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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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股份有限公司(1)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其资本的来源,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由发起人缴纳,二是由发起人缴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募集而来。我国法律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够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6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与资格。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可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特定的人来具体运作。当某些人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时,这些人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着手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各种事务。根据我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数,具体指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虽然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其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所谓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本由股东出资的全部财产构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为了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资产从事经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所以,我国规定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

其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我国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所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就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有约束力,无需再以其他形式确认其效力。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其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且应当依法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其六、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自己设立,它的最终成立有赖于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筹办。如果发起人不去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事务,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成立。为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例如制订公司章程、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依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让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等等。

由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多人,所以,每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认购多少股份、应当具体去做哪些事务、各自的权利是什么等等,都需要明确。否则,就可能因为各发起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设立或者产生各种纠纷。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顺利设立,并预防纠纷的发生,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在修改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没有区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律规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本次修改,考虑到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以前,其股东仅为发起人,并不涉及社会公众,所以,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不同的规定。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设立公司的人均为公司的股东,并不涉及社会公众;设立公司的人应当有比较紧密的联系,才能完成筹办公司的各项事务;全体公司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全部财产,等等。因此,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作出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相似的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是指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购买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的全部数额。因此,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不要求其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造成资金的闲置,也更有利于人数较少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虽然法律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公司在设立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为此,法律要求公司全体发起人第一次缴纳出资的全部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注册资本依法分期缴纳时,应当遵守关于分期缴纳的期限的规定,即全部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如果是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也应当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的公司,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也可以依法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股份。但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发起人尚未缴足注册资本,就允许其向他人募集股份,一些人就可能利用这一途径进行投机活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禁止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将注册资本全部缴纳给公司以前,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较少的投入,其他资金可以由社会上大批的小股资金聚集而来,所以,发起人没有必要对注册资本进行分期缴纳。为此,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高级企业形式,也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以保持一定的规模,为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对于一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具体情况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则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较高的规定。在《公司法》修改以前,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人出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也属于发起人出资种类的范围。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为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另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应当有一定的现金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遵守。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多少股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由于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承诺予以全部购买。否则,就会因发起人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原来意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不应当采用口头的形式。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几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首期出资。

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七地使用权等出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将其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