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
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伴随着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所以,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不一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起协助作用。美国证券监管主体属于极强独立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它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由以前的附属于某一政府部门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统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如日本、法国和巴西等。
集中监管体制有如下优点:①集中监管体制可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并能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②集中监管可以使得监管机构统一实施证券法律,使证券市场行为有合理的预期,提升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③监管者地位独立,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集中监管的不足之处是:①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远离市场,缺乏市场一线监管实践经验,从而使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缺乏效率。②若不辅之以自律监管,集中监管模式下中央监管机关对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
(2)自律监管模式。自律模式有两个特点:①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②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曾经是自律模式的代表。
自律体制具有如下优点:①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②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从而使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制定的监管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效率较高。③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
但是,自律模式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①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②由于没有立法和强制手段作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③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由于这些原因,不少原来实行自律监管的国家,现已开始逐渐向集中监管模式转变。例如,2001年英国政府改变了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了政府监管力量。其他一些实行自律模式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也开始走向集中监管模式。
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蓄意操纵股价,或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由于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欠缺。因此,证券的监管就缺乏有效性,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的做好监管 工作。而且监管机构执法成本高昂,惩处缺乏威慑力,处罚结果执行难。
其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97年8月,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既是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又是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不利于确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影响了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大大限制了交易所在市场发展、市场创新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
第三,监管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有没有足够数量的监管者、监管者的素质是否符合有效监管的要求,将直接影响监管能否及时到位以及监管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状看,尽管我们每年都在扩充证券监管人员队伍,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管水平,但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满足市场规模迅速扩展和证券业务日益复杂的现状。
最后,证券市场的监管过于依赖官方的监管机构,这是政府纠正市场缺陷的一种做法,但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并没有完全超然物外。政府更多的目的是把证券市场当成一个政策工具,或者是用以推动经济改革,解决经济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帮助国有企业脱困;或者是促进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如利用证券市场调节宏观需求。这样,中国的证券市场就不是作为一个纯粹的市场在运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