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货币市场运作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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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货币市场运作的构成要素

一、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

货币市场主要有中央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企业及居民个人等交易主体。

(一)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经营性质与经营规模决定了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中交易频繁规模巨大,是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主体。其市场参与目的主要是进行流动性头寸管理,银行持有的超额储备过多会影响收益率水平,但是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下,过少的超额储备又会面临因为偿债能力不足而遭受处罚的问题。因此,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短期债券等市场就成了商业银行赖以进行短期融资、保持合理头寸的基本渠道。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其目的并非出于盈利,主要是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依托货币市场这一平台传导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主要集中在二级交易市场,以各类国债和国库券等短期信用工具为交易对象。例如,中央银行是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购入与售出短期信用工具并以此来使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和市场货币流通量发生增减变化,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货币供给量和信用规模的目的。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会对货币市场上各种信用工具的价格、收益率、利率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选择是人们判断市场预期走向的重要依据。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融资的再贴现利率水平的调整,既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改变其超额储备及可贷资金规模,同时再贴现率的变动也具有向资金借贷市场传递货币政策操作变动信息和力度的告示作用。此外,中央银行还出于货币政策操作的需要通过发行央行票据等信用工具配合政策操作,这对于货币市场交易工具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三)政府部门

这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政府部门参与货币市场的目的是筹措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是货币市场中资金的需求者。政府在货币市场中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行市场。政府所发行的债券为货币市场提供了重要的金融工具,也为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操作工具。政府的债券发行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证发行顺利和发行成本最低。货币市场利率相对稳定,有助于降低发行成本,是政府筹措资金,尤其是短期资金的重要场所。在国外,短期国债被称为“金边债券”,它的利率水平也成为市场中其他信用工具制定发行利率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及各类养老和投资基金,这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大量个人的长期资金,希望通过专家式的管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但风险尽可能低的收益。因此需要将资产组合调整到一个最佳位置,即资产构成中不仅包括高收益率的风险资产,还包括收益率虽然不高,但是风险也很低的资产。

因此,它们参与货币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以货币市场作为交易平台,选择各类货币市场信用工具进行资产的最佳投资组合,它们看中的是这个市场的高流动性与低风险性,而不仅仅是盈利性。

(五)实体经营企业与个人投资者

这类市场交易者参与货币市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流动性资产比重、取得短期投资收益。

实体经营企业通常是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者,通常它们在生产及经营过程中会形成一定数量的短期闲置资金,为了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同时不承担很大的资本损失风险,就需要进入货币市场将短期资金投放于各种流动性高,收益性高于银行存款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这些市场投资,企业在获得流动性和安全性收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它们头寸管理的效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它们的市场参与也促成了市场交易的活跃及合理的货币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

由于货币市场是批发性质的资金交易市场,因此居民个人投资者是主要通过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的渠道,将手中规模有限的闲置资金间接运用到货币市场中,以获取自己理想中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实体企业与个人这类投资者不直接参与货币市场的交易,而是委托有货币市场交易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二、货币市场的交易工具

货币市场的交易工具主要包含:短期国债、同业拆借资金、商业票据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内容。

(一)短期国债

这是由政府发行的1年以内(期限品种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的国库券。短期国债的特点:一是风险极低。短期国债是政府以赋税担保的直接负债,被看做为测算其他金融市场工具价值和风险程度的参照依据,其利率是其他金融工具利率变动的基础,因此短期国债发行市场最重要功能就是市场的价格发现。二是高度流动性。由于短期国债的风险低、信誉高,各类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和个人都乐于将闲置资金投资到短期国债上,并以此来调节自己的流动资产结构,为短期国债创造了十分便利和发达的二级市场。三是贴现发行。即其发行价格低于面值,售价与面额之差就是短期国债的贴现利息。

在国外,短期国债的发行频率很快,一般都是定期发行的。以美国为例,3个月和6个月的短期国债是每周发行的,并通过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贴现率。

(二)同业拆借资金

同业拆借资金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这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在同业拆借市场中,金融机构之间是以各自的信用为担保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也就是所谓的“信用拆借”。因此,为了确保拆借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国货币当局会对提出市场准入要求的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设定拆入资金期限和拆借规模。同业拆借既可以由借贷方直接进行,也可以委托货币市场经纪人进行。拆解期限多数为隔夜或者一周以内,也有3个月、6个月、9个月等品种。

同业拆借市场作为金融机构资金借贷的批发市场,其利率也被视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并常常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所运用的重要操作手段。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最早产生于美国,是第一花旗银行财团于20世纪60年代初为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创新的金融工具。它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定期储蓄凭证,发行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允许在二级市场中流通,自由买卖。

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源地的美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内存单,它是由美国国内银行对国内发行的。存单上注明存单的金额、到期日、利率及期限。国内存单的期限由银行和客户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客户的流动性要求灵活安排,期限一般为30天或者12个月,也有超过12个月的。二是扬基存单,这是由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所发行,以美元为面值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其发行者主要是西欧和日本等地的著名国际性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扬基存单的期限一般较短,大多在3个月以内。三是欧洲美元存单,这是美国境外银行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由美国境外银行(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外的分支机构)发行,但是发行范围不仅限于欧洲。四是储蓄机构存单,这类存单由美国一些非银行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发行。但是由于储蓄机构存单因法律上的规定或实际操作困难而不能流通转让,因此,在美国它的二级市场规模较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也面向社会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单位限于国内各类商业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购买资金应为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但是国内始终没有形成有规模的可以进行交易的流通市场。

一般而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政府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率高于短期国债。

(四)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指具有统一法定票面格式,证明借贷关系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性凭证,有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支票等形式。

商业票据具有的特点:第一,它是设权凭证:票据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首先需要以书面形式界定债权债务人各自的责任与权利。第二,它是要式凭证: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必要的规范形式与内容。第三,它是可支付流通凭证:商业票据能够作为支付手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结算。除了票据票面本身的限制外,通常是可以凭借背书的形式进行流通转让的。第四,它是无因凭证:持有人在行使商业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商业票据普遍具有风险性低、流动性强和收益稳定的特点,是货币市场中主要的交易工具。

(五)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指货币市场中的参与机构以金融工具作为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在其资金暂时不足时,若不愿放弃手中符合市场交易需求的金融工具,可用回购协议方式将其售出,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以保留在一定时期后将此部分金融工具按约定价格全部买回的权利,另支付一定的利息。

在我国,货币市场中主要是以商业票据和短期政府债券作为回购协议交易的标的主体。由于回购协议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加上协议对于未来回购该交易标的有期限、价格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协议的逆回购方还握有质押的金融工具在手,因此风险极低。一般回购协议利率要低于同期限的同业信用拆借利率水平。

三、货币市场的中介机构

(一)货币市场的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已有着几百年的历史,它在货币市场(按广义的统计口径也包含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外汇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运行、保障市场交易规范、效率的有效手段。

1.做市商制度的概念与要求。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在证券市场上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制度,由买卖方各自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撮合后完成交易。而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它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决定。

在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只是被动接受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作出买卖的选择。做市商报出的是双向的价格,也就是对于同一种货币市场工具而言,做市商既报买入价,也报卖出价。市场中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做市商。做市商报出价格后,就有义务接受投资者按此价格提出的买卖要求。做市商手中必须有足够的货币市场工具,用来满足投资者交易的要求。

2.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由于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交易价格就是做市商报出的价格,投资者无需担心提交的委托找不到交易对手。正是通过做市商不断地进行双向报价并时刻准备接受交易,使得市场中成交概率很大,市场得以保持较为充分的流动性。

(2)平抑市场投机。当市场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价格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投机成分。当市场成交过于低迷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制造交易,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从国外情况看,由于做市商的报价一般都在监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市场中也存在若干家做市商,会在报价上形成竞争,因此一般不会出现严重偏离货币市场工具内在价值的过度投机现象,从而有效地稳定市场运行。

(3)有利于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条件下。对于市场的暂时失衡,如果是由于非理性因素引起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在原有价位上的需求不能实现,这样价格的变动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并且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这时如有做市商人为地将价可知限制在均衡位置,那么在此价位上的需求就能被满足。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调节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故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因此,做市商制度能够消除非理性波动,从而提高了市场的运作效率。

3.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各国对做市商的选择通常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握有足够的市场交易工具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市场交易工具的能力,以便降低市场交易工具存于手中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熟悉自己经营的市场交易工具,并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

做市商既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买卖交易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市场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因此做市商往往会得到政府授权,优先拥有一个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选择权。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得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减免税收。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通常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税收的减免优惠。

4.我国货币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2005年底,为了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在我国开始尝试性地推出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工作。做市商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在不断提供买卖价格的同时,按其提供的价格以自由资金和货币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目前国家对做市商的资格申请实行的是审批制,在资信、交易活跃度和内控机制方面有严格的准入限制。申请成为做市商的主体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上一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金额总排名前30位;上一年度现券交易量排名前20位;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具备交易操作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鉴于国内银行外汇市场发展尚不充分,市场缺乏应有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较少、交易品种较少和交易规模较小,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活跃市场交易、扩大市场规模,从而促进我国外汇市场交易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二)货币经纪公司

在货币市场中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交易的方式有两种:即直接交易或通过货币经纪人交易。直接交易是指发生交易行为的两家机构通过各自的电子通信系统表达交易意向并询价,最后达成交易。而通过货币经纪公司交易则是有交易意向的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牵线搭桥来完成交易过程。

1.货币市场经纪机构的业务特点。货币经纪公司是以电子网络和声讯手段,专门从事促进货币市场中交易主体之间资金融通、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衍生品交易和提供金融产品交易信息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专业性中介机构。

它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英国的外汇市场和货币批发市场,20世纪50年代之后逐步得到规范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性质上看,货币经纪公司是货币市场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中间连接枢纽,货币经纪制度的推出是货币市场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它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市场流动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与直接交易相比,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间接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1)有交易意向的客户向货币经纪机构报出交易需求(如成交规模、价格、期限等);

(2)货币市场经纪人通过内部电子通信系统将客户的要求发往其分布在全世界各金融中心的分支机构,寻找最符合客户需求的交易对家;

(3)根据各地分支机构反馈的报价进行综合筛选,向客户反馈最优价格;

(4)客户根据报价决定交易是否执行;

(5)交易执行,货币市场经纪人告知交易双方对家名称,并由交易各方自行完成清算交割。

(1)货币经纪公司能够为客户,尤其是中小客户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并通过双边撮合,提供实时可成交价格。

(2)通过双边撮合,提供实时可成交价格。

(3)由于货币经纪公司通常不做自营业务,其报价能真实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保证市场价格的公平和透明。

(4)货币经纪公司在交易完成前不透露客户的姓名,可避免资金交易的大客户报价及看法对市场价格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市场稳定,增强流动性,为市场营造一个相对理性的交易空间,并且为市场中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推出创造有利条件。

2.货币经纪公司的获利途径。货币经纪公司获利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收取经纪费用;二是赚取差价。

(1)货币经纪公司通常是靠撮合交易方式获取差价收益的。这种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始终不知晓对方。他们都只和货币经纪人交易。货币经纪人必须将双方的需求匹配,因为经纪公司自己是不留盘的,清算和交割都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不收经纪费,仅赚取买卖差价,目前货币市场中短期债券交易多用这种方式进行。

(2)货币经纪公司主要是以不显名方式收取经纪费用的。这种交易方式是指在交易中,货币经纪公司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一旦买卖双方有正式交易意向,货币经纪公司就会告知双方交易对手的姓名。成交后,货币经纪公司退出,成交双方自行清算和交割,经纪公司只向双方发交易确定书和收取经纪费用。

3.货币经纪公司存在的作用与意义。

(1)有助于缩短市场寻找交易对手信息的时间,降低成本。货币市场传统的直接交易方式,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常常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寻找匹配的交易对手,同时还可能因为时间差而造成交易的失败。货币经纪公司则是通过专业化的信息集中方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有效整合市场需求信息,能够促进货币市场的交易特别是大规模的集中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2)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货币市场中存在中介经纪有助于实现市场价格的公平。货币经纪公司公开报价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可以查询的,交易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价格动态,市场的透明性保证了交易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此外,货币经纪公司收集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经过汇总将最优的价格及时提供给客户,这就可以避免客户在其交易对手得知其意图的情况下,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有意报出一个较差的价格,无论是在市场的价格形成的供求数量上,还是在各方报价的竞争性、公平化上都有助于市场相对平均化价格的形成。(3)提高了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货币经纪有助于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达成交易的速度或者说是市场参与者以市场价格成交的可能性,一般可以从交易数量、交易频率、价格波动幅度与市场参与者数量等指标来衡量市场的流动性大小。

货币经纪机构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差异性进行客户定位,货币经纪庞大的网络系统尽可能在广泛的范围内找到交易对手,使市场交易的成功率大大提高,货币经纪机构成为市场运行中有效的润滑剂,极大地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4.我国货币市场货币经纪服务基本内容。为更好地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本外币市场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职责,进一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在发展交易系统、提供电子中介的基础上,2001年7月推出了本币声讯中介服务,2002年6月推出了外币拆借中介服务等货币市场经纪服务。

在实际业务中,货币经纪机构通过声讯中介服务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的匿名报价需求,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提高市场融资效率,寻找交易对手方。并通过信息发布、咨询分析等方式,帮助客户预测市场走势、寻找投资机会、控制投资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人民币经纪服务。服务对象:依法具有市场融资业务资格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经与交易中心签署《人民币经纪服务协议书》即成为市场经纪的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提供金融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受托报价和寻找交易对手,受托达成交易,受托征询和分析资信以及制定融资方案。

服务范围: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人民币债券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债券分销、票据业务、同业拆借以及随着业务发展和政策许可而开展的其他业务。

(2)外币经纪服务。服务对象:凡具有经营外币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经与交易中心签署《外币经纪服务协议书》,即可成为外币拆借中介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金融机构通过电子系统、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交易中心询价或报价,交易中心向金融机构提供外币拆借市场信息,帮助金融机构寻找交易对手,促成交易达成。

拆借币种:以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为主。

拆借期限:暂定一年期以下,交易中心公布隔夜、7天、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共八个期限品种的市场行情。

清算交割:资金清算由拆借双方自行承担。

5.我国货币经纪公司发展的特点评述。随着我国货币市场的不断发展,也迫切需要市场中具有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以补充传统交易模式的不足。2006年1月末,中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万邦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成为中国货币市场上的首家货币经纪公司。2006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货币经纪业务获得了进入国内银行间市场、参与人民币产品全球化交易的资格。从上海国利万邦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开业以来所侧重的业务定位与发展趋势上看,现阶段我国货币经纪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非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外币对外币的远期交易为主要业务范围。迄今为止,上海国利万邦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焦点均集中在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非人民币同业拆借及远期交易提供经纪服务上。上述领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程度最高,而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均具有长期与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业务往来的经历,这为行业的起步提供了相对成熟的市场与客户基础。

(2)以开发市场潜在需求、创造增量交易为主要业务方向。可以说,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服务,沟通了境内外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并激发了潜在的市场需求,为开发金融市场新产品、扩大交易规模和提高市场流动性创造了有利条件。

(3)以纯粹的中介身份向金融机构提供以撮合交易为目标的经纪服务。根据2005年颁布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内的货币经纪公司只能以不显名方式参与交易,即货币经纪公司仅作为一个纯粹的中介,根据交易商的指示为其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并在交易各方就所有交易要素均达成一致后退出其后的流程,由交易各方自行完成清算。这种模式可以保证货币经纪公司始终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服务。

(4)以基于全球网络的国际化运作为依托开展业务。由于上海国利万邦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德利万邦公司为全球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之一,因此,依托外方股东的全球经纪网络,上海国利万邦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询价和报价范围可扩大至全球各主要金融中心,从而使境内机构的交易选择范围得到极大的扩展,这就为今后境内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以及人民币产品的全球化交易奠定了基础。

四、货币市场中的交易价格

货币市场的交易价格(利率)也是构成货币市场要素中的重要内容。货币市场利率包括同业拆借利率、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利率、短期国债回购利率、短期国债现货利率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等内容。从利率形成的机制看,货币市场中的利率是在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影响和作用下形成的,具体地说就是由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当市场上资金供不应求时,利率水平就会上扬,反之,则下降。货币市场利率对社会资金供求关系有着灵敏性和高效性,是反映市场资金状况、衡量金融产品收益率的重要指标,市场自身也是通过利率机制促使资金合理地进行流动,对资金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

货币市场中由于存在各个相对独立的子市场,由此也会形成反映各个子市场特点的市场利率,综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按照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组合起来的利率体系。其中货币市场利率风险结构是指期限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违约风险、流动性和所得税规定等因素作用下所决定的各货币市场工具利率之间的关系。货币市场利率期限结构是指同种货币市场工具由于不同借贷期限所决定的不同利率之间的关系。

合理的货币市场利率结构能真实反映不同货币市场工具的风险差别及收益水平,利率结构的变动会诱发市场参与主体资产调整和套利行为的出现,引起市场的投资结构、投资趋向的改变。而一国中央银行也往往会利用高度市场化和合理的货币利率结构在市场中进行间接性货币政策操作,并通过市场将政策实施意图传导至宏观经济中,实现调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