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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与处理工作(3)

第二十二条调解员应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有位调解员找当事人谈话时调解员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记录员作好陈述记录。陈述记录应交当事人审阅后签字,对陈述记录中修改的地方应由陈述人盖章确认,调解员应在陈述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在审阅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后拟定调查提纲,然后依法向当事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收集有关证人证言、物证、旁证,查清争议的起因、经过、结果,调解员应妥善保存各种证据,防止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找证人谈话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调查记录应写明日期、地点、调查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与工种以及在场人姓名。调查记录应交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其他有关人员亦应签字。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时,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决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鉴定结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有权审查。

第二十六条调解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并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报告。重大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案应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报告和审议。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泄露调解方案。

第二十七条调解员召开调解会议前,应提前两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出席调解会议。出席调解会议的人员主要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通知的有关证人等,其他人员如要求参加调解会议应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同意,参加调解会议的人员均应遵守调解会议纪律,听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调解会议由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劳动法规知识宣传。然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要时,首席调解员可提出调解意见,作为参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指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成功,则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及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如调解会议发现新问题,可继续调查、调解,但全部调解活动不能超过规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在全部调解活动中,调解员均应作好记录,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审阅或修改的记录,均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在调解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会议记录在5天内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调解协议书分三部分内容:

首部。双方当事人概况;

正文。主要包括争议的事实,要求事项、查证的事实、责任划分、协议内容及其必需的内容;

尾部。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调解协议书制作的年月日,加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天内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同时发出调解不成通知书,并说明应向市仲裁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避免反悔,并做好回访工作,检查执行情况和总结经验。

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结案后,调解员应填写结案表并将全部资料汇装成册。一案一卷,归档保存。

如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反悔后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应将证据材料原件交当事人送上级劳动仲裁部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案卷资料应按调解程序先后顺序装订。

档案保存方法应按公司文书档案要求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解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如有违犯本办法者,应根据其情况严肃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基层工会要写好《劳动争议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通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争议做出调解的一种书面表示形式,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之一。写好《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份好的《调解书》应当是格式规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结果明确、具体。写好《调解书》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但主要有两点:

1掌握《调解书》的内容结构,熟悉《调解书》的制作。

2处理好事实认定部分的有关内容。

一、《调解书》的内容结构

《调解书》的内容结构是指《调解书》内在的各要素在逻辑上的排列组合。调委会制作的《调解书》,其内容结构参照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书》,共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1首部

是对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这部分内容要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调解参加人及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调解员组成人员、是否公开审理等,以此来体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合法性。

2事实

是对调解过程中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是《调解书》中经查部分,这部分内容要明确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全面阐述案件事实中各个侧面,确切表达案件争议的焦点。

3理由

是对事实部分的综合评述,也是调解结果的依据。这部分内容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阐述理由,针对性要强,要有的放矢;说理要充分,要实事求是;要注意论点与论据之间的内部关系并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析;适用法律依据要正确理解,防止错引或漏引,要按顺序引用,并逐一具体写明。

4调解结果

即《调解书》的主文,要在查明事实和说清理由的前提下,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分项进行调解,调解一定要明确、具体、完整,不能有遗漏或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5尾部

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名单、调解日期等。

二、制作《调解书》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调解书》要做到陈述翔实,说理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调解结果明确、具体,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事实认证是制作《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对《调解书》的其他部分有直接影响,要正确的表述这部分内容,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查明事实要真实、全面、客观

真实是查明事实的首要条件,在《调解书》中,叙述事实要真实,就要如实地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叙述事实要全面,就是要完整地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不要有遗漏或者回避问题;叙述事实要客观,就是不能带有调解员或任何个人的主观态度。在制作《调解书》叙述这部分内容时,只有做到真实、全面、客观,才能最终决定调解是否公正、公平、合理。

2处理好事实与说理的关系

调解争议案件要摆事实、讲道理,道理来自于事实,而道理产生之后又会对事实起到指导作用。查明事实部分应当对整个事实作真实全面的陈述,从而得出说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终决定调解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一般来说,《调解书》都是通过审理案件有了最终的处理意见后才开始制作的,这就要求在查明事实部分时要具有目的性,使该部分与说理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呼应,为说理部分留有余地,使说理部分能够完整流畅。

3注重用证据说明事实

调解员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程序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通过对证据认证的过程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因此,调解员在制作《调解书》查明事实部分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明确表示和详细的说明。

总之,能否写好《调解书》是能否做好调解工作的具体反映,我们应加强对如何写好《调解书》的研究、探讨,提高《调解书》的质量,从而提高整个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劳仲字()第号

申诉人

被诉人

案情摘要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说明:

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

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应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末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这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