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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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高校毕业生就业(1)

高等院校毕业生一直是我国最宝贵的一笔人才资源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宝贵资源,为了促进这笔宝贵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最大效用的使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为了配合新的经济形势,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回顾历史,以求继往开来,提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具体方案,为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贡献。

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沿革

1.计划经济时代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基于当时的国情,政府首先从解决旧中国遗留的失业问题和安置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开始,确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统一分配”为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即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毕业生分配计划,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部署、监督、落实,学校实施毕业生的派遣,这是一种统一招生、统包学生所有费用、统一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1950年,国家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1951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上是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方针和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自1963年起,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实行统筹安排,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在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前编制分配计划。在“文化大革命”之前,高校毕业生分配与就业的制度都一直沿用此种统筹安排。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这一届起,国家又重新施行“统一分配”制度。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其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配,主要用于加强重点,调剂质量;

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主要是为本行业、本系统培养人才,其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

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

由上述可知,“统包统分”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种分配制度保证了将非常有限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国家急需的工作岗位,确保了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有利于当时的经济发展。但同时它也存在一些弊端,表现在:

第一,毕业生就业由政府决定,劳动力供需双方互不了解,难使人力资源更合理地配置;

第二,不能充分发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和完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毕业生稳端“铁饭碗”,学校只管培养不管“分销”,用人单位全凭“等、靠、要”,一定意义上使人才浪费,效率不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就业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制约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需要迎来重大变革。

2.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教育、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大学生毕业就业制度也随之改变,特别是近几年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某些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使得就业工作尽可能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提高了学生的择业意识,促进了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

1983年,为了使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的创造能力,国家教委确定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原山东海洋学院四所院校作为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试点,1984年又增加了四川大学。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分配办法。

国家教委首先是改变了过去的全部由政府部门少数人制定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办法,采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分配计划;其次,在落实分配计划的办法上实行“供需见面”,加强了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使分配计划尽可能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再次,在清华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等少数学校当中,进行“在国家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试点,以探索毕业生分配就业改革的新路子。

从1986年起,将由国家计委主管的编制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工作,交由国家教委主管,促进了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进一步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

(1)改变过去全部由政府部门少数人编制分配计划的办法,采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分配计划。

(2)逐步改变落实计划的方法,开展“供需”见面的活动。1986年,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毕业生人数的80%,由国家教委提出学校分给部门、分给地区的毕业生人数即“切块计划”,通过“供需见面”方式提出分专业、分用人单位的调配方案。其余20%的毕业生,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提出建议分配计划。

(3)“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从1986起,国家教委逐步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于1989年予以实施。在该方案中,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向高等学校。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以此确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提供服务。

1994年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提出: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以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同年,缴费上学、并轨招生在部分高校试行,1997年全国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高校毕业生统包分配的计划经济模式必然也就不适应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市场原则构建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情况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应时所需,发生变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大学生就业的辉煌时代已然成为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这就要求高校的教学、就业指导服务,以及政府部门发挥新的作用。

对于高校教学来说,现阶段我国大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那种“只管进,不问出”的教学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大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宗旨很难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在社会上甚至会出现中专生比大学生好就业的怪现象,加之扩招使大量的毕业生流向市场,使市场供求失衡,同时由于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追求高薪和零薪酬的两极分化引起市场的恶性循环。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只有给他们提供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打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非常必要。高校应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及课程设置。对历届毕业生及毕业生所在的单位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专业设置的前瞻性,课程设置的实用性及科学性;加强学校与企业及社会的联系,真正把专业办在企业的需求点上,企业把学校作为其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把企业作为其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及社会服务基地;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并举,鼓励学生在获取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另外,在学生培养的最后阶段进一步淡化专业,强化课程,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随时调整课程设置,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灵活的授课方式,努力为社会培养真正用得上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高校的就业服务来说,首先要做好就业信息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对于提高就业效率、降低就业成本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信息化时代,失去了信息平台的支撑,就业工作将无法有效开展。高校应继续丰富、完善和强化就业网站的各项功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并且多提供专门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会,同时也应该规范人才市场。

其次是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服务。很多毕业生在就业时对自己没有准确的定位,有的是“广泛撒网”,有的是只盯准一个工作不放,这两种心态都不利于就业。因此高校应加强对学生能力、兴趣的测评,使学生对自己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位,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也应鼓励学生到边远地区或者基层工作。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思路必将是以市场引导为主,除了一些特殊的专业外,不应该也不可能再回到“计划安置”的老路上去。所以政府对自己的定位必须清楚,绝不能“越俎代庖”。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就应当无所作为,恰恰相反,政府应该站在更高的层次,用更新、更广的视角,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主动地加以统筹和引导。

总而言之,在市场化的形势下,高校就是市场主体,大学毕业生就是其产品,市场主体应该对其产品的使用情况负责。但是目前我国的高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招生等各个方面仍然受到比较大的制约,其市场主体的性质仍然不够明确,极大地制约了高校适应市场的能力。所以应该不断努力推进高校的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其市场主体性质,逐步推向市场,尽快促进高校教育与市场需求接轨。

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与就业政策

目前,毕业生就业基本实现了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2000年教育部将毕业就业派遣证改为就业报到证(教育部[2000]1号)。这从性质上表明了毕业生的就业自主地位得到了确立,也为进一步深入改革奠定了基础。现行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由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和服务保障体制等内容组成。

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等原因,人员下岗分流,使原有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的接收能力降低,而新增长的就业点,如私营、民营企业由于政策措施尚不配套,接纳能力有限。为此,国家更加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政府多次下达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等,都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

这些文件强调: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都应从科教兴国的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师范类本专科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合同就业。

按现行管理体制划分,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一定数量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二是少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三是多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按照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毕业生就业采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根据每年毕业生的资源情况和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制订年度方针、政策或指导性就业方案,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毕业生离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接收方案接收毕业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职责明确、条块结合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

教育部作为全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和宏观政策;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生就业市场;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