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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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产权概述

产权概念源于现代西方的产权理论,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高校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体之一,其设立和运转离不开对投资人所投入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其事业成果与投资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高校管理自然与产权密不可分,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到报损报废全过程的管理无处不与产权相关,高校对固定资产负有使用者的重要责任。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就是围绕着产权这一核心而展开的。

西方的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经历了从19世纪末以来百余年的发展,其主要理论观点例如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并非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买卖,人们购买商品的真正目的是享有支配和享受的权利;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产生的原因是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市场运行的失败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严格定义或界定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更有利于合作和组织;在私有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制度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只要计划是有效的,就可以使自由交易双方得利,等等,对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指导作用越来越明显。产权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政府决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组织运营等方面,人们对产权关系、产权制度、产权类型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不断深入。

一、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一)产权的概念

所谓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产权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主要形式,其他形式的产权,都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于是财产所有权也被称为原始产权。第二,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有关权能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地与财产所有人发生分离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即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也称为法人产权、派生产权。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经营权,即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二是使用权,指法律允许全民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使用权),三是承包经营权,即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经营的权利。

(二)产权的特征

1.明确性。产权体现的是资产归谁所有和归谁支配、运营的法律关系,产权主体明晰、资产归属明确是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产权包含着明确的财产权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这也使产权具有排他性。

2.法律性。表现在产权关系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产权的权利内容由法律规定,产权主体行使其职能和权利,产权客体的日常保护和发生交易、转让等行为,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3.独立性。即排他性。指产权关系一经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资产的各项权利,而不受同一财产上其他财产主体的制约。

4.收益性。即产权所有者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获取收益。这是产权所有者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理论上通常把产权的收益性称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形式。

5.责任性。即产权主体在对资产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个责任包括两方面,一种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主要指资产所有者在行使自己对资产的权利中,造成经营管理者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二是资产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财产损失,应当对所有者承担的责任。

6.可分性。即产权主体可以将所拥有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与自身相分离,从而形成派生的产权,如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产生新的产权主体。因为权利、利益与责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产权的可分性不仅指权能行使的可分性,而且还指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性能够满足产权主体的实际需要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不仅为产权的流动和交易创造了条件,丰富了产权实现的形式,还增强了市场的活力。

7.可转让性(或交易性)。产权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自然决定了其通过流动、重组等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产权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使产权的市场转让更加便利。通常产权转让既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转让,实现所有权让渡,也有所有权体系中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等部分权能的转让,形成法人财产权。

二、产权的基本要素

由产权的概念,可以得出产权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产权主体、产权客体和产权权利。

(一)产权主体

产权主体是指享有或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主体。当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由财产所有人拥有时,财产所有者就是产权主体,即原始主体,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完整性等特征。而当财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者分离的情况下,则产生了财产的其他权利主体,如财产使用权让渡而产生对财产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使用者,财产经营权授权或出让而产生依据法律或协议而占有、使用财产并享有收益权和依法(协议)处分权的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矿产资源开采者等等,这些主体属于派生主体,其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具有不完整性、非排他性。

(二)产权客体

产权客体是指产权权能所指向的标的,是产权主体可以控制、支配或享有的各类资产。从实践来看,产权客体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无论怎样,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能够实际为人们支配和使用,即具有可支配性,二是具有稀缺性和明确的产权归属。也正是基于此,产权才具有流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产权的交易实际上就是财产权利的买卖。

(三)产权权利

产权权利是指产权主体依法对产权客体行使的一组权利和享受的相应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权益关系。产权权利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项基本权利:

第一,占有权。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是指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项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因而,占有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独立享有。因此,占有权可以分为所有人的占有权和非所有人占有权,而非所有人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可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二,使用权。即利用财产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就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财产使用权的行使以财产的占有为前提,使用才是占有的目的。同时,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发挥资产的效用,满足产权主体的愿望,获得预期收益,所以,使用权也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

按照使用主体不同,使用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也即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其财产,也可以依据合同或法律,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或委托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的使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使用他人的财产一般都是有偿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偿的。他人依法使用所有人财产所得的收益,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由财产所有人所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归使用人所用。

第三,收益权。即所有者享有的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这里的收益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主体取得的经营性效益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产权主体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而无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收益都必须是依法取得。

收益权与使用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只有通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才能创造经济收益,也就是说财产所有者无论自身创造收益还是从非财产所有者手中取得收益,都必须通过财产的使用,或者自己使用,所形成的收益全归自己,或者将财产授予他人使用,财产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各自拥有部分收益权能。因此,使用是所有者获得收益的手段或途径,收益才是所有者拥有并使用财产的最终目标。而且,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所有者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收益,是所有权的一种事实证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收益权就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

第四,处分权。指财产所有者享有的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处分权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所有者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直接消耗财产的权利,比如把原料投入生产,把粮食用于生活消费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出租等。从资产处置的实践来看,处分权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这通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协议所赋予产权主体的权利内容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财产所有者享有,但在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的特定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依法享有处分权。财产的处分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归属,关系着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处分权作为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

三、产权的功能

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内在的、能够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的有利作用。

(一)界区功能

产权最基本的功能在于明确规定主体对客体的关系,以及不同产权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即界定产权主体、客体及其范围,以及主体之间在客体上的权利界限。这一功能主要是基于产权的明确性、法律性和排他性等特征而产生。因此,在实践中,能够依据法律或协议对产权主体、客体、权利范围等进行确认,产权主体依法享有对相关客体的一系列权利,独立自主地支配财产和进行财产的交易,而不受他人制约和干涉。

(二)激励功能

产权的激励功能是指由于产权的确立而使产权主体积极努力地利用资产实现最大效益的功能。产权明晰意味着产权主体权利、利益和责任的明确,而产权主体权利的行使与所得利益和责任相挂钩,合法、有效地行使权利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反之,不但利益受损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产权对产权主体形成一种内在的推动力,产权主体可以利用产权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扩大,获得超越一般收入分配的刺激效应,促使产权主体不断地努力,谋求更大的发展。而产权的激励功能必须依赖于产权明晰条件下当事人的利益得到足够的尊重与保护。

(三)约束功能

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确立后对产权主体所产生的责任约束,即在产权范围内违反法律或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约束与激励是产权功能的两个相反的方面,因为产权关系中既包括利益关系,又包括责任关系。产权的确立在对相关主体产生激励的同时必然也形成约束,比如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如通过股东大会约束法人的行为)、经营者对自身活动的约束等。实践中应当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对等的约束机制,以引导和规范产权主体的行为。

(四)交易功能

由于一方面产权的确立使产权主体成为市场交易主体之一,另一方面,产权(如股权、经营权、租赁权等)自身可以作为交换的对象,进入市场,因此,产权的确立使交易成为可能,并且促进了市场的复杂化,资源通过交易达到了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而明确的产权关系仍然对制定公平而有效率的交易规则,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行为人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基础作用。

(五)资源配置功能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即通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调整直接形成资源配置,或者调节、改变资源配置状况。因为产权本身就是生产要素,其投入自然形成资源增加,其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流动导致资源配置结构的变化,资源产生的效益实际上就是产权的效益,基于产权利益的可分性,资源的产出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产权主体通过分享收益,其利益目标最终得以实现,资源实现了重新配置。

(六)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产权的核心就是权利,而权利的根本是取得收益,无论有形的或无形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收益,所以产权主体凭借所持有的财产权利的份额参与产权收益的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产权就是分配的依据,是分配行为规范化、合理化的保障,分配什么、分配多少、怎样分配等都以产权关系和产权结构为基础进行确定,确保实现公平分配。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产权制度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