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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精神障碍概述

精神障碍是指在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障碍。

精神障碍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从心理过程的角度来划分,二是从病因和症状的角度来划分。

(一)按心理过程划分1.认识过程的障碍认识过程的障碍可分为9类:感觉障碍。如感觉过敏、感觉减退、感觉倒错、内感性不适等。知觉障碍。如幻觉、错觉。思维障碍。思维活动数量和速度方面的障碍,如思维迟缓、思维松散、思维破裂等。思维逻辑障碍如独特性联想、象征性思维、自创新语等。思想内容异常,如妄想。注意障碍。如注意增强、注意减弱、注意缓慢、注意涣散等。记忆障碍。如记忆增强、记忆减退、遗忘症、错构症、虚构症等。智能障碍。智能全面减退称为痴呆。自知力障碍。自知力指对本身精神病态的认识能力,精神病患者一般有自知力缺陷。定向障碍。如时间定向障碍、空间定向障碍。

2.情绪情感障碍情绪情感障碍包括情感淡漠、情感迟钝、情感高涨、抑郁、情感爆发、情感倒错、矛盾情感和病理性心灵恶劣等。

3.意志行为障碍意志障碍包括意志增强、意志减退、意志缺乏、意向倒错等;行为障碍包括精神运动性兴奋(如躁狂性兴奋、紧张性兴奋)和精神运动性抑制如木僵、蜡样屈曲、缄默症、违拗症、刻板动作、刻板言语、强制性动作和强迫性动作等。

(二)按病因和症状划分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按病因和症状分类的标准有《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Ⅳ)。我国精神病学家参考上述两套分类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目前已经出到第3版(CCMD-3,2001)。CCMD-3的排列顺序服从等级诊断和ICD-10的分类原则,大类和小类保持了内容的主从逻辑分类。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如下: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精神所致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与儿童和少年心理发育障碍;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与性心理障碍;儿童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