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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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的内涵

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是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在资产评估日益服务于高校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趋势下,加强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十分重要。

一、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

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是指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高校固定资产评估工作所进行的决策、组织、领导、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促进高校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实施专业化、业务操作规范化、评估结论科学化,真正发挥资产评估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实行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授权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高校协同配合的办法,财政部门作为高校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资产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管理,高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二、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的内容

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准备、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等四个方面。

(一)对评估主体(评估机构)的管理

基于高校固定资产的国有资产属性,其价值评估涉及国家利益,直接反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从总体上影响着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在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时,所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水平将从较大程度上决定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准,影响着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和科学性。因此,确定高校固定资产由谁评估,即评估机构的选择是资产评估管理首当其冲的任务。

我国当前对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资质水平和开展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广泛地存在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道德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根据上述规定,高校固定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高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选择固定资产评估机构应本着慎重、择优的原则,着重考察其资格、业绩以及规范执业等方面的情况,首先要查验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其设立的合法性;其次要查验其持有的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明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合规性;最后可以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查询资产评估机构的会员资格,证明其资质等级的真实性。此外,还要注重考察评估机构的评估经历和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评估人员,评估收费是否合理,评估工作时间能否满足委托方的具体要求等。

(二)对资产评估立项的管理

资产评估立项即确立评估项目。经过批准正式立项说明资产评估项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进行资产评估的许可,同时评估项目纳入了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高校固定资产评估的申请立项反映出有关法律事实即将发生,产生了进行资产评估的客观需求。

高校发生应当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由高校根据拟评估资产情况,初步选定一家资产评估机构,然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否合适、评估费用是否合理、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立项,之后对批准立项的重大的评估项目报请财政部门核准,对不需要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项目,由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高校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方可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谈判,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从而正式进入资产评估实施程序。

(三)对资产评估准备的管理

与受托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收集资料、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基准日等相比有所不同,从委托方的角度,资产评估准备是指资产评估工作开始前的资料搜集整理、现场清理等工作,主要是提供原始资料、背景文件,以及进行资产使用环境和秩序的清理等,为评估机构进入后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规的要求,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经过资产评估立项后,高校应按照固定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对于拟转让、出售、投资、出租的固定资产,应收集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受让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现状及发展概况、受让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拟将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收集置换资产双方的权属证明文件、功能及用途、使用状况、使用年限等资料;对于合并、分立、清算等目的下的固定资产评估,应当收集全部固定资产数量、单价、使用状况、剩余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开工率以及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以便于减轻评估机构进行资料收集的工作量,保障评估资料的质量,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估任务。

(四)对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的管理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是指高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或之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的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高校在进行资产评估之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凡是涉及高校整体或者部分改制,高校合并、分立、清算,房屋建筑物、土地出售、转让、置换等重大事项,均应在资产评估前后经过财政部门核准,即办理立项核准和评估报告核准。

高校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附送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及核准申请表;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文件,等等。

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包括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适当;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选用资料、数据、参数是否真实、可靠、适用;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合理;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做出承诺;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是否齐全等方面的初审,初审同意后,出具确认书面文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对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或参与备案评审;对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