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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金融理财产品的比较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比较分析

货币市场基金与人民币理财产品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两者安全性相当。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各商业银行自行发行,但实际上理财产品到期后应能按时兑付,所以可以大致认为各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相等,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不存在问题。同样,货币市场基金也非常安全,而且在投资信息披露方面更加透明:首先,货币市场基金是依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实施双重监管;其次,从法律角度,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投资者的个人资产,并由托管银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专户管理,不存在基金资产被挪用的可能;最后,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公布投资收益情况,每季度公布投资组合情况,并公布半年报告、年度报告,投资人可以随时监管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情况,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

其次,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远好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有3个月、6个月与1年,有投资期限的限制。此外,人民币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将会受到严重的利息惩罚。所以,人民币理财产品几乎不具有流动性。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灵活方便,对投资期限没有任何限制,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闲置情况,随时购买、随时赎回;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赎回资金在T+2日即可到账使用。

再次,货币基金收益率一般高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且明确免税。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期限享受不同档次的收益率,其一般收益率(税前)为: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2.1%(招行)~2.3%(建行);6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2.4%;1年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3%左右。而货币市场基金的年收益率一般在3%左右(保守计算平均年收益率2.8%)。在税收方面两者也有巨大的差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投资者(个人和机构)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免征收所得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虽不由银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机构投资者需要自行缴纳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亦没有得到国家税务局税收豁免,免税缺乏法律保障。

结论:货币市场基金无论是在安全性、收益率、流动性各方面,远远强于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二、保险理财与银行理财的比较分析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不带有保障功能,而保险理财则有死亡保险的保障功能。

变额寿险的缴费是固定的,在该保单的死亡给付中,一部分是保单约定的、由准备金账户承担的固定最低死亡给付额,一部分是其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额。视每一年资金收益的情况,保单现金价值会相应地变化,因此死亡保险金给付额,即保障程度是不断调整变化的。万能寿险的缴费比较灵活,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缴纳保费。此外,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定死亡保障金额,即自行分配保费在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中的比例。因此,死亡保险给付通常分为两种方式:第一,死亡保险金固定不变,等于保单保险金额;第二,死亡保险金可以因缴费情况不断变化,等于保单的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情况与万能寿险大体相同。但需要注意,万能寿险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决定,它要对保户承诺一个最低收益;而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投资者必须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他又没能及时为准备金账户缴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减少为零,保单将会失效,保障功能彻底丧失。

其次,保险理财与银行理财资金收益情况不同。银行理财产品采取的主要是单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存款会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空间。不论是固定收益还是采取浮动利息,在理财期限内,银行理财产品都采取单利。而保险理财产品则不同,大都采取复利计算,即在保险期内,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以年为单位,进行利滚利。并且在保险理财产品中,变额寿险可以不分红,也可以分红(目前国内大多属分红型的),若分红,会承诺一个收益底限,分红资金或用来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或直接用来减额缴清保费;万能寿险也会承诺一个资金收益底限,通常为年收益4%或5%;而变额万能寿险则不会承诺,资金盈亏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最后,变现的灵活程度不同。银行理财产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储户因急用需要灵活支取,会有利息损失。而保险理财的资金支取情况分两种:一是可以灵活支取,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但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也同时按照比例相应地减少,会影响保障程度。如果全部支取,要扣除准备金账户的费用损耗(因为投资者已经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死亡保障),因此只返还保单现金价值,会造成较大损失。现实中,很多保险公司的万能寿险产品为了满足保户的理财需求,在账户管理上讲求“保障少、投资多”的策略,如,缴纳10万元的保费,其中只拿出2000元用作责任准备金即可,其余9.8万元用来理财,并且可以灵活支取。二是不可以随时支取,直到保险期满时,死亡保障金和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可以一次返还。

三、外汇理财和保险理财都具有期权的特性

期权就是一种包含着在规定时间内以特定的价格买或卖事先确定的有价证券或商品的权利的合同。保险,其本身就是一种期权。保险的本质就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取得在遇到相关损失时获得事先确定好的协定价格,也就是赔偿费用。如果没有发生损失,人们所损失的最多只是保险费,一旦发生损失,则可以弥补损失。这就是期权。

而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更多地了解期权还是从外汇市场开始的。期权发展和补充了原有的几种外汇交易方式,既为客户提供了外汇保值的方法,又为客户提供了从汇率变动中获利的机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中行上海市分行推出的“汇聚宝”系列产品,该产品收益与国际金价挂钩,投资期内黄金价格波动越小,投资者收益率越高。如果投资期间每盎司黄金价格一直在410美元~435美元之间波动,即可获得最高3.2%的年收益率。但如果黄金价格在收益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并超出观察区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将会有所下降,这就具有典型的期权性质。作为个人投资者来说,在投资这些产品的时候,可与相应的市场(如黄金市场)或相对应的外汇理财品种(如欧元)等进行对冲交易,这样可以获得较为安全的回报。

四、信托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比较分析

从本质上来说,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实质上是一种信托,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上来看,很多条款也借用了《信托法》中的相关内容,使得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与集合资金计划有着众多的相同之处,如,《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属于私募性质,进入门槛相对较高,《暂行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客户的最低资金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客户的最低资金额为10万元。但是,《暂行办法》并不限制一个理财计划的客户数量,这是为备受200份合同限制而苦恼的众多信托公司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没有客户数量的限制,券商可以通过其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和销售网络,利用其专业理财优势和较低的费用吸引众多实力雄厚的机构高端客户参与,实现规模经济。

五、信托与其他理财产品的比较分析

对于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理财工具而言,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关系是委托关系,投资者把财产以委托的方式交与专业理财机构代为投资理财。而对于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由投资者转移到信托公司。这一点是与其他理财工具完全不同的。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就是基于这种所有权的转移,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之外,不会因为委托人的破产而被清算,这是信托的独特制度优势。

与其他理财工具相比,信托的另一优势是投资领域广泛。除了货币市场基金能进行货币市场投资以外,一般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投资型保险等均只能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并且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受到种种政策限制。而信托却能够自由地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投资,成为联接三大市场的桥梁,特别是在产业投资方面,是信托独有的优势。信托可以进行房地产、基础设施、环保、企业改制等众多领域投资,没有任何政策障碍。所以,信托产品的收益普遍较高,但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像基金一样规范透明,产品流通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