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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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资产纳税等经济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者日常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等业务,都涉及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使得资产评估与高校管理日益结合,资产评估成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是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主要由八大要素组成,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依据、特定目的、原则、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一)资产评估的主体

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是资产评估工作的主导者。

第一,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授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在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这些规定都表明国家从法律上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性、服务性、责任性等方面的定位。从评估主体执业范围的角度,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分为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专项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性资产评估机构三种类型,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达3000余家,其中2/3以上为专营机构。

第二,专业的评估人员。即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各类资产评估的人员。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对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制度、执业管理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促进其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并实施规范执业的监督管理。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执业资产评估师达3万余人,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

(二)资产评估的客体

资产评估的客体,也即资产评估对象,具体是指被评估资产。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存在着差异性,这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不仅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支配,而且可以是一种权利,也可以是一种获利能力。

按照存在形态,可以将资产评估的客体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流动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按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可以把资产评估对象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单项资产是指单台、单件的资产。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整体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大多具有可确指的存在形态,可以单件、单台地进行评估,但是如果对一个企业进行评估时,尽管企业的全部资产是由各个单项资产所组成的,却不能简单地按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总和来确定企业的价值,因为企业评估实质上是对企业整体资产的生产能力或获利能力的评估,其评估价值除了包括各单项可确指的资产价值以外,还包括商誉的价值。

按照能否独立存在,可以把资产评估对象分为可确指的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可确指的资产是指能独立存在的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是指不能独立于有形资产而单独存在的资产,如商誉。资产除商誉以外都是可确指的资产。

(三)评估依据

资产评估的依据是指资产评估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重大合同协议及取费标准和其他参考依据。这是资产评估赖以进行的根据,是决定资产评估工作过程和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基础。

(四)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目的,即资产业务引发的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要求,或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这是资产评估赖以进行的原因,也是资产评估服务的最终目标。

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基本功能所决定,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专业人士对特定时点及特定条件约束下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这也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目的。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即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而言较为合理的评估价值,其显著特点就是它与相关当事人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相吻合,且没有损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

通常把资产业务对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产转让。即资产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资产的经济行为,通常主要是指转让非整体性资产。

2.企业兼并。即兼并方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3.企业出售。即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的出售行为。

4.企业联营。即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即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中外合资、合作。即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7.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终止清算和结业清算。

8.担保。即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9.企业租赁。即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0.债务重组。即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11.引起资产评估的其他合法经济行为。

(五)评估原则

资产评估原则即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是调节评估当事人各方关系、处理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资产评估的原则包括工作原则和技术原则。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保持独立的立场,其意志不为资产业务各方所左右,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联系。客观性原则一方面要求评估过程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等是客观的,只能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上,另一方面要求评估结果是客观的,能够被市场所认同和接受。科学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过程中,要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评估程序科学合理。

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评估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准则,主要有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评估时点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是以技术原则的形式,概括出资产及其价值最基本的决定因素是资产能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供求原则是对供求规律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要求。贡献原则要求评估中要注重考虑资产的贡献大小对价值的影响。替代原则提出在资产评估中价值确定应考虑到替代品的价值,同时评估数据、评估方法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合理替代。评估时点原则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时间基准,即资产评估必须要有评估基准日,评估值应当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六)评估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指对评估价值质的规定,对于资产评估参数的选择具有约束性。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

按照估价标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四种。

从评估假设的角度,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

根据评估目的或资产业务性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有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转让价值、保全价值和租赁价值。

考虑评估时依据的市场条件和资产使用状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资产评估所运用的特定技术,是分析和判断资产评估价值的手段和途径。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其应用前提条件是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常用的方法包括直接比较法和类比调整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适用于未来预期收益可预测并可以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未来可获收益所担风险可预测并可以货币衡量,以及预期获利年限可预测的条件下。根据收益期限有限期或无限期、收益稳定或波动不定等情况,收益法应用中可采用不同的具体操作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算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其适用于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资产必然发生相关耗费的情况下。评估中常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和统计指数法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运用使用年限法、观察法、修复费用法等测算资产的实体性损耗,将被评估资产与功能先进的资产相比较确定其功能性损耗额,并分析外部因素对资产利用率的影响确定资产的经济性损耗,最后从重置成本中扣减上述三项损耗或贬值而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八)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程序,即资产评估工作从开始准备到最后结束的工作顺序,是指资产评估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资产评估程序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相关当事方评价资产评估服务的重要依据,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

资产评估具体程序或工作步骤的划分,取决于评估机构和人员对各资产评估工作步骤共性的归纳、资产评估业务的性质及其复杂程度。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规定,资产评估程序包括八个环节,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第二,签订业务约定书;第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第四,资产勘查和现场调查;第五,收集评估资料;第六,评定估算;第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第八,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为了体现资产评估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评估中应当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评估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二、资产评估的特征

从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工作过程、评估结论及其使用等方面来看,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一)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只能是评估某一时点的资产价值。评估基准期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资产评估的现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资产评估直接以现实存在的资产作为估价的依据,只要求说明当前资产状况,而不需要说明为什么形成这个状况,以及如何由过去的那种状况变成当前状况。第二,以现实状况为基础反映未来。第三,强调客观存在。

(二)市场性

资产评估是服务于市场的活动,在市场交易活动发生的条件下,资产评估通过模拟市场条件对资产价值做出评定估算和报告,并且,这一估算和报告结果必须接受市场检验。

(三)预测性

资产评估的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现实的评估价值必须反映资产的未来潜能,未来没有潜能和效益的资产,现实评估价值是不存在的。

(四)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需要。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产评估是按公允、法定的准则和规程进行的,具有公允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从技术上保障公正性;二是评估人员通常是与资产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从主体上体现公正性。

(五)咨询性

咨询性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

(一)资产评估的功能

资产评估与生俱来的内在功效和能力体现为两方面——评价和评值。也即根据评估目的对评估对象进行以价值为基础的评价,如绩效评价、企业财务报告评价等,以及对评估对象的现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二)资产评估的作用

一般来说,资产评估的作用表现为咨询、管理和鉴证三方面。

资产评估的咨询作用是指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的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是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产交换价值方面的专业判断或专家意见,资产评估不能也不应该取代资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决策。

资产评估的管理作用是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国家赋予资产评估的特殊作用。这个时期国家不仅将资产评估视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而且作为维护国有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的工具和手段。

资产评估的鉴证作用是指资产评估工作以鉴别和举证为主要内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与资产评估在价值鉴证方面具备的整体能力有关。资产评估的鉴证活动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仍是当事人各方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师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的资产评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二十多年来,不仅积极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还为各类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了客观、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资产评估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