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货币市场运作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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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一、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问题分析

(一)缓慢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制约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从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的差异是推动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基本动力。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货币市场中各个子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可能完全一致,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将会同时并存,二者之差将为投资者提供潜在的投资机会,这也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基本驱动力。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还没有真正启动,清一色的管制利率无疑削弱了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空间和盈利空间。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支付功能未得到发挥

从海外成熟市场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看,其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具有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它可以起到“第二支票”的作用,更具流动性和便利性。比如,可以即时赎回、即时到账,可以用基金账户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有的还允许投资人直接通过自动还款机提取资金。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可以达到T+2,个别基金达到T+1,由于基数很大,商业银行往往能够坐享其中的利息,同时却降低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无法体现本该具有的“即时赎回、即时到账”优势。

(三)“分业经营”的现状限制了商业银行参与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供给和需求,都与商业银行紧密相关。但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的限制下,目前的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试点进展缓慢。货币市场基金主要仍是以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商业银行不能积极有效地参与进来。商业银行熟悉货币市场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强大的销售能力和销售网络、良好的清算系统以及相关的专业人才储备;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操作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缺少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货币市场基金很多优势就得不到发挥。一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较晚的国家,因为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到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使得其货币市场基金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例如,德国实际上一直到1994年才开始发展货币市场基金,但是在混业经营体制的强劲支持下,德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保持了相当快速的增长趋势,到2002年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规模已经占到全部基金资产的20%左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都是商业银行设立的投资公司。

(四)投资工具单一影响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相较美国金融市场上丰富的货币市场金融产品,如一年到期的商业本票、回购交易、可转让定期存单、短期金融债券等。我国货币市场投资工具相对单一。我国货币市场的债券中,国债多,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相对较少:国债中长期国债多,短期品种相对较少。商业票据市场规模也不大,虽然收益相对较高,但仍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禁区。显然货币市场工具的缺乏限制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多样性,风险也难以分散,容易影响货币市场基金的经营业绩。不仅如此,我国货币市场中央行票据所占比重过大,不论是整个短期债券存量还是短期债券交易量,央行票据所占比率都很大。这使得基金在投资组合中过分依赖该品种,导致货币市场基金业绩过多取决于央行票据。

(五)货币市场清算机构和清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凡是发达的货币市场,无论是伦敦还是纽约都有组织合理、高度先进的资金与有价证券清算结算系统。目前来看,中国缺乏的是银行间集中统一专门办理资金清算的清算银行,资金在途时间较长,资金清算效率较低,这对于货币市场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我国尽管已建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的服务机构,但该机构运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其清算效率尚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因此,组建中央清算银行,真正为货币市场的发展提供应有的高效结算服务,才能为货币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条件。

(六)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吸引力不够

投资渠道的狭窄,尤其是限制不能投资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商业票据市场,降低了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投资者的赢利空间确实有限。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完全可能超越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基金个人申购率非常高,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机构投资者并不认可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水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是影响货币市场基金业绩的重要因素,较长的平均剩余期限意味着更高的收益率。监管部门明确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这迫使这些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持仓品种,导致收益率的进一步下降。

(七)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限制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需要依靠完善的信用制度为基础,而我国在信用制度的缺失已明显制约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交易市场,使得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少了一种重要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对货币市场基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其现金管理功能,因而货币市场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非常高。而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导致支票业务无法开展,严重制约了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功能的发挥,大大降低了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货币市场

加速货币市场的发展也是货币市场基金演进的内在要求。基于我国货币市场的基本状况,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发展货币市场:

1.拓展和丰富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其一,扩大短期债券的供给。我国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规模,改进国债发行结构,增加短期国库券的发行比例,同时增加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加快发展利率水平较高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品种,拓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空间。其二,扩大银行大额存单的发行种类和数量,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并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金融创新行为。

2.实现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主体多元化,加强货币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市场流动性的加强离不开交易主体数量的增加和投资活动的活跃。应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大企业和公众个人进入到该市场,参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与交易,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其次,继续完善做市商和市场经纪商机制。吸引合格的证券公司加入做市商行列。我国做市商制度开始于2001年,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基本处于止步状态,活跃市场的功能日渐萎缩。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的6家做市商中包括两家证券公司,此举被认为是打破目前做市商机构格局单一、促使做市商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的一次尝试。今后应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做市商制度,以弥补银行间市场投资模式过于单一的缺陷,使更多的投资者通过做市商和经纪商方便快捷地进入货币市场,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结算,提高市场流动性。

3.加快市场的清算结算系统建设。一个高效率、一体化的支付清算系统是货币市场快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不仅可以满足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的及时性需要,并且可以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得到贯彻落实,降低货币政策时滞,而且可以提高货币市场运作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已经列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中心已迁址上海,并着手建设“全国清算中心”,说明建设我国的“清算银行”已迈开一大步。另外对于债券的结算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作了一个很好的设施铺垫,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市场权威性和运作效率。

(二)保障商业银行发起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规范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实质上已经打破了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但随之而来就是,如何规范和健康的发展由商业银行发起和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商业银行建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防止业务交叉和关联交易。同时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避免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法律,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操作

货币市场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规范地发展,有赖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设。2004年8月,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其后《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相继出台,但相关的法律如投资顾问法、投资人保障条例以及中外合作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法律都还没有明确。

为了保证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良好的发展势头,应当尽快起草和制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法》,形成一整套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方式、投资范围、运作机制、收益分配、托管方式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对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规范性管理,严格审核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运行的独特性,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按《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共同监管。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为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央行和证监会还需要同财政部、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协调。这样监管工作就需要兼顾多个部门,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多头管理。因而如何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多方结合起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检查;证监会应根据证券信托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加强对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管理。同时还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形成全面、系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