备金的缴纳将会增加商业银行的利益,人们就会充分利用这个机会,从而可能导致货币流通的不稳定,这就要求未雨绸缪,把这种可能杜绝于未萌之时。

(五)实行无时差的准备金制度

在我国传统按时点计算准备金的体制中,准备金的计提日就是缴纳日和持有日的开始,直至下一个计提日,随存款余额的增减,或者补缴,或者偿还。一旦确定按时期平均余额计提准备金则必然产生准备金的计算期和持有期问题。目前我国不能实行滞后的准备金制度,因为商业银行还没有熟悉和规范按平均余额计提的准备金制度。实行无时差的准备金制度,也应该规定准备金持有期的起始日不得滞后于计算期终止后的两日。所以要有这样的规定,既为了给金融机构以宽松的时间,调集准备金的头寸,以满足准备率的要求;又不让其有太多的时间,而在计算期过度扩张贷款,背离中央银行的期望。就我国目前发育不够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尚属欠缺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意识,利用计算期和持有期的时间差而过度扩张贷款的可能不大,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一步到位,既为了防患于未然,更为了实现我国准备金制度的规范化。

(六)做好向时差准备金过渡的准备

所谓时差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第一周平均余额确定的准备金,然后在第三周保证资金到位并持有一周。这就是说,商业银行可以信用创造在前,而筹集准备金在后,在派生存款之时,可以超过它实际所有的准备金,只要它在一周以后能够筹集得到,这就给商业银行筹集准备金的宽裕时间。美国人在1968年9月采取这样的制度是为了给商业银行一定的优惠,遏制它们脱离联邦储备系统的势头,到1984年2月,则为了避免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在弗里德曼的倡导下,开始无时差准备金制度。但是,到了1998年8月12日又重新开始时差准备金制度,这实际上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促使美国股市在1999年3月越过并站立在万点大关之上(这里不讨论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就是说,增强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早晚也要进入这个发展阶段,所以需要在实行无时差准备金制度的同时,做好向时差准备金制度过渡的准备。

(七)停止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

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仅是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而且可以减轻中央银行的利息负担,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因为,金融机构不能将中央银行的存款作为它盈利的“避风港”,中央银行增加的货币供给才能全部进入生产流通领域,减少的货币供给也不会为准备金存款的退出中央银行所抵补,货币政策的效应才不会因为商业银行受准备金存款利息的诱惑而中和或打折扣。停止对准备金的付息需要分步走,以不超过商业银行的适应力和承受力。首先保留对法定准备的付息,停止对超额准备的付息,迫使商业银行减少超额准备存款,增加已有资金的利用效果。等到准备率有明显下降后,再分两步彻底停止对准备金的付息。

(八)大幅度降低我国的存款准备率

我国对准备金存款的付息有其无奈的一面,在准备率远远高于世界一般水平,商业银行还要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不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则必然使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如此沉重的经营成本,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成了不得已的选择。于是终止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大幅度降低准备率。不仅于此,因为,准备率的高低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和信用创造的规模,承受低准备率的外资银行的抢滩入境,实际上已经置我国银行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所以把我国的准备率降低至与国外同行大体相当的水平,不仅是规范我国准备金制度,停止对准备金存款付息的必要,而且,也是我国金融机构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形势所逼。

(九)按照存款期长短确定分档准备率

创建准备金制度的初始动机是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这就需要根据存款的流动性确定不同的准备率,流动性强的存款的准备率要高于流动性弱的存款,尽管准备金制度已经异化成调节货币供给量的手段,但是美国仍然保持按存款的流动性确定准备率的传统。因为,派生存款规模的大小与准备率的高低恰好相反,所以,对长期存款提取的准备金要低于短期存款,就能使长期存款支持的派生存款高于短期存款,因为长期存款的稳定性要强于短期存款,这种准备率的分档有利于实现货币流通的稳定。有鉴于此,我国的长期存款的准备率也应该低于活期存款,也就是说,如果我国各种期限存款的平均准备率大约为6%,那么活期存款的准备率就应该高于这个水平,而定期存款的准备率则随其时间的延长而相应下降。甚至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对同一性质的存款也可以按规模的不同,实行分档的准备率。存款规模越大,适用准备率就越高,因为存款规模越大,其被提取的数量就越大,限制它的创造规模也就越有利于货币流通的稳定。

(十)确定准备金的起征点和缴纳的时间弹性

对于不同时间长短的存款可以考虑不同的准备金起征点,因为,小于一定规模的存款,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较少,省略了这部分的计算可以减轻各级银行的计算负担。此外,要考虑我国经济也要进入的周期性运行,所以要给商业银行以适当的准备金保持时间的弹性,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这个保持期的准备金大于支撑同期存款的需要,则允许其将此超额部分留给下一个保持期,即下一个保持期的准备金可适当低于必要水平。反之,这个保持期的准备金不足,也允许它们以下一个保持期准备金超额来抵补。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银行急于用完超额准备,而使货币供给扩张过大;或者,准备金不足而不得不收缩,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从而有助于避免时期中货币供给的大起大落。当然,对于推迟的补足要计提罚息,以尽可能减少准备金不足以及货币供给过大情况的发生。

(十一)按照地域经济的差别确定准备率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很大,实行同一的准备率不利于协调地区间的差异,这就需要按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地区经济的共同点,划分若干大经济区。进一步完善目前实行的每个经济区设立一家中央银行分行制度,然后按这些区划的经济发展梯度,规定准备率由高向低展开,也就是对发达地区采取较高的准备率,而对欠发达地区采取较低的准备率。这样做可以给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较大的信用创造空间,当然,也要配套其他行政手段,将增加资金的大部分“锁定”在本地区,以避免它流向发达地区,背离实行差别准备金制度的初衷。即便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缩短之后,各地区的产业分布仍然会有政府遏制和扶持的差别,所以差别准备率制度以及其他选择性货币政策都有其长期存在的理由。

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是跨行政区的大银行制度,所以,在确定大银行的准备率的情况下,要求大银行在各地的分行执行所在经济区的不同准备率,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协调各分行的准备率,使之在总量上不低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总行的要求。

三、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配套条件

就我国1999年所面临的内需不振,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低于中央银行预期的情况而言,这确实是改革准备金制度的适当的外部环境,因为,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实行改革准备金制度的大动作,难免会面临货币供给过多的困扰。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则明显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但仍需做好必要的配套准备,以防经济形势的逆转,以及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问题。

(一)做好实行双重准备金制度,以及对资金流向提取准备金的准备

因为改革准备金制度对货币供给总量和流向的影响,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如果目前的经济景气突然回暖,银行贷款大幅度增加,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就可能释放出大量的货币供给,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运行。同时,管理层也很难确认由此释放的资金的流向及其影响,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戈登维塞对改革美国准备金制度的建议,做好实行双重准备金制度和对资金流向提取准备金的准备。也就是说,在准备率下调而造成货币需求大幅度地增长之时,可以确定在某个日期以后,将所有存款增长所带动的基础货币增长都作为准备金缴纳中央银行,也就是在此日期以前的存款仍按原准备率计提,而此日期以后则实行100%的准备金制度,这就可以将货币供给的增长控制在这个日期以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精确计算适当的货币供给的规模和实行双重准备金制度的时间,当然,货币供给规模和双重准备金制度的实行时间都可以调整。对资金流向提取准备金也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改革准备金制度的必要准备,因为,从计划经济中走出来的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的行为往往会背离中央银行的期望,把它们纳入中央银行期望的轨道,又不采取传统的计划手段就只有对资金流向提取准备金。这样做势必提高非中央银行期望的资金流向的成本,使得商业银行不轻易将资金贷给中央银行所不期望的行业,从而有助于实现经济计划有序地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中央银行期望的资金流向序列和相应的资金额度,以及既不太高又能有效控制资金流向的准备率系列。

(二)强化金融监控,避免和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与损失

信贷计划的解除,势必切断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商业银行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争取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经营不佳,资不抵债的问题难免发生,而银行破产清理又最难为社会所承受,这就要求既将商业银行置于破产清理的压力之下,又要阻止破产清理的实际发生。这就首先需要全面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十一个指标,保障贷款的质量,尽可能将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其次,加强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尽可能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再次,将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建设定位在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上,从而分担和降低个别银行的破产清理风险;然后,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的资不抵债,监管机构要有系统规范的做法,实行金融资产的重组,既不让中央银行的被动货币发行过多,尽可能缓解经济的震荡,又要降低存款人的损失。同时,让导致银行危机的有关责任人,付出最沉重的个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从根本上激活银行内部所有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后,要充分运用信用分配方法,如存贷款比率管理等,以便在不变动准备率,不发生货币供给大起大落的条件下,把信用规模控制在期望的水平上,或者限制问题银行的贷款规模,把信用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第三节)改革和发展我国再贴现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

鉴于我国目前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还远未形成气候,且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发育成有效的政策工具,所以,在此期间,培育我国的再贴现和公开市场的重点应该是逐步完善有关的制度规范。

一、提前系统引进的必要

发达国家的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都是为了缓解金融体系和工商企业的困难和危机而发展演变出来的,从计划经济中走出来的我国金融体系和工商企业,在国家计划的保护下,明显缺乏这方面的经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我国的金融体系和工商企业也将失去国家计划保护的屏障,困难和危机也将难以避免。如果,我们等到自己积累了这方面的经验后,再确定我国有关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的制度规范,则难免反应滞后,代价沉重。但是,如果能够直接系统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就可以在困难和危机到来时,从容对待,应付裕如,并且将代价和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毋庸讳言,就我国目前的再贴现和公开市场的状况而言,我们甚至未必需要发达国家的一些具体的制度和规范,譬如,在再贴现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似乎没有必要进行再贴现业务的分类;而在再贴现市场和公开市场尚处于分割状态的时候,强调这两个市场的政策协调也似乎有些言之过早。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尽早系统引进有关的制度规范,待这种需要和条件成熟时,这些制度规范可以顺理成章地发挥作用,这就是所谓“游戏规则要确立在游戏的进行之前”。当然,这些制度规范的引进也要以我国金融改革现阶段特点为起点,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二、再贴现功能的重新定位

系统地引进发达国家有关再贴现业务制度和规定,并不排斥我们接受他们的学者的成熟意见,将再贴现业务的功能由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直接定位到防范金融危机上来,从而能够较好地满足我国转轨经济的需要,将可能的金融危机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