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婚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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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古代休妻制度——“七出”、“三不去”

古代男子弃妻大多是按照“七出三不去”的原则进行。离婚和结婚一样都要受婚姻礼俗的限制,历史上也诞生了一系列关于婚姻解体的礼俗。

在中国古代,有很多善良的妻子为各种无端的借口遭休弃,酿成了很多婚姻悲剧。其中王吉弃妻的故事就一直被传为笑谈:西汉有个叫王吉的人,他邻居家里有一棵大枣树,收获季节到了,有些果实累累的枝条垂到了王家院中。他的妻子看到王吉读书很辛苦,就顺手摘了一把枣给丈夫吃,王吉非但不感念妻子,反而很生气,愤怒之下以“盗窃弃,反义也”的理由把妻子休了。他的邻居知道此事后对王吉的迂腐感到生气,就要把自家院内的枣树砍去。邻居们苦苦劝阻王吉把妻子招回,这桩悲剧才未酿成。事后,村里人编了歌谣讽刺王吉的行为: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古时的离婚制度

古代从对偶婚开始,离婚就出现了一些极为简单的形式。对偶婚形态中,男女双方只要有一方想中断婚姻关系,即可停止。如果女方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了,事前通知男方离开女方家即为离婚;如果男方想中断关系,不去女家居住就算离婚了。进入专偶婚时代,特别是进入到了封建等级社会以后,离婚习俗越来越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婚俗强调明媒正娶和六礼俱全,但是离婚却显得比结婚更加方便,只不过,男性有弃妻的主动权,女性则只好被动的充当牺牲品。

早在《汉律》中就对离婚条件做出了规定,提出了“七出”。中国古代的礼制不仅仅是一般的道德约束,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根基,中国古代的立法也延续了“法本于礼”、“法出于礼”的思想。在唐代,“七出三不去”被正式写入到法律之中。后来的宋、元、明、清也都大体延续了这种习俗。

“七出三不去”的实质

“七出”又叫“七去”、“七弃”。最早见于《大戴礼本命篇》,言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共餐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公羊传》称之为七弃,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三不去”即是指: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三不去”是“七出”的补充规定。

七出的实质是维护封建家族继承和夫权思想的。例如,无子要遭休弃,无子关系到家族香火的延续,但这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妇女,也有男子没有生育能力的现象。淫佚要遭到休弃,封建社会里上至皇帝下到平民百姓家庭,男子都可以三妻四妾,妇女却都得安守贞操。恶疾要遭休弃,妻子患病不但不想办法给其治疗,反而要遭到休弃。至于不事舅姑、口舌等休妻借口也完全是对妻的不人道约束,是和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一脉相承的,很多条目本身就具有不明确性,到底“妒”、“口多言”的具体评价标准是什么都含混不清,这些严苛的法律都是以男子的好恶为标准。

在残酷的封建礼教下,夫妻之间都是患难与共的“糟糠之妻”,要达到这一点,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操持家务,生养儿女。夫妻间的和睦是建立在妻子对丈夫的惟命是从之上。一个合格的妻子必须对丈夫“居家相待,敬重如宾”,时常保持“夫若发怒,不可生嗔,退身相让,忍气吞声”,“家常茶饭,供奉殷勤”。古代的婚姻法规,都是以压迫妇女为前提,也有很多古代开明学者对这些严苛的法律给予了抨击,明代宋濂在《郁离子》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恶疾和无子难道是人为的吗?并不是妇女自己希望如此,这是不得已的不幸事情,不能以这些女性的不幸作为抛弃她们的理由。

“七出三不去”直到民国才逐渐有所改变,但妇女仍受传统的影响,仍处于被动地位。

延伸阅读

“义决”的具体含义

“义决”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如果发生了下列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不论夫妇双方是否同意,都必须要离婚。这五种情况是:一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妹;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妹自相残杀;三是,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妹;四是,妻与夫之麻(即曾祖父、族伯叔、族兄弟)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五是,妻欲害夫。如果犯了“义决”而不离婚,要以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