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新《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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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关于公司财务、会计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所谓财务制度,是指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的清算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所谓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它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公司的财务制度是通过会计制度来实现的。公司应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对公司的法定要求。《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 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之一是股权和经营权分开,公司有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人查询有关账目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二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特点是公司仅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债权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公司的资产。为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侵犯,公司须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债权人依法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三是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需要。公司一经设立,就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比如纳税义务等。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汁的运行情况。四是对外交往的需要。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便于国内外公司了解相关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在国际交往中才有共同的语言。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公司法》有关规定、《会计法》的规定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行政规章,即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种植、养殖等农业方面的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会计制度、金融会计制度等。

依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这里所指“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的规定。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要依法制作。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作。如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原材料、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依照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确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检查相关的会汁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于国家统计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送交的期限,法律并未做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多少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为减少纠纷,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对此作出规定,公司章程中既可以规定一个时段,也可以规定具体时间。比如可以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制定后多少日,也可以规定开会前多少日内。

股份有限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将财务会计报告一一送交各股东,所以,本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以便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范围广泛,遍布于全社会。因此,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仪要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而且还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以尽可能地使广大股东看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