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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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股份有限公司(5)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需要在股东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记名股票转让过户时,必须到公司更改持有人的姓名,并将受让人的姓名等事项记载下股东名册上。因此,发行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公司股票发行、转让时办理立户、建户手续,也便于公司了解和掌握公司股东人数、股票流向变化等情况。无记名股票不需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和住址,谁持有此种股票谁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凭所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不需要置备股东名册,只需要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便于公司了解和掌握公司股票的发行情况。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记名或无记名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马上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票的交付时间是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之时应当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公司向股东正式交付般票的日期,其主要理由和目的,一是公司的股票是基于公司的成立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公司的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票的存在,在公司与股票的关系上可以这样说,公司先于股票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公司只有在成立后才可以向股东交付股票。二是保证公司成立以后的稳定。公司成立前就允许交付股票.就容易造成股票的交易情况发生、会助长股票的投机行为;同时,公司一旦没有成立就有可能给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使得社会公众遭受更大的损失。也不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会造成宏观上的失控。

另外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其一,新股种类及数额。其二,新股发行价格。其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其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完成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发行新股关系到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是否发行新股,需要由股东大会来确定。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新股招股说明书是指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的文书。新股招股说明书所包括的内容应当同公司成立时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内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附属的明细表。前者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后者包括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说明的有关表册,如资产负债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在建工程表、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表等。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主营业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认股书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制作的用以为认股人认股的书面性文件。

发行股票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技术性强、数量大且时间又相对集中,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机构,熟悉这方面的工作,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有利于股票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的姓名;承销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承销人的权利与义务;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起止期限等。公司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购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新股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其作价方案。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是指公司对自己将要发行的股票的价格提出一个设想。这个设想须与承销商进行协商后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比较好,就能提高自己的价格。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必然要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往往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者,登记机关不予承认发行股份后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存续的物质条件,而且是公司债权人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经济势力的象征。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不仅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得到改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也更加充实,公司的经济势力也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对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加快发展。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谓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有的称为出资的转让)。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份转让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股份转让中,只要股东转让行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无权干涉股份持有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原则,股份的转让不是.种绝对自由的转让,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股份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股票。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股份的转让又分为记名股份的转让和无记名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均是出于双方自愿,但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股份转让其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一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其二,国务院规定的方式。为确保股份依法有序转让,确保股份的自由转让,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应采取背书方式。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即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票上和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违反此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因为如果不依法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股权就没有真正转移,公司股东应享受的一切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记名股票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予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行为简单,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由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即发生股票转让的法律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这属于授权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也可以不作规定。章程有规定的,执行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执行法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主要因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它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了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股本充实原则,亦称股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则违背了股本充实原则,因为它必然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可能导致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后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是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比如公司预定资本过多,公司资本与现有财产不平衡,亏损过大等,为了使资本与财产相平衡就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原则。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购。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公司收购是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及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律允许收购。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可以收购。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便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创造力,对公司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益,并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这是从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项规定,但为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并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则的法律要求。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将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质押权的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将该股票拍卖时,如果没有人购买,自己的利益也没有得到维护,起不到质押的作用。此时公司本身又处于股东的地位,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与维持。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法定机构,其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形成、表达和执行其团体意志。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公司团体意志的重要机构,这种团体意志是全体股东按照一定规则所形成的集体意志。公司股东向公司投资以后,丧失了对其投入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作为回报获得了包括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的参与和监督的综合性的股东权。也就是说,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公司股东投资能否获益具有重大影响,公司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主要是间接控制而非直接控制。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有的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任何人都不得以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少为理由而拒绝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否则,就是对股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