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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银证、银信、信证等金融创新的理财产品

近年各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逐渐摒弃原来单独发展的状况,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在理财服务(品种设计、客户资源共享、代销等)、技术保障手段(银证通、托管)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便利条件,尤其以理财服务合作为多,且不断推陈出新,最初是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单,然后是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而现在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日渐增多。

一、银证、银信、信证的理财合作业务

1.银证

2003年初以来,银行与证券公司联合推出的“受托理财计划”引人注目,其运作原理是:银行向其客户推荐,加以口头保证保底收益,投资者与银行、券商签约或仅与银行签约,募集资金由银行交与券商负责运作,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本市场。这种合作,最早见于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在2003年1月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尽管非常低调,但募集金额巨大。随后多家银行、券商受到启发,开始纷纷推出类似金融理财合作,如,招行的“银证通”业务,是“银证转账”的升级替代产品,是银行与券商合作,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的一项三方共赢便利的金融服务工具,开通此项业务的股民,不需办理传统的银证转账手续,直接用客户开在招行的银行卡作为资金账户,就可以任选银行或券商的交易平台进行证券交易、买卖股票等操作。

2.银信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在2002年下半年已经开展起来,主要表现在信托品种的发行。由于合作深度不足,募集金额不多,没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对于这一新兴领域,银行积极尝试,目前多家银行从事代理资金收付业务资格被央行批准。从实际操作中看,代理资金收付与代理销售并无二致,有的银行没有获得这一资质,也在积极开展这一业务。这一合作的初始原因在于信托公司受到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一些信托公司在银行的帮助下,募集了千万元至亿元不等的规模,以主要中心城市为例,北京主要有中信信托与农行、中煤信与民生银行的合作,上海有中泰信托与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等。

3.信证

信托公司与券商的理财合作也开始出现,例如,杭州工商信托与深圳世纪证券公司、英大信托与湘财证券合作,募集了2000万元。这种合作,以信托公司名义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品种,然后资金交券商实际运作。券商借助信托这一形式,使得其募集资金的行为合法化,增加一个公开募集的渠道,信托公司发挥的作用则非常有限。

二、银信、银证、信证的理财合作的特点

银信、银证、信证的理财合作共同点:理财服务,不同于一般的业务,正在“产品化”,具有一定的募集金额要求、一定的资金投向、明确的发行期与运作期、集中式管理。

银信、银证、信证的理财合作不同点是比较明显:(1)专用账户的使用不同:银证、信证合作中,银行、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处理,但券商如何使用资金无法得知,据估计,券商可能与其他渠道资金混同,否则单立账户无法实现;银信中只有信托公司惟一开设账户,且专户封闭使用。(2)当事人关系不同:银证、信证的合作中,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两个受托人,银信中只有信托公司一个受托人。(3)资金投向不同:银证、信证合作的资金投向于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银信合作的资金主要投向为实业领域。(4)资金运用方式不同:银证、信证为投资,银信主要为投资、贷款、租赁等多种。(5)信息披露不同:银证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信证合作的信息披露对于信托公司有原则性规定,但对券商无约束。银信合作的信息披露责任在于信托公司,银行没有必要。(6)法律依据不同:银证合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保证财产及其收益的独立性;信证合作中,虽然对信托公司有法可依,但不能适用于券商;银信合作,主要依据《信托法》,对投资者的财产独立性有明确的约定。(7)法律责任不同:银证合作,一旦发生问题,谁承担责任无法确定;信证合作,如果券商有过失,信托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银信合作,只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不涉及银行。总之,银证合作在初期比较成功,银信合作稳步发展,信证合作不理想。银证、信证的不同认购结果,反映了银行的保证。投资者加入受托投资理财计划,更多地与银行存款相比;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信托品种,更多地与基金比较,所以导致认购情况差异明显。银信合作只是利用了银行的客户资源,而没有得到银行信用的加强,就双方合作力度而言,不如银证合作大。

三、关于受托理财计划的探讨

“银证”的受托理财计划之所以得到欢迎,不完全是券商的理财能力为投资者认可,因为银行的信用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坚定了投资者信心。目前券商所遵循的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这一规章运作受托理财计划,实质上是信托行为,因为《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因“受托人可设置专门账户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依据《信托法》,其行为实质属于信托行为。事实上,券商在银行的帮助下,变相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且避开了央行对存款利率的限制;或者说,变相发行短期企业债券。

券商原来的资产管理业务陷入困境的根源,相当一部分在于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而非完全归咎于券商的能力欠缺,即系统性风险较大。至今系统性风险没有降低,受托理财计划又横空出世,这种“创新”突破了监管,却未能降低金融风险。受托理财计划作为一种新生的理财服务,有它存在的一定市场空间,但中国股市不改观,银监会与证监会不及时制定监管政策,如果继续得以银行信用加强的方式被大规模推广,将加剧股市泡沫,同时银行信用受损,造成今后金融市场巨大的动荡。

虽然受托理财计划开局比较成功,但并不能掩盖其中较大的风险。银行的客户主要追求稳定收益的理财,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积极认购,而对资金投向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更多地误解为一种变相的高息存款。银行并不实际操作资金,对券商没有绝对控制能力,但要承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外人的信用、风险控制是银行无法持续掌握的。当年银行代销投资连结险、分红险,以假设数据说明保单的高收益,误导了投保人,导致2002年以来陆续发生退保问题。理财业务发展需要金融创新,更需要维护银行自身的信用。有的金融创新,从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考虑,银行也应有所取舍。

四、银信合作的有关问题

信证合作,使得私募资金的组织运作形式具有了法律依据,开始合法化、半公开化。信证合作刚开始,远不如银证合作成功。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信用不及于银行;在信托计划中说明预计收益率这一做法也不如银行的保证有效;信托公司与其投资者的关系不如银行与其客户稳定;最主要的是,信托公司刚完成重新登记,信誉尚未树立起来。对于信证合作,信托公司在信用、理财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没有显著的收获,现阶段这种合作不太可能得到较大的发展,信托公司不可能将此类业务作为重点。

由于信托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如受托理财计划庞大,所以市场没有对此给予过多的关注,事实上银信合作逐步增多。信托公司对与银行合作的兴趣明显高于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信合作的风险较小,但信托公司给予银行的代理费低(总募集金额少,费率一般,且许多为一次性收取),对银行的吸引力不如银行代销保单等业务的收益。银行对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态度是尝试、观察,更多地看重信托品种为其客户增添了一种新的理财选择,拓展了自己的理财范围。

五、券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之间理财业务的合作与发展

因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总是具有局限性,而客户却不再满足于得到单一金融服务,其需求在逐步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特点。因此,金融机构之间的理财合作成为必然。我们也注意到,任何一个产品,包括金融服务产品,可以很快地被复制,没有很强的竞争力;而抓住客户,提供一站式、多样化的理财服务,才具有不可复制的强大竞争力。券商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仍然没有摆脱老思路,痴迷于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本身,而忽视了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信托公司刚完成重新登记,业务开拓才起步,正在通过信托品种的发行,摸索、培育以管理信托财产为主的新型业务模式。有的信托公司开始意识到围绕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趋势,但还无法付诸实施。银行为了稳定客户,已经开始尝试多种业务创新,多方向突破,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积极合作,目前普遍已经与所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不同层次的理财业务合作。

三种合作事实说明,券商仍处于典型的生产时期,满足于现状;信托公司刚进入生产时期,对金融理财服务新的发展有所注意;银行正在跨越生产时代(单一的存贷业务),进入营销时代(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多种理财服务),这是目前国内金融界较先进的服务。银行在服务理念上领先于信托公司,更领先于券商。

除了银信、银证理财合作之外,加之原来的银证通、银行代理投资连结险、分红险、开放式基金等业务的开展,使得银行初具“理财超市”的雏形。券商、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成为其供应商。银行略显不足之处在于:法规限制了其理财经营范围,本身仅能开展存贷等业务,抑制了其客户资源的二次开发,需要依靠其他金融机构,构造理财超市;银行内部存在壁垒,无法整合客户资源;对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前景、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尚未有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