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13577100000019

第19章 股份有限公司(6)

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普通机构,而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而每种权力都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而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宏观权力,具体包括宏观决策和宏观监督两个方面。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虽然对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却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享有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他机构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必须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行使职权不得与股东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特定的,包括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职权和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是指股东大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行使职权,不得越位、缺位和错位。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内部机构,包括股东大会,其职权都是法定的,各机构只有依法运行,才能保障公司活动的有序开展。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各项重大决议,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必须依法审慎作出。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具体来说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如下重大事项:

其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其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董事、监事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董事会、监事职权的行使,影响到公司及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所以,董事、监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如何向董事、监事支付报酬。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监事,应当是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那一部分董事、监事。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无论是股东代表出任的,还是职工代表出任的,其报酬支付事项,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其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向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报告。股东大会在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其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应当向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报告。股东大会在听取监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其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指预测公司在未来年年内现金的收入、支出、结存规模以及资金筹措安排的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是指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所编制的、尚未批准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反映了计划和已经实现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资金用途及赢利情况,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利。所以,为了保证股东交付的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当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

其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是指公司当年经营赢利时,对缴纳一切税额及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所剩余的利润,所预先拟订的每股股份可以分配多少股利的方案。亏损弥补方案是指公司预订的如何补足过去年度的亏损或者补足过去年度的多少亏损的方案。由于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大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其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扩大公司拥有的股份金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缩小公司拥有的股份金额。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所构成的,所以公司资本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改变时,就应当由出资的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做出决定。

其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一旦发行公司债券,就可以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资金,同时也对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债券持有人产生了债务,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股东大会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其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存续还是消灭,或者关系到公司增加资本总额、减少资本总额,关系到股东投资所要达到的获利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对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股东大会要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其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所以,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修改,以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时,就应由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哪些内容、具体如何进行修改等。

其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每经过一段时间就应当举行,使股东大会以会议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重大事项在年度内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化,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这样既可以即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又可以节约股东的时间、精力,并减少公司为召集会议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年会可以对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作出决议,但遇有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的一些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即时作出决议而本年度的股东年会已经举行或者还未到举行股东年会的时间,这时就需要临时召集股东大会,以对这些临时发生的事项作出决议,从而使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公司的经营得以顺利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主要情形有:

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l/3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亏损总额达到了实收股本的1/3那么,公司不仅没有达到其营利的目的,而且会使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lO%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时,在大股东操纵公司的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定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论股东人数多少,公司都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在遇有某一重大事项时,如果董事会认为此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股东年会已经举行或者还未到举行下次股东年会时,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提议召开。一经监事会提议,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表决权的充分行使,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任何会议都不能自动举行,都必须由一定的机构或人员来召集,才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也是如此。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它决定除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即由董事会依法决定股东大会的举行及有关会议召开的各具体事项,如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作出决议的事项等,并依法通知各股东,使股东能够集中起来举行会议。正常情形下,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说,在董事会能够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形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内部成员,如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主持。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的是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所以.在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因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召集股东大会。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在穷尽其他途径而未能实现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从而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在通知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作出公告。无论是通知,还是公告,都应当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以便股东进行必要的准备并在会议上进行审议。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给公司保存,避免股票临时转移致使竞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操纵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