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临时联合行政结构成立。在这个委员会当中,1999年7月就建立的科索沃过渡时期理事会2001年5月,在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领导下,科索沃通过了(作为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规章UNMIK/REG/2001/9)所谓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为建立科索沃的自治机构奠定了法律和政治基础。宪法框架的草案由15人的宪法专家组(其中8位国际专家,7位来自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三大政党、公民社会和非阿尔巴尼亚族少数民族的当地专家)制订。关于科索沃的地位问题,其指明参阅安理会的决议,它是宪法框架的基础。该宪法框架也明确提及了国际管理的问题,第1.1.章称科索沃为“国际临时管理下的主体”。宪法框架将科索沃的内部组织形式确定为中央国家加分散的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基本单位为乡镇(行政区)。
宪法框架也明确了科索沃的机构框架,须建立以下一些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PISG,即Provisional Institutions of Self Government):
——议会大会,120个议席(其中20个议席是给少数民族代表预留的),任期3年;
——总统(任期3年);
——总理;
——具有相关部委的政府(其中两个部是为非阿尔巴尼亚族民族预留的);
——审判机构(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和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的法院)。
除了建立科索沃的机构框架之外,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成员也是宪法框架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宪法框架的文本中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具体条款,与之相联系的还有比如在议会和其他临时自治机构中消除歧视的措施。在人权和基本权利方面确立的是国际人权保护的最高标准。
宪法框架的导言将科索沃的政体确立为议会制民主制,议会大会是其支柱。这里的议会制是一院制。根据宪法框架的第9章,议会大会是临时自治最高立法和代表机关。议会最重要的职权包括立法、确认或否决总理及其内阁,对科索沃总统选举及不信任提案做出裁决。
议会包括120个席位,其中100个在选票结果的基础上根据比例选举法分配。其他20个席位是给科索沃非阿尔巴尼亚族民族预留的,以保证科索沃塞尔维亚族人和其他少数族裔有更多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在这20个席位当中,有10个席位是给科索沃—塞尔维亚族的代表预留的;此外,4个给罗姆族、阿希卡利人和埃及裔人的政党,2个给土耳其族的政党,1个给斯拉夫族穆斯林。在议会中,少数民族没有被赋予否决权。但原则上,少数民族的代表可以建立一个民族共同体委员会,从而对所有的议会决定和法律草案做出鉴定。
2001年12月10日举行了第一次议会会议。达奇(Nexhat Daci,科索沃民主联盟)被任命为科索沃历史上首届自由选举的议会议长。但是,组建政府和确定科索沃总统人选的工作极其困难,而且旷日持久,所以议会的工作在2002年春天之前实际上是停滞的。在西方大国驻普里什蒂纳的政治代表的强大压力下,特别是通过新任命的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米歇尔·施泰纳的干预,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的三大政党科索沃民主联盟、科索沃民主党和争取科索沃未来联盟最终于2月28日就联合政府(其中塞尔维亚族和波斯尼亚——穆斯林各有一个为其代表负责的部)达成一致,议会也以多数票任命鲁戈瓦为科索沃的总统。
原则上讲,政府和议会的权限受到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权限的限制。总的来说,宪法框架本身遵循的是逐步扩大人民主权的计划。具体是指有相当多的权限仍然保留在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这些权限将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自治机构行动能力的增强逐步转交给临时自治机构。
在过去的两年当中,几乎所有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政治力量都强烈要求迅速将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职权转交给临时自治机构。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来说,争取科索沃独立是他们最为关切的事情。在此背景下,他们迫切希望将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职权尽快转交给临时自治机构就很容易理解了——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将政府职权和行政职权的转交视为最终地位问题的预先判决。另一方面,科索沃—塞尔维亚族人将加强科索沃自治机构的任何措施都视为朝着独立方向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极力反对。
从2001年宪法框架通过起,有一系列的职权被转交给科索沃的政治机构。2003年底,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又将宪法框架中的另外25项职权转交给科索沃自治机构,其中包括农业、媒体、文化和环境。在最终解决地位问题之前,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只还保留了少数几个领域的职权。具体来讲是宪法框架第8章中规定的这些职权:安全领域、对外关系、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和能源供给。职权的进一步转交将在实现《关于科索沃的标准》(2003年10月通过)和《执行计划》(2004年3月31日公布)所确定的标准中进行。这些标准的实现是开始地位问题谈判的前提(参见第9章和第10章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