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货币市场运作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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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成就

一、形成了多元化的货币市场子市场体系,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与票据市场的构建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形成,再到进入21世纪之后货币市场基金与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出现,我国货币市场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初具多元化特征的市场体系。由于货币市场中各参与主体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经济环境中资金供求状况不一样,相互间也可能有着不同的需要,多元化的市场构成体系既可以满足各参与主体资金供求的差异性服务需要,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货币市场的层次和弹性的深化发展,对于进一步为国内宏观经济提供有效金融调控机制、拓宽我国融资渠道有着积极意义。

这些年来,为了适应货币市场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加强了对货币市场基础设施的改进与升级。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拆借市场结算系统安全性与快捷性都较好,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电子联行清算系统可以为系统成员提供资金划拨及清算的高效服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和托管系统也日渐完善。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间已经初步完成了交易系统与簿记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使两个系统能够连接运行,极大地提高了市场的结算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货币市场基础设施中的各个系统有效连接与协调运转,为各个市场之间的业务处理与交易、促进货币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重要保证。

二、市场交易规模种类不断发展,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高

从货币市场中几个主要的子市场来看,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规模和种类随着市场培育进程的加快而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后,更是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货币市场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理流动性和进行资产投资的主要场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2006年质押式回购累计成交28.57万亿元,2008年末,质押式回购成交几乎翻了1倍,达到56.4万亿元的规模。

从券种结构看,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国债品种相比,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多元化特征已经较为明显:该市场现在主要是由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构成,三者的总额大约占整个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87.8%,其他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分别占到1.2%、4%和3%。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和信用层次进一步得以丰富:全年共发行短期融资券269只,累计发行面额4308.5亿元,中期票据41只,累计发行面额1737亿元;资产证券化试点机构范围和发行规模也较前些年有所扩大: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8家机构发起了总金额为302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除此之外,市场管理者还允许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也得以发展。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已经包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铁道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和混合资本债券等众多品种。

相比较前两个子市场而言,我国的票据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融资券市场或者因为市场运行环境的约束、或是因为还是新兴的市场,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市场中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和规范我国货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充分维护市场公正透明环境、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要求。

当前我国针对货币市场具体各子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构建较为完善,具体包括:

1.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1990)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

2.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债券交易结算规则》(2005)、《银行间市场回购暂行规定》(1997)、《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和《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2000)。

3.票据市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支付结算办法》(1997)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7)以及针对新兴货币市场基金与短期融资券市场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04)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

随着我国货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不断规范化,货币市场的各子市场基本上都有相关金融法规对市场准入主体进行约束,为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基本条件。

四、市场中投资者类型不断丰富,投资主体不断增加

2008年末,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含同业拆借和银行间债券两个市场)已达8299家,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中,2008年新增企业投资者741家,新增基金365家,新增信用社39家,新增银行33家,保险机构新增15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12家,证券公司新增5家。形成了以做市商为核心、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层市场结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货币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平台。

1996年,共有55家机构获得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资格,2001年增至520余家,截至2008年末,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参与主体获得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资格,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788家,与1996年市场成员55家相比增加了13倍之多。市场的投资者类型不断丰富、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为活跃市场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

五、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价格信号初步形成

通常来说,货币市场中所形成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能够很好地反映市场供求与正常竞争的状态,形成的利率信号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检测指标,成为货币政策重要的传导指标。多年来,我国在货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很重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从时间上看先后经历了这几个阶段:

1.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随着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市成立,从1996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并由此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2.放开了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7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将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这一做法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随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

3.放开了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发行利率。1998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2000年,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已全部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发行,至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4.尝试推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推出了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地位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这是以位于上海市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并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折借利率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这一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的推出,既是解决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市场化发展“瓶颈”问题的关键,同时对于推进我国金融市场中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彻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