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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金融工作指导机构——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金融工委坚持党要管党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领导金融业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金融工委,为中共中央下设的金融工作指导机构。

1998年6月16日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央金融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金融工委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各金融机构在京领导干部大会由中央金融工委副书记阎海旺主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何勇,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虞云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正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负责同志以及在京各金融机构部门以上负责同志共8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6月22日,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批准成立。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并负责领导、保证、管理、监督、协调金融机关的运作业务。中央金融工委下设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金融工委双重负责领导纪律检查工委进行纪律检查工作。中央金融工委的常设机构为中央金融工委办公厅,办公厅下设宣传部、统战部、研究室等。中央金融工委首任书记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副书记分别为阎海旺、陈玉杰、谢旭人、王成铭、戴相龙。

中央金融工委职责是领导、保证、管理、监督、协调。领导,就是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主要是讨论决定金融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金融系统的实际,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金融工委坚持党要管党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领导金融业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各大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领导和组织金融业务工作。保证,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金融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就是协助中央组织部做好金融系统中央管理干部的管理工作。监督,就是监督金融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协调,就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党委之间以及各金融机构党委与地方党委的关系。要尊重地方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