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法两院审查不细,草率定案,使不该发生的冤案最终酿成。第一,案件到检察、审判环节,杨文礼等三人不仅全部翻供,一再申辩没有实施杀人抢劫行为,以前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严刑逼供、指供诱供获取的,而且分别多次写申诉伸冤状,请求有关部门为其洗雪冤屈,有些伸冤材料读后发人深思,但均未引起检察、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在检察环节,杨黎明先后于1993年7月22日、8月6日给武威市人大和地区检察分院写伸冤信两份(给市人大的伸冤信后转检察机关),信中详细列举了公安人员严刑逼供等违法行为后,以呐喊的口气写道:“我不能为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作替死鬼。”“从我被收审那天起,我看到人世间对人的评价太不公平了,执法部门凭一个人的过去曾作过坏事的印象,就能强行认定是现在的杀人犯,天下还有公理吗?”“我宁愿死在冤枉的枪口下,把身体贡献给祖国的医学试验,也绝不为对我强行认定的所谓罪行低头。我再一次叙发胸中的冤情,愿此案的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让法律的准绳惩办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不要让其在社会上继续残害人民了。”张文静于1993年8月7日曾写伸冤信给武威地委政法委(后转检察分院),悲愤地说,公安人员“在逼供诱供种种手段用尽之后,采取了更为卑鄙的作法,将我打得失去思维,再让我在他们写好的询问笔录上按手印,而我作为他们眼中一个可以立功晋级的阶梯,什么国家法律、公民权利全然不顾,其行为令人实在寒心,怀疑武威是不是共产党所统辖的。”在审判环节,杨文礼等三人又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领导、地区检察分院写了伸冤申诉信。这些信件转下来后,仍未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特别是一审判处三人死刑后,杨黎明写的《一个死囚犯的最后一封信》,虽然地区检察分院主管领导批示办案人员与中级法院联系,核实排除疑点,但审判机关还是漠然置之,没有认真对待。第二,案件在侦查中获取的口供、物证、旁证和鉴定结论等,有的残缺不全,有的互相矛盾,有的似是而非。如认定现场提取的剪刀是杀人凶器,但检不出血型;在现场椅子上提取的鞋印,送公安部鉴定,没有正式的结论;现场勘察时认定保险柜是用手摇钻打开的,但一直未找到手摇钻;三被告对作案入口、作案工具、具体杀人情节的供述矛盾很多;被盗60余条香烟、12斤发菜及7500元现金等赃物赃款去向不明;现场提取的女式提包,取得的证言是“好像见杨文礼妻子背过”,但一审庭审调查后,证人又向法院写了没有说过此话的证明。诸如此类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没有细致审查核实,严格把关。有的虽然提出了一些问题并退查,但在问题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起诉,贸然判决。有的关键问题,虽然作了核查,但没有做出准确的认定。如杨黎明提出发案当晚在朋友家睡觉,没有作案时间。检察机关也的确查到了杨黎明曾在一个叫张建中的人的家里连续住过两晚上,张父证明第一晚住宿时下了小雪,第二天早上扫过院子里的积雪。武威气象局资料证明,1992年11月5日以前10日内未下雪,6日下午8时31分到7日7时35分降小到中雪,地面有积雪,8日起后推10日无降雪。据此至少不能排除杨黎明在张建中家住宿时间是11月6日、7日两晚。但检察机关却根据张建中的模糊记忆,断然认定住宿时间是5日、6日两晚,排除了杨黎明无作案时间的重大疑点。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期间也未提出任何疑义。这次调查中,检、法两院通过自查,找出了原因是:之所以对三人申诉辩解未能很好地重视,案件在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起诉和判决,是由于他们从指导思想上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对三人无罪辩解认为是狡辩;对在检、法环节上的翻供问题习以为常;认为案件经过几个环节后虽然有部分事实不清的问题,但不会成为假案冤案;只注重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制约。这起冤案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首先由于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使三人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残,并给家庭带来了严重损害。市公安局在释放三人前曾带他们去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杨黎明系外伤性脑梗塞,混合性耳聋,双眼视力下降;腰4、5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受压;张文静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调查期间,又经省公、检、法法医会诊鉴定结论:杨文礼轻微脑挫伤继发左侧基底节区脑梗塞,属重伤;杨黎明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并坐骨神经根受压,张文静四肢腕、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二人均属轻伤。从1995年元月取保候审已近两年半的时间,有些伤情已不明显。一审判处三人死刑后,杨黎明的妻子与其离婚;杨文礼在取保候审两月后妻子离异;张文静弟弟受牵连,接到入伍通知后被取消入伍资格,未婚妻告吹。其次,这起冤案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引起了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强烈不满。
三、主要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
通过这次调查证实,武威地、市公检法三机关对造成这起冤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公安机关有重大责任。根据已经调查落实的情况,原武威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干警张有保(现为武南派出所指导员)和雇用暂住人口户籍管理员屈蛟龙等十余名干警对杨文礼等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其中张、屈二人尤为严重;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守平(现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当时是“11.8”专案组副组长,直接实施了案件侦破,对三人严刑拷打逼供是经他授意或唆使的;原市公安局刑侦队副队长赵文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多次参与对三人的审讯,并指使、暗示张有保、屈蛟龙等人对三人进行拷打。上述四人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武威市检察院已于6月18日起诉至武威市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原市公安局局长魏镛当时任“11.8”专案组组长,曾十次参加专案组会议,参与研究案件侦查工作,对冤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明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问题,但未加教育制止,严重失职。在这次调查中推卸责任,态度不够好,现已由武威地委决定停职检查,地区纪委立案审查;武威地区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朱进文主办案件时,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核实有关证据,对三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只作了应付性的取证工作,对案件错判负有直接责任;武威地区检察分院助理检察员刘朔对案件错诉负有直接责任;原武威市西街派出所指导员潘生伟(现为市公安局治保股长)在侦破“11.8”案件中,默许张有保、屈蛟龙首先对杨黎明采用刑讯逼供,逼取第一份假口供,起了很坏的作用。建议在上述人员深刻检查认错的基础上,撤销魏镛、朱进文、潘生伟的行政职务;对刘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原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尚学敏、中级法院院长周述增,对此案的错诉、错判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这次调查期间态度积极,已写出较深刻的书面检查,目前都已退休,可责成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原地区公安处副处长王殿发(现任武威地区安全处处长)、武威市委副书记张柏(现任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两同志在“11.8”冤案形成中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责成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指出其错误,免于纪律处分。
另外,对三受害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建议撤销因侦破“11.8”案件对有关人员给予记功奖励的决定。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杨文礼等三人被判死刑,是一起重大冤假错案。但这一错误同武威地区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成绩相比,毕竟是局部的,武威政法队伍从总体上讲是好的,多年来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也要承认政法队伍中的确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是严重的,“11.8”冤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具有典型性,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必须通过对此案的查究,认真总结和汲取沉痛教训。
1.要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11.8”冤案的形成表明,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淡薄,对党的事业缺乏高度负责的精神,严重脱离群众;一些人素质太差,特权思想严重。作风恶劣,不懂法,不依法办案;侦查破案不走群众路线,不深入调查取证,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据了解,这些问题在全省政法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有损于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使我们面临失去群众支持的危险。如果放任诸如“11.8”案件这样大大小小的冤案不断发生,是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不相容的。政法部门肩负着特殊的社会职责,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着特殊职能,直接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如果这支队伍建设不好,将是十分危险的,也是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需要的。因此,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切实搞好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和作风建设。调查组建议,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政法系统大张旗鼓地、深入扎实地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为人民服务、讲正气、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再教育和思想作风整顿,使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职责,司法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好用好这个权力。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的思想,坚决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和严重脱离群众的不良作风;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纠正和坚决禁止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执法不公、枉法裁判,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认识到,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政法机关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如果滋长蔓延,人民群众就会怨声载道,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像“11.8”这样的冤案,虽未发生贪赃枉法。但少数办案人员急功近利,严重违法乱纪,这是更可怕的一种政治上的腐败行为。我们一定要把纠正办案中的违法乱纪问题作为解决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公检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政法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举办法律和业务学习班,把具体的业务工作和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重塑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坚持法律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原则。武威市公检法三机关办理“11.8”案件时,没有认真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因而在三个环节上一错再错。公安内部也失去制约,侦查、预审一起上;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没有履行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审判机关在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草率下判,没有尽到最后把关的职责。杨文礼等三人被严刑拷打逼供的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可以看出公检法三机关失去制约的严重性。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以此为鉴,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循侦查和预审工作分离的内部制约原则,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预审工作的监督制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特别是对提出的违法乱纪问题,领导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核查落实,如确实存在就要坚决纠正。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和克服忽视监督制约的错误倾向,对自行发现或者有关当事人控告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该抗诉的要抗诉。审判机关不仅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和其他监督意见认真对待,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在审查案件中把好最后一关,对案件基本事实有重大疑点的,决不能草率下判,特别是对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更要切实做到细致审查,证据确凿,严格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