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13169000000054

第54章 我国利率和汇率体制的改革(1)

我国经济的改革实际上发端于商品价格的放开,但是作为资金和外汇的价格,我国的利率和汇率至今没有放开,这势必影响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因为资金和外汇价格的波动对于资源合理配置的意义和影响要超过一般商品的价格,惟其如此,对它们的改革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的配合,才能逐步有效地推进。

(第一节)我国利率体制改革

我国利率体制的改革也经历了很长的过程,至今已经成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它仍然处于金融当局的直接管理之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利率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利率体制的改革只能保持比商品价格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状态。

一、利率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银行利率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利率水平低,利率结构不合理和利率机制不灵活。改革开放至今,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没有理由认为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观。

(一)利率体制改革前的基本状况

按照计划经济的理论,利息虽然能鼓励人们多存款、促进企业用好贷款,但是,它是“不劳而获的剥削”,又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利率过高则是借贷资金来源不足的表现。计划经济既反对不劳而获,又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这就推导出我国银行利率水平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信用的优越性。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不仅我国的利率一降再降,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而且利率完全为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缺乏变动的弹性,利率的期限结构也变得越来越简单。

从195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和统一全国利率开始到1979年3月底,企业存款利率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曾有四次下调,企业存款平均利率长期维持在2%左右,而居民储蓄存款平均利率也在5%以下。1979年3月底,企业的存款利率为1.8%,1年期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3.24%,这与同期西方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利率水平是相当低的。企业贷款利率也有四次下调,1979年,工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结算贷款)利率为5.04%,而同期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均在10%以上。

由于利率太低,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比如,国营企业资金利税率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为18.9%,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为18.7%,而银行工商贷款的年利率为5.04%,只相当于利税率的27%,企业不在乎这低微的利率负担,不存在改善经营管理、处理积压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的动力。农业贷款的利率更低,有的生产队把借款当作捞便宜,力争多借。同时存款利率也相当之低,活期存款年利率仅为2.116%,企业存款年利率为1.8%,而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则干脆不计利息,这也影响了银行组织吸收存款的积极性。以至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间,银行、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余额总共增加86.8亿元,根本原因当然是当时人民生活水平低下,而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也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我国利率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利率的期限结构过于简单、利率档次的太少上。195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了全国利率后,利率的种类和档次大为简化。当时企业存款利率期限只有活期、一个月及三个月的定期,1964年以后就只有活期存款;1979年初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构也只剩下活期存款和一年期的定期存款两类;企业的贷款利率根本就不划分期限,企业长期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采用同样的利率。实际经济生活中,中长期的存款和贷款的普遍存在,在利率的期限结构上得不到反映。同时,利率档次进一步减少,各档次之间差别程度的缩少,使得利率制度变得单调呆板。

我国利率的呆板僵化表现在它完全为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且通常几年不变,每次调整基本都是往下调低,当时根本不考虑全国和各地资金的供求状况,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差异,全国执行同一利率,基层机构没有灵活掌握的权利。我国利率既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变化,也不能有效地调节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以适应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作用。此外,我国的利率体系还存在着农村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的问题,尽管这有利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也增加了银行的负担。

(二)利率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金融市场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界对利率的性质和功能逐步达成共识,即在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上,利息也是一种资金价格,是资金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时的价格。这就为我国利率体制的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般来说,资金的价格有两种形式,一是存贷款利率,二是有价证券的价格。

存贷款利息是存款者或贷款者暂时让渡货币或资金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即是暂时获得这些货币资金能够创造新价值能力的平均机会成本。有价证券的价格是有价证券的自身价格加利息,即债券面额加可得利息数额。作为资金的价格,利息是占用这些资金使用价值的代价,也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它的计量必须以时间为基础和单位,长期存贷款利率就应该比短期存贷款高,因为长期存贷款的流动性较小,受货币贬值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比短期存贷款大。当然长期存贷款利率也不能比短期存贷款利率高得太多,否则就会使资金在不同的期限上分布不均衡。这就为利率档次的拉开奠定了基础,当然各个档次利率之间的差额不仅需要经过精确的计算,更需要资金市场供求力量的作用。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我国理论界进一步意识到,低利率政策既不利于尽可能地吸收存款,也不利于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资金资源。因为储蓄存款利率太低,难免会使相当部分货币游离在银行之外,不利于银行的集中使用;而贷款利率的过低,既会造成对信用资金的过度需求,又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同时,单一的、无差别的利率结构既不利于储户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期限的存款种类,也不利于银行筹集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而且,僵化的、无弹性的利率体制,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用来进行宏观经济的调控,也不利于充分调动基层机构提高经营管理积极性。正是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以下改革利率体系的基本思路。

第一,提高利率总水平,放弃传统的低利率政策。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推行的低利率政策,适应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却未必适合1979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传统利率体系赖以存在的各种条件已经纷纷解体,此时选择调高银行利率总水平,尤其是将有限的资金资源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应该是我国利率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调整利率结构,理顺利率体系。不同的利率结构对经济运行的作用是不同的。正确处理我国银行利率体系中的各种关系,拉开利率的档次,以使利率的结构能够确切地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三,改革利率管理体制,适当下放管理权。我国利率管理体制高度集中是其呆滞僵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相矛盾,所以改革利率体系的重要方面是下放利率管理权,使其能够灵活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形成自动调节经济的功能。

二、利率体制改革的进程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拆借市场启动和试运行,6月1日开放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决定拆借利率。

单个交易品种在每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利率形成“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简称CHIBOR)。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

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

2000年9月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进一步扩大试点,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

2002年3月21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从8家县市农村信用社开始。这8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就是浙江省瑞安市信用联社和苍南县信用社、黑龙江省的甘南县信用联社、吉林省的通榆县信用社和洮南市洮府信用社、福建省的连江县信用社和泉州市的泉港区信用社、内蒙古自治区的扎兰屯市信用联社。

这8家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的时间顺序和浮动幅度各不相同。最早开展试点的是浙江省温州地区的瑞安市信用联社、苍南县信用社和福建泉州泉港区信用社等,在2002年3月21日就开始启动,而黑龙江省的甘南县信用联社等到2002年5月底才进行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给试点农信社划定的存款利率最大浮动幅度为30%,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100%。一些试点信用社存款浮动幅度规定为20%,贷款浮动幅度分别为70%、90%、100%不等。其中,瑞安和苍南信用社在第一次浮动利率时,浮动幅度更低,存款浮动幅度为10%,贷款浮动幅度为70%,而对三A和二A级信用企业基本不浮动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当初选择8个试点时,既考虑了当地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达程度。实践表明,不同类型的试点效果是不同的。例如在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改革以来当地农信社存、贷相当活跃,有的农信社甚至出现了工作人员来不及捆钱的热闹景象。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如吉林省,试点效果不太明显。例如通榆县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了30%,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利率还按种植业、养殖业等不同分为好几个档次。试点实行之初,农信社进行了一些宣传,但是一年下来,储蓄没有明显的增长。该信用社人士解释说这是因为存款人多是农民和个人,而居民手中余钱不多,加上近几年各金融机构增加的个人存款大多是中长期的定期存款,试点地区的邮政储蓄和银行多采取了类似利息返还等吸引储户的优惠措施,因此储户不愿将未到期的存款拿来重新开户。

类似的还有浙江苍南县,据该县农信社联社有关人士反映,改革试点实行以来,存款利率上浮了30%,确实吸引来一些民间游资,但几十万的大额储蓄过来得少,年底储蓄余额比年初只上升了20%—30%,这其中还含有加强营销的因素。

贷款利率从原来的4.2%提高到6.3%,利率浮动后存贷利差反而减小了。该农信社有关人士表示,该社没有用完100%的贷款利率浮动权,一是因为该社下半年资金充足,二是为了吸引并留住黄金客户。该信用社试点后贷款增量也不大。

此外,农信社不能通存通兑、无信用卡业务等,妨碍了信用社对大客户的吸引力。

可见,在农信社范围进行的利率市场化试点,其效果还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其机制还需要深化改革。

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在下限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上限,贷款利率的上浮动幅度从原来的30%上升到70%,农信社贷款利率从原来的50%上升到100%。

三、利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利率体系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不仅由早期的简单提高利率,转向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灵活的调节;而且拉开了利率的档次,下放了利率管理的权限,增强了利率的弹性等。

(一)提高利率水平,增加利率档次

1979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将定期一年储蓄存款的利率调高到月息3.3‰,并恢复了半年期和三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新开了五年期的储蓄存款。

这次利率调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储蓄存款余额较上年大幅增加了1.4倍。1980年4月1日,又一次大幅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1月,提高了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相应调高了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和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利率。同年4月1日,再度提高定期1年、3年、5年储蓄存款利率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扩大存款计息范围;在1980年先后恢复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企业专户资金存款和党、团、工会存款计息;从1982年一季度起,又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办理定期存款。1983年10月,为了克服农村存贷款利率倒挂的问题,把国营农业贷款利率、集体农业贷款利率统一调高至月息6‰,社队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提至月息6.6‰。1985年4月1日和1985年8月1日,为配合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争取币值和物价的稳定,我国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存贷款利率。这次提息既促进了储蓄存款的大幅上升,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