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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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依据公积金提取的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依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所以从学理角度划分,《公司法》所称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即从公司盈余中必须提取的积金。

由于公司形式不同,其分配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股东或章程可以更改。当然,如果股东没有一致同意或章程没有作出规定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按照《公司法》,资本公积金的构成是:其一,股票溢价款。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时,其超过部分为股票溢价。这一部分不属于股票持有人所有,因为股票持有人的股票为票面金额,其超过部分在股票中没有反映。对于这部分收入,《公司法》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其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财务通则》规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等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另外,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行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审计报告,公司在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这是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法》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

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2)会计账簿登记。该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汁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公司还必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生此种情况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年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时的基本凭证,只有公司会计账簿准确、真实、完整,才能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才能确保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有的公司为了小集团利益,在账册上做手脚,设立两本账,一本是按规定设立的,如实记录公司的经济往来项目,但公司不将其对外,仅内部使用。另一本内容虚伪,该入账的不按规定入账,不该入账的违反规定入账,公司将其对外,以达到少纳税、逃避有关部门监管的目的。还有的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对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为了使公司提取、使用现金方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将公司财产不计入公司账册,以个人名义存储银行。这样做,使公司在使用资金时不通过公司的财务部门,逃避了银行对公司经济往来的监管,势必造成公司乱用资金的现象,也给一些人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在公有制经济中,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既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应受法律制裁,有关责任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