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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基层工会的组织工作(2)

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工会组织要实行集中。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由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工会组织的最高执行机构,亦享有最高的组织领导权威。工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在各自所代表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工会委员会或其执行机构的组织制度,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而在具体方式上,各级工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根据集体决定,委员会成员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制度

一、信息工作制度

1工会信息工作要做到上下信息畅通。为落实好“五必访”制度(职工生病住院必访、职工家庭出现丧事必访、职工因公负伤必访、特困职工家庭必访、职工思想出现严重不稳定必访)创造条件。

2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各工会小组长要建设好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的信息员网络。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思想要敏锐,对所反映的信息要一准:事实准确;一快:力争最快速度。

3凡信息员上报的信息及意见和建议,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机关工会将予以采纳。此项工作将作为考核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二、机关工会小组长会议制度

1工会小组长会议由机关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机关工会所属备基层工会小组长参加。

2工会小组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阶段性安排及重大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基层工会小组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各项工作;

(3)听取各工会小组长的意见,安排机关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三、机关基层工会小组考核评比制度

为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各基层工会小组整体工作水平,推动各工会小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考核评比内容:

(1)工会小组长经常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同时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党支部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机关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本单位职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协助党支部进一步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5)对机关工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落实好。

2对机关工会小组工作的考核评比将作为对党支部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到年底经全面检查,对获得优良成绩并得到本单位、处室职工认可的工会小组长将予以嘉奖。

四、机关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1坚持依法理财原则。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贯彻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机关工会经费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3坚持手续完备原则。使用工会经费者,须事先经机关工会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报销时,应持有效单据和有经手人、项目、用途、使用范围等记载的内容。机关工会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4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购买奖品、纪念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参与、经办。要求优质、低价。对所购物品需进行验收,做到账物相符,手续清楚。

五、各基层工会小组申请活动经费制度

1为支持各基层工会小组更好地开展活动,机关工会在全年经费预算中列支基层小组“文化活动专项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2各基层工会小组经费额度,全年经费有两部分组成:

(1)各处室上缴的工会会费,全额返回的部分;

(2)机关工会经费中抽出的部分。经费额度只能用于本年度,不能结转下年度累积使用。

3可申请使用经费的活动内容:

(1)文艺联欢活动;

(2)联谊活动;

(3)参观活动;

(4)具有可行性的体育项目比赛等。严禁将活动经费挪做宴请之用。

4申请使用经费程序:

(1)上报活动计划方案。工会小组要开展活动,须制订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机关工会备案。活动计划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计划内容;活动组织者;⑥费用预算;⑦部门领导认可(签字)等;

(2)登记。由工会小组长填写《工会小组使用经费申请表》。工会主席确认,提取支票;

(3)复账。工会小组活动开展完毕后,于5日内,凭正式报销发票到机关工会填写报销单,由机关工会主席签字确认后到机关财务科复账。

基层工会组织体系建设

一、基层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组织体系的最基本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基层工会组织设置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根据此规定,工会基层组织包括: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独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的基层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选举的组织。其中,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建立基层工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以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均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

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企业经济形式、产权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新建企业大量涌现。尽快将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团结、教育和保护职工,有效开展工会工作至关重要。要以《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持久地推进新建基层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针对我国女职工人数多,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应注意女职工的组织建设。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据统计,我国职工总数中有395%为女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维护女职工权益,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保障。

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届任期3年或者5年。”作为工会的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法律明确其任期年限,有利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任内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充分发挥一班人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我国《工会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得会员代表大会形成了程序性的制度。

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基层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实行严格的组织管理,确保集中统一领导。对此,我国的《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范。

1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样建立工会组织的报告审批程序,体现了工会的独立性、整体性和系统领导,保证了工会组织的统一。根据这一报告审批制度,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经上一级地方工会批准。经审查批准同意,基层工会正式成立。

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低等情况,通过法律规范促进非公有经济工会的组建,以推进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上级工会的职责。随着我国非公有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客观或人为因素,职工要求组织并加入工会的愿望难以实现,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此,上一级工会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认真帮助解决。对于阻挠企业职工组织、加入工会并且拒不接受上级工会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职工和上级工会组织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基层工会组织撤销的法律保障

工会组织撤销以及撤销后,工会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等法律规范问题,《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这里所说的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合并、解散、依法撤销、破产关闭而归于消失。所属企业终止,原有的基层工会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与条件,应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原有的工会会员会籍即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待重新就业或者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其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新的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新的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居住地工会组织。工会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制和机构改革的进行,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会组织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从各地的情况看,工会组织在机构改革、企业改组、改制及兼并中被撤并的现象较多,具体表现为,有的单位将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合并成立群工部;有的将工会与组织、宣传、团委、科协等机构合并成立党群工作部。有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改革中被撤并的现象也常常发生,个别行业、系统在机构改革中,甚至出现了整个系统撤并工会的现象。

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给工会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影响。一是工会组织被撤并,基层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没有了组织基础。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问题时,职工一方没有自己的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维护。二是撤销工会后,职工群众就有可能自己组织“工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给国外敌对势力分化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以可乘之机。三是工会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中职工一方代表,在调处劳动关系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稳定社会大局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位置和作用。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预防机制,劳动关系的矛盾就难以化解。进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依法制止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行为。

我国《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这里的任何组织,既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也包括党的组织和政府部门;这里的个人,既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的经营者或领导者,也包括这些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