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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基层工会下岗再就业工作

基层工会职工下岗失业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3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41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5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7.2%。年末基金滚存结余304亿元。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已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作用日益增强,在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失业保险已经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方式。

基层工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中国工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针对中国经济结构和产业

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的情况,将促进再就业纳入了工会的主要工作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中国工会促进再就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工会的再就业工作主要是: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工会都建立了由工会主要领导挂帅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工会促进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各级工会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在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上对开展促进再就业工作予以保证。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全总召开了十三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并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总工发[2002]25号),提出了在2003~2005年三年内,全国工会组织要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会直接联系等多种渠道帮助和扶持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参与和推动再就业政策的制定。5年多来,全国总工会共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调查报告10余份,反映广大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和意见建议,这些政策主张和意见建议大多数在国家出台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中得到体现。2003年4月,国务院建立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总工会作为该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之一,积极参与再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各地工会围绕本地区再就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深入基层和职工之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参与了地方性再就业政策的制定,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主张和建议,从源头上维护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动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全总和各省、地(市)级总工会都参与了对全国和本地区再就业工作的督查和自查活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工会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对企业裁员、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工会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03年底,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职业介绍机构2543个,累计成功介绍305.4万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为204.9万人次,占总数的67.1%;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职业培训机构3844个,累计培训514.7万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为361.7万人次,占总数的70.3%,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实现再就业的为215.5万人,占总数的59.6%。工会职业介绍机构获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956个,占总数的37.6%,获得政府职业介绍补贴830万元;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获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962个,占总数的25%,获得政府再就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1645万元。

五、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工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的采取发放无息小额借款方式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且把小额借款与业培训、创业孵化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03年底,工会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借款累计为24559万元,获得工会提供小额借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为11.2万人,其中55823人接受了创业培训,33362人自我创业成功。有的创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市场、再就业孵化场、劝业场等再就业基地,安置吸纳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截至2003年底,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兴办再就业基地4161个,再就业基地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47.5万人,平均每个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14人。各地还普遍加大了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截至2003年底,工会投入再就业资金累计为13312万元。

基层工会职工下岗失业的再就业工作

再就业是指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重新就业的状态。在我国,再就业有其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含义,再就业不仅是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情况,而且还包括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的情况。而下岗职工则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客观原因,已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并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目前尚未找到工作,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的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视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兔、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政人的劳动,并且收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人劳动,但其收人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

吓视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基层工会职工下岗失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2002年底,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四部委分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程序和用途、额度与期限、利率与贴息,以及有关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贷款管理与考核监督与审计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3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要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基层工会下岗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下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3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41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5万人。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7.2%。年末基金滚存结余304亿元。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已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作用日益增强,在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失业保险已经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