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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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北宋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政策

宋神宗在位期间王安石变法,经济方面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市易法,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北宋建立以来,固有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集权统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开始显露出来,酝酿了动摇北宋王朝统治的危机。到了北宋中期,针对封建政权所生的政经危机已经可以预见。在这种形势势下,王安石实施变法,想实现“富国强兵”目标,改变北宋的积贫积弱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镇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颁行均输法,设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掌握供需情况。凡籴买、税收、上供物品,都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使能“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这样,既保证了朝廷在物资方面的需要,又节省了购物钱钞和运费,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由于反对者说均输法是“破坏朝廷制度”、“唯利是嗜”,均输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未能发挥设想的作用。

青苗法

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惠民等仓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两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青苗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朝廷创收,这项措施也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农田水利法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实施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募役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实施募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的实施,使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方田均税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 王安石实施方田均税法,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方田均税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因此有一定历史作用。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仍照旧法纳税。

市易法

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实施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延伸阅读

北宋杰出政治家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号半山,北宋临川县盐埠岭人(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邓家巷),中国杰出的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神宗初即位后安石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号“文”,又称王文公。王安石变法对北宋后期社会经济具有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特点,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