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再造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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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发布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应体现以下五个原则:一是治理结构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二是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四是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五是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OECD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解释是,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出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下面,根据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和我国的《公司法》,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做一简单的介绍。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一)公司权力的来源及运用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作为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公司制企业,其基本特征是由国有、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或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所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按照动态股权制提出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理论概念,人力资本拥有者也要对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岗位股的保值负责),也以投资额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企业作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其法人财产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负责。股东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公司权力主要是以股东投入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经济权力。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John Kenneth Galbraith)在《权力的分析》一书中认为,权力的三种来源是“人格、财产和组织”,并且“在现代社会中,组织是最重要的权力来源……如果人们要行使某种权力,他就必须借助组织”。所以说,从总体上讲,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形成公司权力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从具体上讲,现代公司的权力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的财产。这正如罗素所指出,“在封建时代,拥有土地者即拥有权力”,然而,“虽然经济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终取决于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现代社会,那享有最多权力的并不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罗素的精辟论述告诉我们,董事们和经理层只有在控制公司之后才可以从中得到更多的权力,而不论其本人向公司投资了多少。因此,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大都来自公司这一组织,来自于以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权力源。加尔布雷思在《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一书中指出,“就规模较小、比较单纯的企业来说,权力系来自资本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就巨大的和组织性强的企业来说,权力已经转移到组织本身———转移到公司的‘专家集体’(technostruc ture)。就处于发展顶峰的那些企业———例如通用汽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壳牌石油公司、尤尼莱佛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来说,只要企业是赚钱的,‘专家集体’就拥有十足的权力,而资本所有人,即股东,则在这方面是没有份的”。就笔者理解,从具体层面上讲,权力运用者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本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紧密相关,加尔布雷思关于权力三大来源中的“人格”就包含在人力资本之中。按照这种理解,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古典企业,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所有者运用权力首先是因为他拥有必要的人力资本,而不是说他首先拥有物质资本。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更是由于权力运用者拥有较多的人力资本。正因为如此,为了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的职责,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强有力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实现公司以长期利益最大化为主的多元化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公司机关的各种权力的分配和运用来发挥作用的。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组成。公司最基本的权力包括股东大会的权力(资产所有者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经理人员的权力和监事会的权力。在现代公众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权力也不可忽视。在这些权力中,最原始的权力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公司权力的作用体现在通过上述权力的协调运作,进而对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管理的影响上。具体而言,公司权力的运用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举公司董事;二是确定董事的报酬;三是公司的投融资决策;四是有效配置公司内部资源(如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生产、市场营销和研究开发等);五是收购兼并其他公司;六是任免公司高层经理人员;七是确定经理人员的报酬津贴;八是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的行为。

(二)股东

公司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者,也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股东通过持有股票,并按所持股票的数量享受经济利益和其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参与公司设立和组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原始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只要是在民法上具有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作为股东,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在公司内部,股东遵守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同利、同险,实行一股一票制的表决机制。

股东权包括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股东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具有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股东权可以分为公益权和自益权。公益权是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自益权是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股东权在各国公司法和公司的章程中都有规定。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股东权力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表决权。所谓表决权,是指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并就议决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决的权力。股东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对公司经营的意向,从而对公司业务施加影响。

2.选举权。所谓选举权,是指公司股东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领导人即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力。

3.检查权。所谓检查权,是指股东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确定自身的利益有没有受到损害。

4.股利分派权。所谓股利分派权,是指股东有权力根据其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向公司要求相应的股息和红利,获取投资收益。

5.净资产权。所谓净资产权,是指当公司破产清算完毕之后,股东享有对破产程序之后的剩余资产进行分派的权力。

6.股份转让权。所谓股份转让权,是指股东有权通过适当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也可以将自己的股份用做抵押。

除此之外,股东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力,如优先认股权、控诉权等等。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这些权力的实现。例如,及时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提供简化的日常征求股东意见的机制;设置合理的代理投票机制;避免机构投资者左右股东的真实意图,等等。

(三)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必备的、表明公司意思的会议体的最高法定权力机关。即是说,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其权力的机构,也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关股东大会的概念,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理解:所谓股东大会是“意思机关”,是指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战略作出“意思决定”(对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由董事会作出);所谓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以及董事的任免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谓股东大会是“会议体机关”,是指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机关,即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可以成为其成员;所谓股东大会是“必备的法定机关”,是指股东大会的设置是法律要求的,而且如何设置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办事。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权利可区分为决议权(公司意思决议权)、听取报告权和查核权。其中,决议权是股东大会形成公司意思的权限,也是股东大会最重要的权限;听取报告权是听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查核权是指股东大会可以查核董事会所造具的财务会计表册,可以查核监事对这些财务会计表册审核后提出的报告。

依据召集的时间、程序和参加人员的不同,股东大会可以分为股东年会(或股东常会)、临时股东会和特别股东会。股东年会是依照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必须召集一次全体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的一定时间召开。年会的主要工作有:选举董事,宣布股息,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决定公司的合并和解散等。临时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而特别股东会是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股东大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除此之外,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有权力召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法院认为必要,可以命令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清算人也可以召集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公司股东大会体现了“同股同权”、“一股一票”等貌似平等的制度。实际上,各大中型公司每年召集的股东大会,广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都难以参加,如委托代理人参加投票,股东大会往往不予理睬;即使亲自参加投票表决,股东的意思也常被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限制歪曲。对此,日本富永健一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社会学》一书中深有感触地说;“构成股东权的各种权利已经不在股东手中……从大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说,当前仍然明确保持的股东权,仅仅体现在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权和有关企业缩小、解散的组织方面,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股东惟一能够行使的积极权利是转卖股票。当这种行动使股票价格发生巨大变动时,必然对经营者的判断起一定作用。但是,这与所有权为根据的支配是不同的。”富永健一教授对股东权的归属与行使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四)对股东的平等待遇

在公司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利益经常会受到侵犯。这一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比较少,以至于他们作为单个股东是否投票、参加表决对公司决策几乎没有影响。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然也可以通过某种股东协议达成一致投票的约定,以整体力量对抗大股东对决策权的垄断和董事会、总经理可能对自己的利益造成的侵犯。但是,达成和维持这一种协议是需要交易成本的,很少有股东会愿意承担这部分成本而在收益上让其他股东“搭便车”。另一种办法是由那些投资者监管股票的金融机构来行使股东的投票权。但问题是:股东往往并不希望金融机构在所有问题上都代替自己投所有的票,而金融机构要理解每种情况下股东的意愿也是非常困难的。

投资者要确保他们的投资不会被公司经理、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所误用、挪用,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不仅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也是一种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及其方式,应当确保所有的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平等待遇。在 OECD《公司治理结构》中,专门有一部分讨论对股东的平等待遇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必须确保所有同级的股东享有同等的待遇,尽可能向股东提供其决策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并尽量避免公司程序给投票带来的费用和造成的麻烦。

股东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能否采取有效的方法使其所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法律和公司章程应该提供这样一种机制,使股东在有合理的证据认定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无成本地提出诉讼,并得到有效合理的补偿。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一)董事

1.董事的基本含义。董事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定的必备的业务机关,是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董事职务,不过法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须指定一名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选举董事要遵照既要使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能够进入董事会,又要确保董事会能够公正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原则。对于董事的资格,各国公司法都有或严或宽的限制规定,其中对董事的身份限制、年龄限制、国籍限制和兼职限制等,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定。

由于董事行使公司的重要决策权,所以董事的人选应该是对公司业绩极关心的人或者机构,以及一些对公司会有所帮助的社会人士,还应该包括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日本富永健一教授选取 500 家公司中2 625位董事作为研究样本,他从中归纳出各公司董事选任的决定因素为下述12个方面。从这12个方面的统计分析表明,在董事成员中,不同方面的人力资本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通晓经营方面技术细则的有672人;

(2)在开展业务方面考虑全面的有519人;

(3)具有业务经验和知识的有133人;

(4)退休高级职员有102人;

(5)金融界利益代表有73人;

(6)通晓劳资关系的有13人;

(7)购销顾问有51人;

(8)法律顾问有168人;

(9)主要股东有229人;

(10)主要持股代表有330人;

(11)顾客代表有12人;

(12)财务顾问有148人。

2.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这种委任的关系赋予董事以下权利:一是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执行权;二是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三是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修改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代表公司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募集公司债、发行新股的审核权;四是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等等。

董事基于委任关系,对公司享有上述权利但也承担下述义务:一是忠实诚信的义务。二是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三是竞业禁止的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董事如果有此类行为,必须公开有关交易的主要事实,如取得股东大会的许可或同意,也可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四是有关涉及个人利益的交易受限制的义务,即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身份牟取个人利益。如果董事在对外交易中,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涉及个人利益,须将有关情况在董事会上加以解释,以取得董事会的理解和同意。董事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义务,董事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存在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要对公司以及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为自己或他们从事了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该行为本身有效,然而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必须遵守决议把其所得的钱财、物品、报酬津贴交还公司。对此,我国《公司法》和各公司章程都有明确规定。

3.董事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们一般能够发挥下列作用:一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专业特长和技能、丰富的信息渠道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建议;二是利用自己广泛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中疏通渠道;三是独立性强的外部董事更能够有效地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四是在常规和特殊情况下,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应有权益。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基本含义。董事会是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不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的必备的、对内执行业务的法定的常设的会议体管理执行机构。从职能上讲,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对业务执行起决策作用;从设置的强制性和设置依据来讲,董事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必须设置的必备法定机关;从组成来讲,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以公司财产委托人的身份代表公司来管理公司的事务。按照与公司的关系来划分,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也被称为“执行董事”,主要指同时担任本公司主要领导职务(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的董事;外部董事又称“非执行董事”或“外聘董事”,指在公司内部不担任任何职务的董事,它包括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等。

如前所述,董事主要是股东大会选聘的代表股东进行经营决策和管理的人员,所以大部分董事都是股权董事,即拥有公司的股票。当然,出于公司经营的专业需要,以及兼顾股东之外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中也包括一些非股权董事。这里主要包括由工会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社会消费、环境保护等社会保障团体的代表;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有关的学术团体的专家代表等。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也由董事长召集,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由所得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公司章程再另行规定。董事长具有以下职权:一是主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是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是签署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四是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代表公司利益,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须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五是《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形成,所有的董事都有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必须由董事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董事会才能行使,缺席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在特殊情况下,有关董事必须回避,这主要是指董事对于会议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必须回避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其含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占董事总数的多数;二是同意表决权的总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多数。普通决议实行简单多数原则,即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2/3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人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接受股东的委托,负责公司的战略和资产经营,监督和制约经营主要决策,并在必要时撤换不称职的执行人员。各国董事会的结构不尽相同,美国是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一起议事的单一董事会;德国是由执行董事组成的管理董事会与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分离的双层董事会;英国不要求一定有非执行董事,并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能合二为一。

2.董事会的职权和作用。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幕期间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也包括定期召开的例会和临时由董事长召集的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金额较大的合同与开支;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包括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确定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周转等重大财务问题;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提出公司破产的申请;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职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营业方针和其他关系公司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11)批准员工的报酬和待遇,监督和提高整个公司的福利待遇。

3.董事会的自身建设。现代企业是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组织起来的盈利性民事主体。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必须通过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自身建设,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理化以及监控过程的科学化,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内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董事会成员的合理性与董事会的核心能力。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必须注意董事会内部人员的结构合理。美国的施乐公司,其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但这些董事除了以前的高官就是退役的将军,根本不懂经营,结果导致了施乐公司自2000年以来的衰落。所谓结构,主要是指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所有者代表结构(即是代表国有股,还是代表法人股、自然人个人股)以及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等。这些结构不合理,就会影响董事会的决策,结果是:或者董事会的决策不科学导致企业战略出现问题,或者董事会被经营层蒙蔽,从而有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因此,发达国家提出了董事会的核心能力问题。马歇尔商学院有效组织研究中心的研究指出,董事会有效率地开展工作所需的资源,包括知识、信息、权力、激励和时间。西方企业对董事会成员的选拔越来越严格,除了董事的个人特征(如正直和责任心等)外,非常强调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和其他结构,比如注重会计与财务能力、商业判断能力、管理才能、行业知识、市场研究、战略规划等方面知识结构的配置要求,而不再仅仅是资产的代表者。一句话,作为董事会成员不仅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代表,而且其本人也应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美国的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专门发布了一个文件《董事的职业化和专业素质》,就董事应该具备的素质、董事会的结构以及选拔方式提出了要求。

二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优化董事会的结构,提高董事会的人力资本数量和素质来提高董事会自身的决策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引进人力资本,实现权利与知识的结合。具体途径包括:①请专家进董事会。这是所有者向人力资本拥有者转让决策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这在西方已经普及,比如在美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目前都是以独立董事为多数组成。美国哈佛商学院沃尔特· J·萨蒙(Walter J。Salmon)认为,董事会只应有 3 名内部董事: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我国已经开始重视这一制度。②建立具有相当权力的决策咨询机构。这就是有的公司,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在董事会外成立了一个专家组织,如叫之为决策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甚至还有对一些重大决策的否决权。③在企业内部建立重大决策的委员会制度。与前面两种方式相比,这是一个内部组织,一般由总裁召集,参加者包括部分关键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也可以请部分外部技术专家参加,是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机构。

三是发挥外部董事作用。所谓外部董事,就是要排除经理人员特别是责任经理,排除与公司有明显关系的董事(这些明显关系主要指血缘关系和业务关系),还排除退休的经理人员包括退休的总经理,也就是说由这些人之外的人担任董事。对于这种用排除方法来定义外部董事,大部分专家学者都持肯定态度,而且认为应该由外部董事来组成公司的有关机构,比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管经理人员报酬津贴的机构以及聘任经理人员的机构等。在实际工作中,外部董事不是做秀,而应有责有权,特别是要注意给外部董事提供没有经理人员和内部董事干扰的行使职权的条件。赋予外部董事决定董事会工作程序的权限,这些权限应包括议事日程、信息传递、协助管理以及考评程序等。

三、经 理 人 员

现代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或总经理)负责制。从公司治理结构意义上讲,经理人员指的就是经营者,即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的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本的“首席代表”。优秀的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家。关于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已在本书第五章做了讨论。这里仅立足于公司治理结构,扼要地介绍经理人员的职权和向董事会全面报告工作的责任。

(一)经理人员的职权

现代公司制企业一般设经理或总经理,有的升格为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遵循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的产权观,经理人员可以是以物质资本出资的股东,但首先是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应该成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并带领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实际工作中,经理人员的主要业务工作可分为下列几类:一是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战略并负责具体实施,即制定长短期计划,发挥公司的各项业务优势,为股东和公司创造最大价值;规范并组织实施贯彻公司战略的重大事项。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财务总战略,以支持公司推行各项经营战略,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以及作出股东回报的最佳选择。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公司预算和管理控制程序,确保公司管理层掌握正确信息,以明确目标、作出决策、监督绩效。四是具体管理公司的劳动人事、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以及财务事项。

(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经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董事相似,《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经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方面,应全面忠实地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透明度。

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公司经常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为了使投资者对经理人员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定期、可靠、可比、足够详细的信息。二是过多的信息披露也使公司的很多商业机密或其他有价值的信息置于竞争对手的面前。不过,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本身就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主要通过财务报表来实现,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告说明等。

(2)公司的目标。这既包括公司盈利方面的商业目标,也包括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目标。

(3)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投票权。这包括主要大股东和控股或可能控股股东的数据,以及有关特殊表决权、股东协议、控股股份或大宗股票拥有、重大交叉持股关系和交叉担保关系的信息。

(4)董事会和经理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以及他们的报酬。

(5)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

(6)与企业员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有关的重大问题。

(7)公司治理结构和有关政策。

四、监事和监事会

(一)监事的基本含义

顾名思义,监事乃行监督之事。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需要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不受约束的权力易产生腐败”。美国学者柏士纳在其《法律之经济分析》一书中讲道:“分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种现象,即大部分股东若想参与管理,则其成本将会很高。股东要维护利益的必要条件,并非股东本身去做积极参与,他们只要不让管理者将纯收益做不公平的安排即可。”所以,所有股东把公司作为一个财产法人,通过股东大会同意,以一种信托的关系交给董事会治理,董事会再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请经理人员管理,而监事就是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和经理班子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或个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法律上讲,监事作为法定的必备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其设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其职责是监督公司业务执行以及审核公司财务会计状况。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也是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与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的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监事的选任、解聘、报酬、执行业务及竞业禁止等与董事、经理人员一样都有严格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二)监事的职责

监事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并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主要包括:

(1)业务监督权。所谓业务监督权,是指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2)公司财务会计审核权。所谓公司财务会计审核权,是指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造具的各种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

(3)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所谓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是指监事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停止经营与经营登记范围不符的业务。

(4)与董事进行诉讼或交易的代表权。所谓与董事进行诉讼或交易的代表权,是指当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或交易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或交易。

除此以外,监事还有权调查公司设立经过,审查清算人的业务。监事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权。比如,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变更、合并、解散等各项登记事务。监事还有在必要的时候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三)监事会

从法律的角度看,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层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对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设有监事会。其理论依据是:现代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所组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或总经理)负责制,它们分别行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以体现“三权”分立的原则。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即董事会拥有决策权、经理人员拥有执行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董事会中选出董事长一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又任命总经理,组成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在董事会及董事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因此,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行使公司的各项决策与管理工作的执行权。为了对董事会成员及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制度性及法律性的检察监督,防止产生腐败,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它的监督权是法定的,它是代表全体股东来行使的,所以监事会既独立于董事会,又独立于经理层,它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制约和领导,它只是对股东大会负责,然后股东大会对监事会本身行使监督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必须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对公司普通业务的监察和财务会计监察。监事会一般只有监察的职能,但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监事会也有一定程度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允许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但是,无论是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情况来看,还是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来看,监事会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青光眼”和“聋子的耳朵”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从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情况来看,翻开上市公司历年年度报表,可以清楚地发现,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在该公司中担任了不同级别的公司行政职务。一方面,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接受董事会或高层经理人员的领导;另一方面,他们作为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这两方面的角色之间的矛盾性,严重地影响了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独立性和监督力度。有的公司正在参照聘请外部董事的做法,尝试聘请外部监事的制度,以改变监事会的人员结构。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因为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结果董事会向大股东的利益倾斜,与大股东相关联的企业(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况严重,同时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些出现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当权者以权谋私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设有监事会。普遍出现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我们不禁要从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个深层次上来反思了。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要通过建立富有效率的监事会,将“青光眼”和“聋子的耳朵”变成“千里眼”和“顺风耳”。

五、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一)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理念的反思

在涉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时候,人们常常会问一个问题:谁有资格拥有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传统的看法当然是股东至上,结果就是“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全部归股东所有。但是,这一曾经“天经地义”的逻辑在现实中往往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企业实质上是股东(或出资人)、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系列的契约的结合体,契约各方都向企业投入了一定的要素,或是物质资本、或是人力资本、或是基本劳动力、或是其他资源。按照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契约签订前,原则上说,契约各方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都有权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分配。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从企业内部结构的角度认为,企业的本质不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团队生产。詹森和麦克林认为,企业是劳动、原材料、资本投入者和产品消费者之间的一组多边契约关系。它不是个人,而是使许多个人冲突的目标在契约关系框架中实现均衡的复杂过程的焦点。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财务健全进行积极的合作。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化,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应追求的经营目标。

二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公司的财产。从某种特殊的意义上讲,法人财产属于公司的公有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即使这个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无论是国有独资的股东还是自然人独资的股东,都是如此。

三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持股者或纯粹的股东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他们投资是为了获取比银行利息更高的收入,对企业的具体经营并不关心或者也无暇关心。真正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操心,为企业物质资本保值增值作出贡献的主要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将自己的命运与企业命运紧密联在一起的是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内的广大职工。

由此可见,将企业目标简单说成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不尽合理的。最为主要的一是要扬弃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的产权观,确立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的产权观,确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地位;二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从这样的理念上来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

(二)常见的利益相关者

1.跨国公司与所处国家或社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与所处国家或社区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同样地,各个国家或社区也尽量与各大跨国公司维持友好的关系。为了吸引那些实力雄厚、享誉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到本地来投资,从而提高当地的就业率和税收,各国或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和服务,努力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各大跨国公司十分关注各国或各地关于吸引外资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各国或各地政府也非常关注各大跨国公司的战略动向。他们之间的依存度非常大,有的小国家或某一地区的税收和就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跨国公司。许多跨国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压力。如果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只单纯考虑公司的利润目标和价值目标,不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业和环保等),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2.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的一致性,这体现在以花费最小的交易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为了达到这个终极的目标,他们都要确保投资、交易的安全、可靠。其次才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收取投资报酬,使投资增值。同时,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又有矛盾的一面。由于股东与债权人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不同,以及“搭便车”的习惯心理的驱使,可能会使处于相对劣势的债权人处于不利境地,他们之间的矛盾就会由此产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一个公司成立以后,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会形成一定的债务,包括因合同产生一般债务和因公司债券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之所以贷款、赊销、购买公司债券等是参照公司前一次的利润分配情况,认为他们的债权安全而且有利可图。公司债务的多少会制约股东分配红利的水平。如果公司在债务到期之前,改变了利润分配政策,提高股东利润分配的比率,相应地债权兑现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进一步假设,如果公司把所有财产都卖掉分配给股东,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剩下毫无价值、不可能兑现的空头的还债请求权。

二是公司增加具有优先权的债务。公司在形成第一次债务之后,又不断形成新的债务,包括增加设立担保物权债务或发行比前一次更具有优先请求权的债务,公司债权人对债务偿付的请求权可能被淡化、稀释,最后得到的清偿部分会越来越小,这也称请求权的稀释。

三是公司投资转移。一般而言,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敏感指标为速动资产(现金、可转让证券、到期债权)与流动负债(在短期应清偿的债务)之比。一般认为,以 1∶1 的速动比率为佳。如果公司贷款后,以投资公司的身份向其他类型的企业进行再投资,进而成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而承担有限责任。这时,原公司可能会因转移投资使其速动力比率大为降低,或成为空壳或加大风险,影响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在资本转让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条件下,转移投资首先导致公司财产难以变现,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甚至还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四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账面资本,指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际交纳的总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因资本的过剩或实际资产的减少,可能要减少注册资本。以资本过剩为由减少注册资本涉及退还本金问题,有抽逃资金之嫌;实际资本减少更影响债权人利益。因为现代企业的“有限责任”就是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这个“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减少,就意味着承担“有限责任”的额度减少。

五是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有两种情况:一是吸收式合并,即合并各方中,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无论是哪一种合并,都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的债权人会因吸收方的不良资产、债务而增加公司的债务。在新设合并中,原各方公司的债权人会因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兑现。

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由于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还主要依靠银行,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很高,在36 000多户国有企业中,近2/3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平均水平。国家实行债转股的政策,从银行分立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参股企业,成为了企业的股东。但是,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这是在新形势下需要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共同研究的问题。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深化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各项改革,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针对不同的贷款情况,以多样化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3.物质资本股东与经理人员的关系。我们在前面有关章节讨论过,现代企业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遵循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的产权观,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出资人都是企业的股东。但是,由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毕竟是不同特性的“两类资本”,不同的制度安排,既可能促进“两类资本”的目标一致,也可能加大“两类资本”之间的目标分歧。如果遵循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的产权观,物质资本意义上的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大致会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理人员“偷懒”问题。遵循“物质资本至上”的产权观,其逻辑的必然就是“资本雇佣劳动”。詹森(Jenson)和麦克林(Mevkling)(19 76)认为,经理人员在公司拥有股份越小,在为股东创造财富方面,积极性越低。特别是企业所有权,即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全归物质资本所有者时,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必定会受到影响。

二是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问题。当经理人纯粹是一个代理人———高级“打工仔”时,由于受身份和任期的限制,其经营行为与股东要求很可能不完全一致。因为企业谋求长久生存与发展,股东们最为关心的既是当前更是长远的现金流量。而经理人员只关注其任期内的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由此很可能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对一些项目的认识上出现偏差:经理人员追求一些短期利润最大化和一些短、平、快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公司未来的发展后劲和潜力。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实例是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由于研究与开发投入后,其收益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在短期内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意味着企业盈利的减少。美国学者贝克尔(Bec how)和斯劳恩(Sloan)研究发现,经理人员越是临近退休或任期快到时,研究与开发投入越少。而研究与开发费用减少,尽管表面上企业利润增加了,但是企业在未来的竞争力却可能削弱了。正因为如此,那些企图通过年薪制或股票期权来调动经理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更可能激励经理人员关注企业的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资本市场认识企业的价值特别是核心竞争力往往有一个时间差,特别是那些投入高、建设周期长的行业,对经理的短期行为更为敏感。由于经理人员缺乏长期打算,担心被别人接任,常常拒绝未来获利能力强而在短期内在资本市场看来无利可图甚至还要投入的项目。但是,由于外部董事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对公司的业务不理解,发现、防止和纠正这类问题很困难。解决这类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只能是尊重人力资本的价值,切实搞好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让以经营者为代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也成为企业股东,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意义上的股东共同对企业的当期和长期的利益负责。

三是经理人员的偏好问题。经理人员的偏好是多方面的,并随着不同的人员而呈现不同的特点。比如说,对权力偏好的经理人员,往往有扩张权力或滥用权力的倾向。这种倾向在监督与约束不力的时候就有可能得以实现,并会对股东利益带来损失,有时甚至还是巨大的损失。又如对待风险的偏好,当风险发生时,经理人员个人自身出现损失的情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如果经理人员是个高级“打工仔”,本人没有或只有很少一点股份,那么他们在公司大量举债上项目的问题上的态度可能偏激一些。但是,一旦经理人员拥有相当比例的公司股份时,对大量举债上项目之类的事情,其态度则会偏稳一些。再如,在对待非生产性费用的问题上,如果企业的制度安排,这一部分的钱全由公司负担,恐怕经理人员的偏好会大手大脚一些,例如把办公楼装修得豪华一些,轿车配置得高档一些,给公司员工的福利或奖金搞得更好一些,因为这些钱都由公司即广大股东负担。如果是对非生产性费用采取总额控制的办法,“超支扣款,节约归己”,那么必然会促进经理人员的偏好引向节约开支这个方向上来。还如,经理人员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偏向于能发挥自身特殊技能的领域,以增加更换经理人员的成本和代价。在选择外部融资还是内部融资时,经理人员更倾向于内部融资,因为外部融资对经理人员的制约很大,可能增加财务风险,等等。经理人员的这些偏好,有时与股东利益一致,有时则会相悖,最主要的是要靠制度安排,特别是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紧密相关的分配制度安排来尽可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一致。

4.经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关系。经理人员或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首席代表”,与企业其他员工的关系,实际上包括着两类情况,一类是经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关键人与其他关键人,即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经理人员与企业一般人,即基本劳动力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比很多进行投资组合的员工更为密切,因为他们所在的企业已成为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养老都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他们又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创造企业“剩余”的主要源泉。因此,正确处理与其他员工的关系,是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员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在“资本雇佣劳动”体制下的不少国家,企业不仅被看成是一个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实体或是市场主体,它更是一个国家、社会和社区的“生命机体”,人们在此工作,在此生活,倚此为生。企业的目标应在盈利的基础上,还包括为绝大多数员工创造较为舒适的工作与生活、生存与发展的广阔空间。

在这方面,20世纪50年代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引入的“职工参与制”很有特色。这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让企业职工通过“企业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对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参与决定,通过职工代表进入公司领导机构(监事会和理事会)来实现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问题的参与决定。职工参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职工和行业工会的代表在公司监事会和理事会中必须拥有一定的席位,并具有表决权;二是监督已经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执行情况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三是与资方平等地参与社会福利政策和方案的表决;四是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职工参与决定制的产生不仅从某种角度反映了德国社会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也在相当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为保证企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处理企业与广大职工关系的问题上,有些现实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对传统的国有企业来讲,吃了企业几十年“大锅饭”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下的固定身份的职工,“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魂”,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机制转换,是这一类型企业缺乏动力和活力,进而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在很多民营企业里,一些经理人员或业主,只一心想赚钱,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又太不关心,造成劳资关系紧张,严重的还影响社会稳定。解决这类问题,也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从制度安排上统筹考虑企业物质意义上的股东、人力资本的首席代表———经营者、其他关键人以及一般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让这些关系尽可能向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协调发展。

总之,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运行的一个控制系统的话,那么,这个系统并不是仅局限于公司内部的一种封闭运行的系统,而是一个与外界广泛联系的生态系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确保外部的资源不断流入企业,寻求鼓励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向公司不断投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方法。英国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经济”概念、美国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都说明企业、政府、社会都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因此,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建立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