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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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资金管理与银行体制的改革(3)

“计划指导”是自从1998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按年分季对商业银行下达指令性贷款增量计划。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目标和综合考虑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等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目标,编制基础货币规划和社会信用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银行的年度贷款增加量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供各家商业银行自编资金计划时的参考。各商业银行依法筹集的资金,在缴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进政策性金融债券后,可自主使用,按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

“自求平衡”是指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自己平衡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人民银行不再对商业银行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供应量目标、信贷政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和可贷资金的要求,编制年度季度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向人民银行备案后,逐级下达执行。商业银行根据资金来源安排贷款,不得把资金缺口留在缴存准备金、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券、归还中央银行贷款上,也就是完成这几个项目的要求后,才能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要统一调度全行资金,其分支行要建立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预测资金头寸,及时做好资金头寸的调度工作。

“比例管理”是自从1998年开始,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编制包括资金营运计划、资产质量管理计划、成本利润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分支机构调整计划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的综合计划,克服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加强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逐步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国际商业银行借款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等九大比例指标。

“间接调控”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以信贷规模为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进行宏观调控,而将其改为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再依靠贷款限额控制这一行政手段,而将其改为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间接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及时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贷款适度增长,避免货币供应过多或不足,维护币值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此,有理由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已经基本纳入国际规范的轨道。

(第二节)与信贷计划体制配套的改革

在实行信贷计划体制改革的同时,我国还实行了与资金管理相关的改革,包括商业信用的开放,它们是信贷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并且推动了信贷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方针

1979年以前,国营企业的资金基本上由财政和银行共同负责。不论这些企业的经营好坏,国家对它们都一视同仁地提供资金,按计划吃大锅饭。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资金供求的缺口很大。为了有效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奖优罚劣,197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方针。规定今后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按比较优惠的条件优先发放贷款;对于经营管理混乱、不按国家计划和经济合同办事的企业,对于生产和收购不适用、不适销的商品以及物资积压又不积极处理的企业,对于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银行要首先协助它们提出改进的计划和措施,限期实现。如果到期没有改进,银行有权管紧贷款,直至停止发放新贷款和扣收已占用的贷款。

二、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从1950年代初以来,我国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和财政、银行供应资金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日趋沉重,只能由银行提供企业每年需要新增加的流动资金。为了把供应资金同管理资金的工作结合起来,加重银行的责任,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国务院在1983年6月25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决定自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即由银行过去主要供应和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改为全面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企业使用流动资金的效益。

这项规定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流动资金多头管理、互相推诿、互相抵消等缺陷,但是,其副作用也很大。主要表现在:银行独立承担着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责任。因为实行了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几乎都停止向企业拨付流动资金,企业自己也很少从利润中提留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减少。因为企业发生损失,可以冲销部分原有流动资金,这就致使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明显减少,到1980年代末,不仅相对数下降,而且绝对数也下降了。从1979—1988年期间,我国国民总产值由7642亿元增加到29807亿元(按当年价计算),而国有预算内企业的流动资金,却由1313亿元减少到1244亿元,减少了69亿元。这无疑加大了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银行不再承担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责任,1983年的规定无形中停止执行了。

三、固定资金贷款业务的开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了大力发展日用消费品生产,增加能源和调整重工业服务方向,需要追加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而财政收支的紧张却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这就要求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对此,邓小平在1979年10月指出:“是否可以设想将财政拨款制度改为银行信贷制度,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1979年起举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当年发放3.6亿元,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决定从这年起连续三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每年给轻工、纺织工厂发放人民币贷款20亿元、买方外汇贷款3亿美元,主要用于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有关的小规模扩建、改建工程。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拿出贷款20亿元,分配各地,用于支持地方举办的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1982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中短期设备贷款面逐步扩大,贷款额迅速增加。不仅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而且也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特别是建设银行纳入金融系统之后,银行贷款中基本建设贷款的比重越来越大。

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仅支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而且具有推进我国金融理论改革的意义。因为在我国的计划金融理论中,银行资金来源于短期存款,只能作短期周转贷放,尽管,当时也有文章证明银行具有续短为长、聚腋成裘、化短期资金为长期使用的功能,但是,这种意见始终没能占主导地位。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从实践上为这场理论争论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改贷”

1970年代末以前,我国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资金,一直是采取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供给制”。1979年开始,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财政投资效益,试行基本建设贷款方法,对财政拨款实行信贷管理,将拨款改为贷款。自此以后,我国“拨改贷”制度经历了试点、全面推行及拨贷并存的过程。

(一)“拨改贷”试点

作为投资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最初的“拨改贷”仅限于轻纺、电力、煤炭、建材、冶金、化工等10个行业的工业性建设项目。经过一年的试点,全国共有28个省、市,累计发放“拨改贷”30亿元,实行“拨改贷”的项目达600个。

1981年开始,试点范围扩大到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到1983年,“拨改贷”的贷款余额已超过100亿元。

(二)全面推行“拨改贷”

从1985年起,我国全面推行“拨改贷”办法。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原来“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渠道相应取消。“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并与利用银行存款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在资金渠道上分别管理。于是,当年的“拨改贷”推行面就达90%以上,余额为550亿元。

(三)“拨改贷”下的拨、贷并存体制

经过五年的实践,针对财政“拨改贷”制度中存在的“一刀切”问题,从1986年开始,对于原来实行“拨改贷”,而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科研机构、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建设项目,恢复原来的拨款方式,不再采取贷款方式。这样,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投资和国家预算“拨改贷”投资两部分。这两部分投资的数额,根据国家计划对投资结构和投资用途的要求,按国家计划确定。实行拨款建设项目与实行“拨改贷”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上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相混用,不相挪用。

拨、贷并存体制的形成,是对财政“拨改贷”制度的肯定和完善,也是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结果。自实行“拨改贷”体制以来,已经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放了大量的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中一大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其他原因,“拨改贷”的信贷杠杆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贷款使用分散、“拨改贷”本金回收难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五、恢复商业信用的必要与过程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相互提供的信用,它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信用形式。但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确实会扰乱和削弱高度集中的银行信用,所以,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和计划管理体制的建立,商业信用受到严格限制,尽管它在建国初期对于经济的恢复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195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同财政部等部门共同采取行动,全面取消商业信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交易,如对部分农副产品可以发放预购定金,对制造期长的大型设备,可以根据生产进度预收部分资金外,再不准发生其他类型的商业信用。改革开放以后,高度集中的信贷体制遇到了挑战,商业信用重新取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1979年以后,搞活经济的客观要求促使人们思考信用形式的发展问题。当时有学者认为,商业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交换越发达,越需要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商业信用就越普遍。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产生的基础,又是银行信用的重要补充。它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能够及时消除由于货币资金暂时不足而造成的生产中断,有利于加速资金和物资的周转,搞活经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多种类、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融通。扩权后的企业需要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订购和销售,这就为商业信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1980年左右,连教科书也提出,对商业信用限制太死不利于活跃经济,建议经国家批准,适当开放一些商业信用。当时的主要的顾虑是,商业信用是在成千上万个企业和单位之间分散发生的信用,国家无法直接控制它们的方向和数量,同时,也没有从理论上解决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均衡问题。

1981年初,国务院决定,“工商企业某些长期积压的物资和商品,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可以委托代销、寄销和分期收款”。尽管这是在重申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前提下,为解决企业积压的物资和商品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毕竟在商业信用上开始有所松动。1982年12月,国务院要求银行加强对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预付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

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也发展起来。从1981年开始,在上海、重庆、武汉等城市试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4年12月,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实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方法来清理越来越严重的相互拖欠货款问题,并制定《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暂行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方法》等有关规定。

到了1989年,因为国家在上一年开始实行的从紧的货币政策,造成了企业资金的短缺,商业信用因此被企业用来作为填补资金缺口的手段,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三角债”泛滥。据统计,到1989年10月,企业之间互相拖欠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1/5,占同期银行工业贷款的43%,约等于1989年新增加贷款的60%。这次全国“三角债”的特点是:

拖欠时间长,拖欠形式多样,范围涉及广,前清后欠。这种“三角债”的债务链,严重阻碍了效益好的企业的发展,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

当时,有一些学者就认为“三角债”是商业信用的负面效应。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造成“三角债”的原因并不在于商业信用的本身,而在于我国有关商业票据的法规不健全,社会信用水平低。因为“三角债”的要害是到期不还、拖欠债务,而商业信用与欠债到期不还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欠债人都能按期归还,那么商业信用再多也无碍大局;反之,没有商业信用,也会有其他形式的债务链。所以不能把“三角债”说成是商业信用的负面效应,解决“三角债”的关键也不是限制商业信用,而是要健全有关商业票据的法规,强化欠债必须按期归还的信用意识,当然,在深层次上,还是要深化企业的改革,因为“三角债”几乎是国营企业的特有现象。199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商业信用造成“三角债”的说法也销声匿迹了。但是,商业信用确实与银行信用一起,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三节)我国银行的企业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