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人大常委会任职
1993年春,七届省人大、省政府届满,我也正逢花甲,省委安排我到省八届人大工作。我的省人大代表资格放在天水选区产生,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投票选举我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随后决定我担任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到人大“打工”整整5年,人大除提供办公条件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我的工资、医疗费、住房、用车等全套生活供给均由原单位广播电视厅负责。
人大机构编制干练,我们委员会只有9人,副主任李嘉宾、李宝峰均为常委会委员,副主任王同礼、马发明业务精通,办公室主任周盛志、副主任王化敏也是行家里手,法律系、中文系大学毕业生程世强、林玉霞年富力强,精明能干,所以人员虽少却素质颇优,个个能说会写。这样我的工作就轻松多了,更便于“甩手”。
人大工作实质性的硬指标任务少些,程序性的事情较多。但对于我这个初来乍到的人来说,有时候还真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需要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委员会内行们的长处正好补上了我的短处,可谓“瞌睡遇着了枕头”。我主持,诸君干,一经部署安排,大家就会全力以赴,如期完成任务。我和大家相处甚好,情谊深厚。
我那几年的负荷较轻,也不想太重,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日常议事决策中,我也较少发表意见,不愿言之无物,言之无用。但心情还算舒畅,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平顺地度过五年时光。当然,该自己做的事,仍然恪尽职守,绝不含糊,不落人后,并非玩世不恭。
大家都说我心态好,身体好,自己也有同感,相信“行止自有天地,褒贬自有春秋”之哲理。人大属政权机关,行使选举权、罢免权,监督一府两院,权力可谓大矣,但实际操作起来,工作难度不小,恰如其分地把握好尺度绝非易事。
我所在的这个委员会行使常委会监督权的分口单位有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和劳动人事厅,并常设仍护妇女儿童小组。如果深钻细研,深挖细究,工作可真多极了,有做不完的事情。5年来,我们差不多每年都要到地县和省直属相关部门搞执法检查,向人大常委会写书面报告,还曾召开执法监督经验交流会,组织人民代表进行视察活动等等,不能说没有成绩,但总觉得一般化。我深切地感到,凡事过问,深追细查,一些人难免觉得多事,甚至反感,自身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投入,而如果只是平平淡淡、不疼不痒地一般监督,无关轻重,则有推日头下山之嫌,也于心不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下决心搞个案监督,典型推动,经与分管主任胡慧娥等同志商议,几经选择,终于办了一件大得人心的实事,这就是关于武威1992年“11.8”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1997年7月28日,我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调查组副组长的身份,在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向与会同志做了长篇报告。原文如下:
关于武威1992“11.8”案件
调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4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经省委同意,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饶凤翥为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公、检、法抽调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10人调查组,从4月25日开始,对1992年发生在武威市的“11.8”案错误判处杨文礼等3人死刑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在武威地、市党委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层层思想动员,统一认识,开展自查,调阅案卷,走访受害人,询问办案人员,调查核实重点问题等大量细致的工作,使这起拖了数年没有查究的冤案已经查清。现在我受调查组的委托做如下报告,请审议。
一、“11·8”冤案形成的经过
1992年11月8日凌晨,甘肃省土特产品公司武威分公司武威市盘旋路副食品商店财物被抢,值班职工唐浩丽(男,24岁)被杀。接到报案后,武威地、市公安处、局联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先后五次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并于11月16日成立了43人的专案侦破组;由地区公安处副处长王殿发任总指挥,武威市公安局局长魏镛任专案组组长,副局长王守平、刑侦队长张万合、地区公安处刑侦科长张宜军、技术科长施永祥任副组长。经专案组研究,采取了以物找人、找证,以小案带大案,排摸有劣迹人员,从中查找嫌疑人的侦查方法,先后将杨黎明(男,汉族,27岁,武威长城皮鞋厂工人,1982年因伤害罪被判刑2年,有吸毒、赌博劣迹)、杨文礼(男,回族,29岁,无业,住武威市东关街,82年因抢劫罪被判5年,有吸毒劣迹)、张文静(男,汉族,25岁,武威汽车配件厂工人,有吸毒劣迹)列为主要作案嫌疑人予以收审。在三人均不承认杀人抢劫作案的情况下,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非法手段,迫使其作了有罪供述(其间,杨文礼主动承认了1992年曾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旧吉普车)。1993年1月9日,武威市委书记、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召集公检法三长研究案件,决定将三人逮捕。1月12日市检察院正式办理了逮捕手续。3月15日市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起诉。这期间三人全部翻供,并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问题,但办案人员没有理睬。检委会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于6月16日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8月9日分院以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退查一次,但对3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未能认真核实。9月11日分院起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10月11日公开审理。庭审调查中,3人坚决否认有杀人抢劫罪行,并再次提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问题。休庭后,审判人员召集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座谈,对刑讯逼供问题只向公安主办人赵文清作了简单询问并让其出具了一纸“在侦查、预审中未对人犯搞过刑讯逼供和诱供,一切活动合法”的便函证明,检、法两院即将此证明收集在卷,不再过问。11月3日,中院一审判处杨文礼、杨黎明死刑,张文静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11.8”冤案形成。宣判后,三人不服,均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于12月29日裁定撤销武威地区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按程序一直退到武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历时9个半月,至1994年9月15日以前未见任何补充侦查活动的记载和结果。1994年9月15日,广西桂林公安机关电告武威市公安局,要求核实广西抓获的肖国红、唐世禄、夏毓刚三犯供述曾经在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的事实。后市局派人前往桂林,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对广西三犯进行了审讯,获得了三犯有罪供述的证据,武威市公、检、法机关于11月8日成立了13人的案件复核组,至1995年1月11日复查结束,确认武威市盘旋路杀人抢劫一案系广西三犯所为,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以杀人抢劫罪判处杨文礼、杨黎明死刑、张文静死缓是一起重大冤案。错案确定后,地委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曾于1995年9月至1996年4月三次在地、市委政法委员会有关会议上,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对“11.8”案件中的错误自查自纠,越快越好,越主动越好。但市公安局和地区公安局并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行动上也没有认真自查自纠,他们将杨文礼等三人继续羁押,拖至1995年元月25日才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直到1996年2月5日、15日才先后对杨黎明、张文静撤销了取保候审,宣布释放;于2月15日对杨文礼撤销了杀人抢劫问题的取保候审,同时以盗窃问题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三人作了一些抚恤工作。
二、造成“11.8”冤案的主要原因及其严重后果
这起重大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侦察工作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严密性。案发后,地、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三个直接影响定案的重大问题勘验认定错误,导致侦查方向偏离实际。一是法医尸检受现场裁缝剪刀的影响,将死者唐浩丽身上25处刺伤误断为系剪刀形成,侦查人员即将现场遗留的据说仅有微量血迹的剪刀在检不出血型的情况下确定为杀人凶器。而事实上死者身上的创口与剪刀创口并不一致。专案复核时的模拟实验也证实了这一点。广西桂林肖国红等三犯交待杀人时的真实凶器是游标卡尺改制的单刃刀和蒙古刀,所致创口形状与尸检描述一致。二是对被害人死亡时间误断,把凌晨二时许误定为晚饭后半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依此侦查人员判定作案人与死者是熟人或近邻,排除了流窜作案的可能性,使整个侦查工作偏离了正确方向。三是在血型鉴定认证上出现了不应该有的错误。按照公安部所作血型分析鉴定,结论为:嫌疑犯杨文礼灰上衣血迹为MN、CM2+3一型,PGMI未显谱带,深蓝色裤子上血迹为MN、GM2+3一型,PGM未显谱带,灰毛衣上血迹为GM2+3一型;被害人唐浩丽的血型为PGM12—1型,GM2十3—MN型。这一鉴定结论,据专家介绍,只能证明MN系统血型同类,但不能作个体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惟一的关键证据定案。但武威公安、检察、法院竞无一例外地将此鉴定作为杨文礼等三人实施杀人抢劫的铁证而定案。
2.公安人员在办案中严刑逼供、指供诱供。杨文礼等三人未实施杀人抢劫行为,为什么会被列为本案嫌疑人?调查证实,完全是由于办案人员凭主观推断确定的。公安机关在排摸中首先将杨黎明列为主要嫌疑对象,认为杨黎明家住土特产品公司家属楼上,了解情况,且有劣迹,曾与死者因用电发生过矛盾,与案情分析中推断的作案嫌疑人相符。1992年11月28日杨黎明被抓到西街派出所,在严刑逼供下编造了与杨文礼、张文静三人共同实施杀人抢劫行为的假口供。在口供根本没有涉及具体作案情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先后于12月3日、6日将杨文礼、张文静收审在案,同样采取了严刑拷打,指明问供、诱供等违法手段,将二人也屈打成招。据查证,审讯中对三人采取了捆绑、吊打、电警棍击打等多种体罚。三人一致反映,他们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一边提示、引诱,一边施以残酷肉刑的威逼之下获取的。杨黎明证明:“公安人员对我连续突击审讯了15天,笔录全是编的。例如就杀人凶器而言,他们把我打急了,我说是用刀子杀的人,他们说不对,是用剪刀杀的,并拷打我直到我点头,最后笔录上就写成剪刀杀人。”杨文礼说:“在我被抓进公安局的第二天晚上,张有宝等办案人扒光我的衣服,把我吊在房顶的铁环上,用电警棍、麻绳和电线拧成的鞭子、扫帚把、棍子打我,要我交待杀人的事,我说没有干。在场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守平见我不交待,对其他人说:‘猴子不上杆,是锣敲得不紧。’他的意思是打我不狠,其他人就又对我采取反铐,吊、打等严重的刑讯手法。”“过了几天,审讯我时,王守平还说:‘你好好交待你杀了人的事情,你要不说,我看你有几根骨头?我有三百多公安干警,轮流打你,看你能背几天?’。我说:‘王局长,若有一天真凶抓住,你敢负这个责任吗?’王说:‘老子敢用公安局长的乌纱帽顶着,不说就往死里打,打死了定个畏罪自杀。’王守平一说这话,其他人就用电警棍、棍子一阵乱打,打得我晕了过去。”
根据杨文礼等三人的反映,经我们调查核实,实施刑讯逼供的主要是张有宝、屈蛟龙等十余名干警。张、屈二人在检察机关传讯时,承认对杨文礼等三人实施了各种肉刑。据原西街派出所所长王克华反映,在西街派出所审讯三人基本都是晚上,从隔壁公安局的家属楼上经常听到审讯人员的训斥声和三人被打的吱哇乱-叶声,影响住户休息,并曾向市局领导建议转移到市局去,领导说没有地方。调查中,我们专门察看了西街派出所原审讯室。这间房子已改作他用,但一些刑讯设施如室内消防水管离地面2.36米处有用麻绳固定的铁丝环一个(用于吊人),及东西墙距离地面高1.83米与1.65米处各有相距1.63米宽的膨胀螺丝钉两个(供捆铐被审讯人,使其两手贴墙站立,成为“大”字形)依然存在,和三人反映的相符。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杨文礼等三人根本未到过“11.8”杀人案现场,而口供能与现场基本吻合,完全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指问诱供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