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金融工委。
由国务院派出的15个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今年正式进驻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与此同时,中央金融工委也向中国煤炭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了监事会。
那么何谓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按照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目的是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在具体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使用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的名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它主要履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责: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就是代表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去监督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的法人,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强化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这就可以从制度上使国家作为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监督职能得到保证和落实。
第二,健全金融监督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监管机构、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事会制度的建立,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督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国务院派出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开展以财务监督检查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工作,这种监督检查与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相结合,与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和稽核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督体系和机制更加趋于完善。
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者的监督。监事会在进行财务等方面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评估,把对“事”的监督检查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管理者增强自律理念,克服追求短期绩效等短期行为。
第四,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监事会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实现这个目标根本要靠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通过监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国有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从业务经营、资产质量、收支状况等方面入手,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从而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