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是以股权的形式注入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创业企业所投的权益资本一般由两种构成,即可转换优先股和普通股。其中,前者远比后者使用的广泛得多。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收益变现时,前者被优先支付。从投资者利益上看,可转换优先股有两个重要的优点:一是它可以大大减少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二是它可以刺激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创业企业的经营者大都持有普通股。如果企业只是刚好盈利,在支付风险投资者以后,企业就所剩无几,经营者手中的股票也相对价值降低。虽然风险投资者在创业企业占有相当一部分股份,但他们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而是择机退出,带着丰厚利润从企业退出。投资公司为了防止资金被套,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原则性地规定资金退出的时间和方式。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IPO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他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IT股泡沫。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IPO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大致程序为: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他们作为风险资本投资者(Venture Capitalist)来投资IPO的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们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再抛出股票来赚取差价)。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也许会被聘请为IPO公司的承销商(Underwriter)。由承销商负责IPO新发行股票的所有上市过程中的工作,以及负责将所有的股票发售到市场。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发售出,则承销商可能要买下所有未发售出的股票或对此不负责任(具体情况应该在IPO公司与承销商之间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价属于承销商的工作,承销商通过估值模型来进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责任尽力保障新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性及不发生较大的波动。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对于风险投资,IPO通常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因为,股票公开发行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认可。公司的管理层很欢迎IPO,因为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还获得了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
不过,IPO也受到一些限制而并非完善无缺。通常通过IPO方式可以使合伙投资者获得增值和股权不被稀释的收益,但却不能使合伙投资者立即从风险企业中完全撤出。在大多数情况下,首次公开发行后,风险投资家仍要参加风险企业的管理,直至公司股票完全归属有限合伙人或其他人所有。此外,通过公开发行退出费用往往很高。尽管如此,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并非无利可图,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投资价值有时仍然是稳步上升的。
二、出售
由于风险投资家在IPO后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全从风险企业中退出,那些不愿受到IPO种种约束的风险投资家们可以选择出售的方式退出。出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售出和股票回购。售出又可分为一般收购与“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具体步骤为:发出收购意向书,调查被购企业基本情况和核查资料,谈判并形成收购基本意向协议,并购双方形成决议,签订收购合同,完成并购。“第二期收购”是指由另外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来收购投资企业,即接受第二期投资。投资者选择退出方式最主要的是一般收购。
在退出方式中,出售要比IPO使用的要多,但在收益率上却比IPO相差很多,仅能达到IPO的五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国际上所谓的五次兼并浪潮的发展,兼并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出售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立即变现,从投资公司中全身而退。但公司管理层并不欢迎收购的方式,因为风险公司一旦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后就不能保持其原有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所受影响最大。
股票回购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式。当投资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时,投资家就会采用这个方式。股票回购最早源于美国。美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敌意并购盛行,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由于股票回购是一个各方博弈妥协的结果,牵涉各方的利益,因此在实际中,风险投资家们很少会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投资。
三、清算
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清算是投资者最不愿面对的投资退出方式。国际风险投资界普遍认为,风险投资企业成功率正常水平应在20%左右,有相当大部分的风险投资是以失败告终的。风险投资的巨大风险也反应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越是对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投资,其失败的比例越高。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一旦确认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太慢,不能实现预期的高回报,就要果断的退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根据相关研究结果,通过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以清算方式的退出是十分痛苦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必须果断采取的方案。不能及时抽身退出,只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即使是仍能正常经营,如果成长过于缓慢,收益很低,风险投资家们也会果断行动,立即退出。
以何种方式退出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是投资成功与否的标志。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风险投资家就必须考虑清楚退出方案。没有很好的退出方案,他们是不会轻易把资金投入企业的。成功的退出意味着盈利的实现。退出不仅是实现盈利的渠道,而且是唯一的渠道。退出决策就是利润的分配决策,最佳的退出时间和方式可以使风险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