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拔罐疗法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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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禁忌证与禁忌部位

拔罐疗法虽然适用范围广,但并不是万能疗法,也有其禁忌证与禁忌部位。

(一)禁忌证

凡有下列情况(或疾病)之一者,应当禁用或慎用。凡中度或重度心脏病、心力衰竭;全身性水肿;有出血倾向者(如血友病、紫癜等);失血证(如咯血、呕血、吐血、便血等);白血病、恶性肿瘤;高热;全身剧烈抽搐或痉挛;重度神经质;活动性肺结核;狂证、广泛性皮肤病、狂躁不安、不合作;或施术部位溃疡;全身高度水肿;受术局部有疝气史;某些妇女月经病,外伤骨折等,禁忌拔罐。极度衰弱、醉酒、过度疲劳、过饥、过饱、过渴、皮肤失去弹性及皮肤高度过敏的患者,当慎用。

(二)禁用部位

凡大血管通过之处、乳头、心搏处、鼻部、耳部、前后阴、静脉曲张处、显浅动脉分布处(如腹股沟动脉搏动处、足背动脉搏动处、颈前上端两侧的颈动脉搏动处等)、孕妇腹部及腰骶部、敏感穴位(如合谷、三阴交等),应当慎用。

拔罐疗法的禁忌证与不宜拔罐的部位,不是绝对的,有人用此法治疗水肿、精神病、高热、活动性肺结核等,未见不良反应,且收效甚佳。也有用于乳头、心搏处、鼻部、耳部、前后阴等,也无不良反应。何况拔罐疗法与其他疗法配合应用,亦有与其他疗法相适应病证,自当参合而定。但在临床应用时,以上情况要尽量避免使用,必须选用时,也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