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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避开股市泡沫的第一步——新股发行制度

鉴于新股发行泡沫化现象日趋严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一次走向前台。新年伊始,证监会确定“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为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

新股发行制度几经变迁,投资者置身其中,喜怒哀乐不一而足。

●1992年之前 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

这是A股市场初创阶段最早的新股发行制度。新股认购证成为暴富的代名词,也留下了内部职工股这一遗留问题,在2000年才得到妥善解决。上述两种新股发行方式,由于效率不高,受众面窄,因此被淘汰。

●1993年 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

此举改善了前面新股发行不公的现象,但是每遇新股发行,经常会发生地区间资金大量转移,而且新股发行的效率也不高。

●1996年 全额预缴款按比例配售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该办法解决了认购证发行的高成本、高浪费现象,也消除了存单发行占压资金过多过长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解决不了外地购买者资金搬家的问题,中小投资者所能真正购到的股票可能在申购数量中所占比例很少。

●1999年 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

这种方式的初衷是为了健全证券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培育机构投资者。但容易滋生寻租者,有少数发行人将配售权作为特权买卖,不按真正的战略关系选择战略投资人;一些机构不履行持股期限承诺,私下倒卖获配新股等。

●2001年 上网竞价方式

上网竞价发行方式可以减少主观操作,防止违规行为和黑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股票发行价格只是根据市场的申购情况来决定的,往往发生新股申购发行价很高的局面。因此难以长期推行。

●2002年 按市值配售新股

在新股上网定价发行中,由于申购专业户垄断了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有失公平,所以5月份开始全面推行按市值配售新股。但按市值配售新股与新股发行市场化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充分体现一级市场的真实需求,扭曲了供求机制,大大削弱了一级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而且随着股改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逐步转为可全流通,市值配售制度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恢复资金申购就成为必然要求。

●2006年至今IPO询价制 网上定价方式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现行发行制度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为工商银行等一批大蓝筹顺利登陆A股市场保驾护航。但是也存在着重大缺陷:

其一,询价往往会流于形式,新股发行定价难以反映股票真实价值。

其二,有违公平原则,由于机构仍然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存在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弊端。

其三,将大量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之中。

其四,最重要的是,现行发行制度还产生同一公司境内外发行价不同、上市流通股比例太低、新增限售股源源不断等问题。

鉴于新股发行泡沫化现象日趋严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一次走向前台。2010年伊始,证监会确定“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为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新股发行制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完善:

一是从询价机构着手,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避免询价机构肆意抬高询价报价。根据目前的定价机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由询价机构进行网下询价,网下询价结果最终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而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越发越高,询价机构“居功至伟”。为什么会询出这样的结果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询价机构的胡乱报价有关。一方面,为了保住网下配售的资格,询价机构往往会报高价;另一方面,询价机构与保荐机构之间相互捧场,人情报价,这也导致了发行价格的走高。尤其重要的是,询价机构无需为自己的高报价承担责任,最后的申购价格区间是统一的,在询价申报中的高报价者,无需用高价购买股份。相反,低报价者则有可能失去参与网下配售的机会。如此一来,机构询价往往都会报出高价。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询价机构的询价报价与配售认购价相统一,询价报价即为配售认购价。在确定有效报价后,报高价者按高价认购配售股份,报低价者按低价认购配售股份。而二级市场发行价格,则按网下询价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或按有效询价的最低报价来确定。

二是杜绝发行人一味追求高价发行的圈钱心理。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与新股份额相同的认沽权证,允许投资者在新股破发的情况下,将股票卖给发行人。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发行人盲目追求高价发行就会遭受挫折。因为一旦破发,发行人就要赎回所发行的股票,所圈的资金也将被迫吐出来。

三是约束承销商因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等个体利益而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是与融资额相对应的,融资额越大,承销费就越高。于是,承销商为了追求更多的承销费,一味抬高发行价格,导致大量超募资金的涌现。因此,为抑制承销商抬高发行价格追求高额承销费的行为,建议超募资金不纳入承销费的计提范围。同时,针对当前创业板中某些承销商(也是保荐机构)又当股东又当保荐人、承销商的做法,规定券商只能二选一,要么当股东,要么当保荐人或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