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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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国外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特点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高校的管理模式差异较大,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也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是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培育人才的功能却是相同的,因而,通过对国外的固定资产管理的模式分析,可以得出其中的共同特点。

(一)财政部门主管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管理特点,那就是世界主在国家都是由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主导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区别之处只是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有所差异。在政府干预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的职责最强,如韩日模式中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直接由政府部门负责。在自由经济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的职责范围较小,如美加模式中,财政部门仅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预算管理。但无论在哪种模式下,政府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都没有脱离财政部门的职能范围。

(二)专门机构负责

世界各国固定资产的管理都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日本和韩国分别是由财政省和财政经济部直接负责;德国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管理局,澳大利亚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采购员局、资产出售局;美国和加拿大在财政部门外,分别成立了总务署和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负责具体事务;巴西在预算管理部下成立了联邦资产秘书处。专门的机构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促进了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规范管理

各个环节管理规范是各国高校类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共同特点。如韩国的政府机构需要配置和处置财产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处置计划和预算,报财政经济部;财政经济部再根据各部门的情况制定统一的计划和预算,直至报国务会议审议,最后由总统批准。美国对公共资产则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美国财政部及总统行政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新建、修缮、日常管理等预算费用,由总务署统一向财政部和总统预算办公室申请;房产以外的其他政府资产如计算机、汽车等,预算则体现在使用部门的预算当中,由各部门分别申请,上述预算都必须经国会批准才能执行。加拿大还上升到法律层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必须交由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集中统一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售。

二、国外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经验

(一)政府财产管理的专业化

对部分政府财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政府财产管理中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如美国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是政府总务和后勤服务部门,统一管理联邦政府的房产。加拿大联邦政府建设和服务部,负责联邦政府的财产管理、政府采购、办公用房管理、物业管理等。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财产的重复购置与闲置,提高财产使用效率。

(二)政府财产管理的法制化

法制化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财产的一个主要特征,它保证了政府财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与透明度,提高了政府财产管理效率。如美国的《联邦政府资产和行政服务法》、《联邦政府财产管理法》以及《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等,确定了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政策、方法和组织管理体制。日本的《国有财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管理及处置国有财产的机关,管理和处置国有财产的具体手续、违反法规处罚等。此外,还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政府财产管理的法律体系。为了防止政府财产管理中的渎职行为与腐败现象,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明的政府财产管理的监督制度。

(三)政府财产管理的租赁化

为了用市场手段调节政府房产的结构和分配使用,鼓励用房单位节约空间,提高政府资产的使用效率,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尝试政府部门内部结算、商品化供应房产的租赁制度,客观上也为节约和明晰政府的行政运行成本创造了条件。如美国联邦政府的房产全部归联邦事务服务总局管理,其他部门使用房产要向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交纳租金,租金中包括房屋维护和日常清洁的费用。根据政府资产的预算定额,国会对租金标准予以审定。用于租房的经费,纳入各部门的预算中,多用房多花钱。加拿大政府联邦和省政府办公用房由公共服务部或房地产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管理,商品化、市场化供应,市场化结算。政府各部门根据办公需要,以房客身份向公共服务部或房地产国有企业租用楼宇,交纳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租金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澳大利亚政府授权澳洲工程局对政府财产实行完全商业化管理,澳洲工程局类似政府财产维护、更新的合同承包商,以企业身份供应办公楼宇给政府各部门使用。

三、国外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借鉴

(一)完善的资产法律体系

政府公共财产管理法制化是发达国家管理政府财产的一个主要特征,它保证了政府财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与公正、公平、透明度,提高了政府财产管理效率。具体表现在:一是依法设立;二是依法管理;三是依法改革;四是依法监督。日本、韩国资产管理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在进行资产管理时,主要以《国有资产法》为法律依据,同时还受《财政法》、《会计法》等法律的管制。美国和加拿大资产管理也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其特点是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法律与相关的普适性法律相结合,确立了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政策、方法和组织管理体制,另外,针对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政府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若干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共同完成联邦政府资产的管理活动。德国和澳大利亚资产管理也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明确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资产管理体制。巴西联邦宪法是政府资产管理的根本法律基础,对联邦政府资产的范围及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另外还有十几项补充性法律,对有关政府资产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令共同构成了巴西政府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二)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

政府公共财产管理体系健全,有明确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建立、健全政府公共财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是发达国家在政府公共财产管理中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发达国家多采取政府财政部门综合管理与有关部门专业管理结合的模式,在管理制度方面,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从各国情况来看,都成立了专门资产管理机构,韩国财政经济部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资产;日本财务省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机构为财务省的财务局;美国财政部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联邦事务服务局是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下设联邦供应服务中心和公共建筑服务中心;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德国的联邦、州、地方(市、镇)三级政府都设有隶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专门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澳大利亚联邦资产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资产管理局负责;巴西计划预算管理部下设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联邦政府各项不动产的管理。

(三)集中统一管理资产

从国外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各国都是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韩国是财政经济部集中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资产。日本是财务省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国有资产。美国和加拿大是集中化和专业化管理国有资产。德国和澳大利亚是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所有政府资产,并通过其下设的资产管理局来实施具体管理。巴西是由计划预算管理部下设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联邦政府各项不动产的集中统一管理。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在改革之前,普遍存在部门单位之间占有资产不均的现象,有的单位占用办公用房过多以致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而有的单位办公条件很差,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达不到标准,办公设备陈旧满足不了办公的需要。安康模式、南海模式、安达模式以及南宁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资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以收归指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配置、统一调配、统一处置资产,其目的就是针对部门差别,均等化配置财政资源,有效调剂各部门单位占有资产的不公。

(四)科学的资产占有方式

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在资产占有使用管理制度设计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拨付式管理,即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公资产的集中采购,并按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资产以满足各使用单位的需要,而使用单位不需要为此付费,相当于财政直接拨付使用,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资产管理方式。如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向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申请房产购置、大修、运营等预算,并按统一标准配置各部门的办公用房;澳大利亚、巴西、韩国、日本等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原有的房产等办公资源只需要通过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但是不必支付租金。另一种是付费式管理,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采购所需政府资产,但不负责调配资产,各使用单位自行申请预算获得资金,并向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使用申请,单位使用资产的标准不限定,使用者必须用单位的资金向资产管理机构交付租金。如德国政府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局统一给联邦政府提供用房,并负责维修,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局支付租金;美国联邦供应服务中心专司联邦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车辆购买和租赁服务管理以及动产管理;我国南宁模式中,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尤其是房产要按照使用面积支付租金,租金的预算体现在各单位年度预算之内,而房产购置的预算则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

(五)规范的集中采购制度

资产形成环节上,目前我国行政事业资产基本是财政拨款(即预算资金)形成的资产,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使用单位都用预算资金形成资产。从各国资产管理模式的介绍当中可看出,各个国家的行政事业资产都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资产购置环节上,政府资产统一采购能以低于市场价购得资产,资产的管理因此从购置环节就能注重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并且透明化的政府统一采购公开了政府采购的项目,防止单位办公条件超标准也因此成为可能。

(六)完善的资产报告制度

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简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同时大大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财政开支;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或消除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非客观因素影响,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流程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都有自己的制度设计:建立资产管理的数据库,用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跟踪管理;或实行资产报告制度,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就资产情况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能及时掌握资产的动态。资产管理机构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保留控制权,同时必须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减变动情况。如我国的南海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日本国有资产管理有严格登记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账,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的形成、变动、处置等记录完整,各部门还必须每隔5年对所有财产的价值重新评估,其价值在评估之后重新登记;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在资产管理上均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手段,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能够清楚地掌握联邦政府的资产现状;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联邦政府资产,联邦资产秘书处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登记、配置、处置和收费等统一纳入信息系统,提高了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七)灵活的资产处置程序

资产的维修可以由资产管理机构灵活地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实现最有效率的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是由资产管理机构下设的维修部门维修管理,还是委托私营公司维修管理各使用单位占用的资产。但灵活的维修管理方式之外毋容置疑的是,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还必须设定有效的制度限制维修的支出,才能限制维修环节的过度浪费。另外各国资产管理都很注重资产处置程序的规范性。资产处置之前,资产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都必须就将处置的资产向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有的甚至还要对资产的使用进行评估,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直接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处置,或经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决定处置事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随意处置政府国有资产。如日本《国有资产法》授权财务省大臣行使行政事业资产的统一管理和处置审批权。韩国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按管理计划实施的,资产处置后回收的费用归中央财政。加拿大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必须交由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集中统一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售,政府不需要的动产,包括旧飞机、汽车等,一般集中处理,或以旧换新。美国联邦政府闲置资产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负责处置,有调拨给其他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的,赠与合格的非盈利性组织的,公开出售等几种处置方式。巴西政府公共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交换、赠送、报废等多种形式。资产的出售,必须先由联邦资产秘书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底价,然后按照《拍卖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资产处置,提高了资产再配置的效率,杜绝了政府资产“出口”的腐败。

(八)严明的监督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对政府公共财产的使用领域都有严格的规定,只用于履行行政职能与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务等市场失灵的领域,即政府公共财产只能是非经营性财产。为了防止政府财产管理中的赎职行为与腐败现象,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严明的政府财产管理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