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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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明清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

明朝的一条鞭法,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清朝推行摊丁入亩制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明中叶以来,土地兼并严重,吏治愈加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清丈田亩、均平税粮就成为理财安民的首要课题。张居正改革,先由军事、政治着手,进而又向经济方面推广。他通过清丈田亩,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等措施,缓和了社会矛盾,挽救了财政危机,使濒于崩溃的明王朝获得了短暂的复苏和繁荣。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此时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朝廷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一条鞭法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首先,赋役合并、化繁为简。通计各省、府、州、县田赋和徭役的总量以及土贡、方物等项征派,归之一总,统一征收,故称为一条鞭法。其次,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明代的差役征派有三种:按户征派的叫做里甲,按丁征派的叫做均徭,临时征派叫做杂泛。从征派形式来说,又有役差(直接服役)和银差(输银代役)的区分。一条鞭法规定,所有的徭役(里甲、均徭、杂泛)全部折成银两缴纳,取消了扰民极大的役差征派;将银差程度不同地摊入地亩,按亩征收。第三,田赋征银、官收官解。除国家必需的漕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把银两全交官府,由政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

封建国家加重对土地的征派,豪强地主千方百计地逃避这种征派,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也就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国家放松对于劳动力的直接控制,则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一般工商者并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从而也就摆脱了繁重的征派。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现象大大减少,即或有余资亦不多置田产。一条鞭法关于赋役折银缴纳的规定,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它还正式肯定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

一条鞭法的推行,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只在河南、山东、陕西等地继续推行,其他地区未彻底实施。

摊丁入亩

清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为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

康熙五十年(1711年), 康熙帝先进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人丁税摊入地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是谓“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按田亩纳税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辩证看待摊丁入亩

雍正朝的摊丁入亩政策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因而作为清朝统治者标榜自己的恩政载入史册。摊丁入亩一举取消了人头税,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从封建社会的角度看,这一切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消除反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讲,它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长久统治,牢固统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统治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