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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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67 三老对地方官府的制衡作用

三老对地方政府的制衡作用,随着帝国的稳固,也起了微妙的变化。特别是到了新莽、东汉好古尊儒的时代,一方面有所谓国三老之置,然多以公卿为之,虽天子对其“师而不臣”,不使列入百官序列,但此等远离乡里社会,受优渥待遇于京师的国三老与地方乡里的县、乡三老,虽名同而实异。至于县、乡三老至东汉渐被编入地方行政组织内,在东汉的百官序列中,三老与有秩同为百石吏,其名位更在有秩之下。《续汉书》“百官志”说:

乡置有秩三老。注: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与善行。

三老此时不仅名位不及有秩、啬夫,工作也被限于教化范围,与秦末率子弟刑长吏,风云一时之情形,全然不同。及至曹魏,随着九品官人法的创立,三老亦由百石小吏转为八品小吏。晋永嘉乱后,五胡入侵,揭开了长期分裂的时代序幕,微弱的政府已无闲暇举行“养老之礼”,国三老随之俱废。外族入侵带来的战争与破坏,引起了汉民族的大迁徙运动,人口流失殆尽,几成空城之处,不知多少,传统的行政村与自然村合一的乡制也随之崩溃。

政府既不能在“自然村”的乡里中微调到所需的税收与差役,唯有以户口为单位,重新编组乡里社会。此类乡里社会与从前具有“自然村”性质的乡里社会不同,纯是就政府行政需要而编组的,无一定的地域范围,可说是纯粹的“行政村”性质。晋之乡制,“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则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既无一定区域,类似三老的势力,自然无从发生作用。《晋书》“职官志”中有关乡的行政记载是:

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

乡里俱以户口计算,原则上乡置啬夫,里置里吏,人口多的乡里,增派乡吏数人协助。

古代城邑中负责执掌祭祀的长老,随着时代的演变,因其长老身份渐参与各项行事,渐成邑民的领导者,秦汉之际,他们率邑民刑杀秦之郡县长吏,分别支持拥立起事群雄,充分发挥地方势力瓦解统一帝国的作用。汉初,他们被允许与县令丞共议县行事,其后职务渐广,甚至以吏民代表身份向中央反映郡县长官行政好坏,或吏民对中央措施的期待与要求。新莽东汉以降,虽好古尊儒,有所谓国三老之设,然地方乡里社会之三老,随着统一帝国的稳固,已不再能自立于官僚系统之外,而被编入地方行政组织内。至晋随着古代乡制的破坏,以乡里为背景的三老,也自历史上消失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