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比赛进行中,场上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后,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四、比赛服装
1、运动员必须穿规定颜色及标准的比赛服装,相同颜色的运动裤及软底高腰鞋。
2、运动员上场之前,必须穿好跤衣,扎好腰带(腰带由腹前绕到背后,再绕回腹前打扁结,松紧要适度,以手能插入为标准),以免妨碍比赛。
3、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必须经场上裁判员指令,才能整理服装。
五、比赛中的规定
1、每局比赛结束时,运动员应到指定地点休息,不得擅自离场。全场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站在比赛开始线,待场上裁判宣布比赛结果,双方运动员相互抱拳致意,并同场上裁判员及场下观众抱拳致意后,方可离场。
2、每局比赛中间休息时,本方教练员、助手、医生(不超过两人)可以向运动员进行指导或放松,但在比赛中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或助手不得干涉裁判员工作,如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裁判员不受理任何异议。
4、每局比赛中如运动员比分相差5分,则判得分多者胜一局。
(第二章)裁判方法
第七条:得分标准
比赛进行中,除两脚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先着地者失分(跪腿摔除外),一方被摔倒后,根据倒地的情况,判对手得2分、1分或不得分。
一、得2分
1、将对手摔倒至头、躯干着地(肩、背、胸腹、体侧),自己保持站立。
2、使用跪腿摔时将对手摔倒,使之躯干着地,自己保持稳定。
注⑴使用跪腿摔(不限次数)不成功,虽然膝部着地但能迅速起身者,不判失分。
⑵将对手摔倒至躯干着地后因对手未松手被拉倒者,仍判得2分。
二、得1分
1、将对手摔倒,仅使其手、肘、膝、臀部着地者。
2、将对手摔倒,自己也随之倒地者。
3、双方同时着地,躯干在上者。
4、使用跪腿摔将对方摔倒,但自己重心失衡者。
5、对手受到一次警告,自己可得1分。
6、对手出界,自己可得1分。
三、互不得分
双方运动员同时倒地,或者双方同时出界,或不分先后、上下时,互不得分。
第八条:进攻有效与无效
一、在比赛区域内使用动作将对方摔倒在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二、在比赛区域内将对方摔倒后,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判进攻有效;对方倒地与进攻方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将对方摔倒前,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判失分。
三、两名运动员有一只脚踏入保护区,裁判员及时叫停,判出界者失分,双方运动员回到场中央重新开始,进攻者在比赛区,对方在保护区被摔倒,判进攻有效。
四、踩着对手的脚或松开对手的脚后立即进攻,判进攻无效。
五、抓住对手的裤子使用动作,判进攻无效。
六、场上裁判叫停后仍然进攻,判进攻无效。
七、将对手摔倒与记时员鸣哨或鸣锣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摔倒尚未着地(至空中)记时员鸣哨或鸣锣之后倒地,判进攻无效。
第九条:犯规
一、侵人犯规
1、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手者。
2、以手、肘、膝、头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官者。
3、用脚尖踢对手或用脚蹬踹对手者。
4、用脚踢、弹对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
5、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或咽喉或抓对手头发者。
6、双手搂抱对手头、颈者。
7、已将对手摔倒、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8、将对手抱起使之失去控制能力,仍将对方头朝下垂直下摔,有意伤害对手者。
注:轻微撞击对手,或抬脚稍高轻踢、弹对方而无恶意伤害者,场上裁判应提醒其注意可不判其犯规。
二、技术犯规
1、场上裁判发出开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后,仍然进攻者。
2、比赛进行中,作为教练员、助手干扰比赛或进入场地者。
3、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4、比赛中故意抓对手裤子者。
5、将小袖和直门连在一起抓把(串糖葫芦)者。
6、比赛中佩带饰物或坚硬护具者。
7、比赛进行中,跤衣带、跤靴带松开者。
第十条:消极
运动员在比赛中不积极主动进攻,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为消极,以下为消极比赛具体表现:
一、比赛进行中,一直不让对手抓握。而自己又不抓握对手,故意后退无进攻意图者。
二、比赛进行中,不主动抓握,被对手抓握后又多次逃脱,逃脱后不积极抓握进攻仍有意逃避者。
三、比赛进行中,双手抓住对手,但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者。
四、比赛进行中,抓住底手封住对方而不主动进攻者。
五、比赛进行中,用头顶住对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者。
六、比赛进行中,仅使用假进攻动作而无真正进攻意图者。
第十一条:罚则
一、比赛前三分钟,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报到后未经请假擅自离场,不能按时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处理。
二、凡犯有第九条第一款“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处理。
三、凡犯有第九条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裁判员应及时给予劝告。若劝告、警告无效,则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并上报处理意见。
四、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对犯规者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对犯规者不利时,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叫停,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如犯规者被对手摔倒,则判对手得分)
五、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裁判员可根据情节轻重,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
六、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有计划地进行非竞争性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
七、比赛进行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逃避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中止比赛,对消极运动员(一方或双方)进行教育、劝告,经对教育、劝告无效者给予警告处理。
八、运动员消极比赛累计达20秒,可警告一次,在警告一次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
九、比赛中如一方运动员受到一次警告,则判对手得1分,一方受到三次警告,则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并取消被罚者的技术分。
第十二条:运动员受伤处理
一:比赛期间,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参加比赛,则判对手获胜,该队员再参加比赛仍须有大会医生证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二、比赛进行中,因一方犯规致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则判受伤者获胜。
三、比赛进行中,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因对手犯规致使)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但暂停时间不可超过2分钟,如果受伤者仍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第三章)评定胜负和记分方法
第十三条:评定胜负
一、采用三局二胜制,一场比赛分三局,胜两局者获该场胜利,如果三局中有两局是平局,则另一局胜者获该场胜利。
二、每局比赛2分钟,比分多者胜。
三、若一局比赛中双方得分相等,则判为平局。
四、三局比赛结束后,如双方出现平局时,则比较三局得分总和,得分多者胜;如还相同,则比较得2分次数,次数多者胜;如还相同,则比较技术分,技术得分多者胜;如还相同,则先得技术者胜;如还相同,则先受处罚者负(劝告或警告);如还相同,则比较个人体重(原始体重),体重轻者胜。如还相同,进圈决定胜负(设3米为直径的圈被摔到者或出圈者为负)。
五、采用循环制时,每场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0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2分弃权者为0分,其技术(小分)为0:0(不算优势胜利)。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技术分记录。
确定名次(循环制)
(一)确定个人名次:
1、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2、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3、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4、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下列程序确定名次:
(1)获局分多者名次列前;
(2)比赛中受处罚少者名次列前(劝告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