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婚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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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混乱无序的婚姻习俗——转房婚

转房婚是指父亲死后某一特定的儿子收取其后母,或者兄长死后弟弟收娶其嫂,或者弟弟死后兄长收取其弟媳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和婚姻习俗,在我国很多民族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

转房婚,又称收继婚、逆缘婚、续嫁婚、顺缘婚。在这种婚姻习俗下,兄亡后嫂子可以转嫁给弟弟,弟亡后弟媳亦可转嫁给兄长,姊亡后,妹妹可续嫁给姐夫。在汉族中还有父亡后,嫡子继承父妾,称“丞”;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称“因”。这些形式事实上是一种再婚的婚姻模式。我国历代官府都有很多转房婚事例。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在发动玄武门之变后杀掉其弟李元吉后,就“接收”了弟弟的妃子杨氏。杨氏为李世民生下了十四皇子李明。李世民曾经还想立杨氏为皇后,因大臣的阻止才未付诸实施。汉武帝时,王昭君远嫁呼韩邪单于,当呼韩邪单于死后,她又被命令嫁给呼韩邪单于的长子。元世祖女鲁国大长公主也曾经两次被丈夫的子弟收继。

转房婚出现的历史渊源

在原始社会时期,各个部落之间战争频繁,在战争中被掠夺来的妇女也被视为男人们自己的财产。如果丈夫死去,被他们所拥有的女子也自然就会以财产的方式转让给部落内的其他男子。这种婚姻方式继承和维护了原来的亲族系统,使死者的子女不致外流,也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之间的和睦关系。

随着交换婚的产生,这种转让范围也在逐渐缩小。而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当买卖婚逐渐流行之后,转房婚又和氏族内部的财产继承直接联系起来了。妻子作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只能由家族内部的成员来“继承”。

历代官府对转房婚的态度

汉唐政府对转房婚持肯定态度,唐朝以后的各政府均持否定态度。唐以后,对这种有伤风化的转房婚不仅加以禁止,严重的甚至还要治罪惩罚。其实,唐后各朝代对转房婚这种婚姻习俗严格禁止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与宋朝兴起的理学思潮有很大的关系。在宋朝理学家看来,转房婚明显地违背了理学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而言,至少这是一种“乱伦”的行为。程颐和朱熹就曾经指责唐朝皇帝“其妻则娶之不正”,并且还指责唐朝的贵族们“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这表明了程朱理学对转房婚的鄙夷态度。

明清后,官方利用强制手段禁止转房婚,同时也大力提倡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正统儒家观点。官方与儒家共同提倡妇女的从一而终,终于在明朝形成了社会风气。清代《干分嫁娶》中规定,嫡子收继父妾,伯叔母转嫁侄儿等均死罪,行斩决。兄亡弟收其嫂或弟亡兄收其弟妇者,均行绞决。转房婚也随之逐渐失去了立足根基。

转房婚风俗已经不再兴盛了,但是有些地方却存在着转房婚遗俗,但是这些结合大都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之所以流传,一是出于亲情关系为亡兄或亡姊妹的子女着想,害怕这些孩子遇到凶恶的后母或者继父受苦虐待,在父母的允许下,同意转房。另一个原因是不让家族内的财产和劳动力外流。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批判的是一种把妇女作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并且忽视女性人格和剥夺女性权利的婚姻习俗。如果婚姻当事双方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结合,应当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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