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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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2 国内“风险投资”范式对创业投资体制的研究

与国外发展创业投资的相关制度体系从一开始就比较完善,因而专门研究创业投资体制的需要并不迫切不同的是: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加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不少方面还对创业投资构成制度性障碍,所以,自觉研究创业投资发展规律,率先建立创业投资体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应该说,近几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在创业投资体制研究方面也做了积极的探讨,但由于他们主要是从“风险”属性角度来理解所谓“风险投资”,因而不仅局限了他们的研究,还使得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偏离了创业投资体制的实际。

4.2.1 脱离创业基点来构建所谓“风险投资机制”

在目前国内持“风险投资”范式的学者中,张承惠博士有关创业投资体制的研究可以说是最为系统而比较全面的。在 2001年出版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一书中,张承惠博士将“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模式构想”设计为:1)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筹集和循环机制;2)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3)风险企业运作机制;4)风险资本退出机制;5)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应该说这种框架设计是比较成体系的,但由于作者脱离现实的“创业活动”去理解所谓“风险投资”,甚至将“风险投资”的起源和动力归诸于抽象的“风险”(例如前面提到的,她将美国的“风险投资”归诸于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不高,股市又已发育成熟,很难通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不仅导致她的整个“风险投资机制”框架缺乏现实的创业基点的支撑;而且在具体的环节上,与现实的创业投资运作机理相距甚远。例如,作者在论述“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时,由于她并没有结合创业投资的特殊要求来理解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安排,竟然断言“在风险投资活动中信托制度明显优于公司制度”。而事实上,不仅孤立地讲“信托制度明显优于公司制度”是不恰当的(因为美国的投资基金,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基金,都倾向于按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公司制设立,而不按信托制设立);而且即使是在中国,信托制度的优势也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领域。

尽管在张承惠博士之前,刘曼红博士在其1998年出版的《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一书中也提出了“建立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体系的设想”,但由于作者局限于“风险投资”范式,因此,所提出的设想更是与创业投资发展规律相背离。例如 1,作者提出组建科技开发银行,通过贷款、投资、参股、委托放款、发放政府担保贷款和无息、低息、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和加快其产业化过程。姑且不论这样的“科技开发银行”在中国无法设立(因为违背了当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即使是设立了起来,也是不符合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活动的资本经营主体,必须以股权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这一运作机理的。由于主要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无法克服“风险-收益”不对称这个问题,所以,也就难免步当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之后尘。例如2,作者提出开办风险投资保险业务。这同样是由于从抽象的“风险”去认识所谓“风险投资”所致。尽管保险的职能就在于分散和化解风险,但它作为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地只能靠大数定律,来被动地化解风险。所以-保险品种只可能对那些风险较易识别,而且失败概率较低的标的物进行保险。而创业投资的风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而是一种创业性风险,其风险不仅较难识别,而且失败概率也非常高,因此,它显然远远超出了商业性保险品种的“风险管理”能力,而只有借助于我们在第2章中所阐述的“创业投资控制高风险的特殊机理”,才可能较好地主动控制好创业投资的特殊风险。事实上,如果创业投资是一种可以通过保险方法加以防范的风险,那么,世界上也就不需要创业投资这种特殊意义上的“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工具”了。至于作者认为“利用居民的储蓄来发展高技术风险投资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的全局也是十分必要的。只要政府下决心开展这项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我国沉淀的民间资金一定能够对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更是一种危险的思路了。创业投资是一种谨慎而需要耐性的高风险投资活动,这就决定了它的投资者必须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此而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只宜定位于富有个人、产业型企业和机构,而不宜定位于一般性居民储蓄。国际教训也已经表明:让一般性居民储蓄介入创业投资基金,不仅不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而且也不利于创业投资的运作。美国作为创业投资发展较早的国家,在20世纪50~60年代也曾设立有46 家面向社会公众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基金)。但由于公众投资者缺乏长期投资理念,导致基金经理为了适应投资者的短期收益需求,而不敢做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股市处于低潮时期,这些公开募集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基金)由于投资人竞相抛售其股票,导致股价纷纷跌到不足面值的1/3,而均被战略投资机构所收购。

4.2.2 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来构想“风险投资”三步走战略

国内持“风险投资”范式的学者除了对“风险投资体制”进行过积极探索外,还具体地探讨过“风险投资”的发展步骤。例如,前面曾经捎带着提及过的某学者的“三步走战略”就已经体现了分阶段建立创业投资体制的思想。按照“三步走战略”,我国需要经过 10~15 年时间,按照以下三个步骤,来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制和机制。第一,建立风险投资咨询与管理公司,为国内外投资者评估和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受投资者的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第三,建立二板市场。这里,某学者提出分阶段推进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大思路无疑是既谨慎而又正确的,但由于他老人家并没有认识到创业投资运作的特殊规律以及中国发展创业投资的现实条件,所以,他所提出的三走步战略其实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就“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即发展创业投资咨询公司而言,其实是只有待创业投资市场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产生了对专业性创业投资咨询机构的需求之后,发展创业投资咨询机构才可能具备市场基础。由于创业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等一般类型风险投资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无法获得公开信息,且不具有流动性,所以,在创业投资业发展初期,通常都是以自我管理型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起步的。事实上,无论是美国于1946 年设立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早期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都是自我管理型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至于在创业投资实现组织制度化并发展成为专门行业之前,还存在由分散的富有个人或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的情形,但分散的富有个人或机构通常是由他们自己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并不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因此,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第一步,就不顾市场条件,大力发展以受托管理他人的创业资本作为专门业务的管理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就必然出现无米下锅的局面。最近几年的实践也已经表明:在“三步走战略”的鼓舞下,我国各地于1998年、1999年一窝蜂地设立了数百家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之后,却并没有多少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真正受托到了他人的创业投资资本。少数几家受托到了他人的创业投资资本的管理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也主要是因为他们拥有某种特殊的政府资源(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进本地的创业投资专门拨出了一些财政性资金,但由于政府原本就没有能力和精力管理这些资金,故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委托社会机构管理)。对于这一点,某学者本人后来也有所意识。在2001年10月 21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中国合伙企业与创业投资研讨会”上,某学者即指出:“我国目前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几千万到几个亿,最多的达十几亿。这类公司有实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以运行的。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却有些良莠不齐,有的从事风险投资的资金管理,用别人的钱进行投资;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对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出问题。”

就“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即建立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实从 1989年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我国市场人士就已经在做这方面的探索(如果说1985年设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还不能算是典型的创业投资基金;那么,1989 年设立的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由于吸引了招商局集团的民间投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两人,已经具备创业投资基金的“由两个以上多数投资者出资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的特性,故本质上即是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到2000年末,我国就已经有近200家创业投资基金。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非要在“创业投资公司”之外,再另外搞出一些“创业投资基金”来;而是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更好地保护已有创业投资基金的权益,并引导其真正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然后,才可能谈得上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至于某学者将开设二板市场放在三步走的最后一步,而且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坚持必须等到10~15年以后才可考虑开设二板市场,则其实只是狭隘地从创业投资退出通道角度来理解开设创业板的意义。而事实上,创业板的更直接作用是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到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渠道,创业板的更深远意义是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某学者从“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了20多年才有 NASDAQ,而且只有30%左右的风险投资是通过 NASDAQ实现退出”这一表面联系,就得出结论说“没有二板,照样可以做风险投资”,就更是表明他其实并未理解创业投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事实上,美国在发展创业投资之初,就已经建立有包括数千家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数千家场外交易市场在没有整合为统一的 NASDAQ之前,就已经起着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渠道的作用。况且,创业板之于创业投资的意义并不仅仅是给多少比例的创业投资提供了直接退出的渠道,而是可以从多个方面促进整个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建立:1)直接为创业投资提供一条最有效的退出渠道;2)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中间环节,促进柜台交易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发展,从而间接促进创业投资通过柜台交易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实现退出;3)为创业投资股权的私下转让提供价格参照,并为私下转让的接受方提供最终退出通道。而联想到我国,由于并不具备美国那样的在 NASDAQ之前就已经发展有数千家场外交易市场和比较完备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条件,所以,如果不及时开设创业板,不仅直接影响创业投资退出,还势必影响场外交易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而间接影响创业投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