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金融运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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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改革浅析

杜慧芳

2006年底我国将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加快步入国内的步伐。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银行会利用其雄厚资金和混业经营的优势,与我国银行展开全方位的激烈竞争。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我国金融业最终要融入全球竞争之中,面对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集团的竞争,目前的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势必面临挑战,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明显不能适应我国银行做大做强的需要,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拟就我国目前由金融分业向金融混业过渡的改革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概念

对于金融业来说,狭义的理解分业经营是指:银行机构局限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期货机构限定在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内经营,两者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广义的理解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

狭义的理解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期货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二、历史的沿革和现状

从全球金融业的数百年发展情况来看,经历过“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再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分业管制政策,金融机构纷纷实行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划出一部分资本金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国内各家银行相继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证券公司也在利用可以从事国债回购业务的政策大量买空卖空进行资金借贷,实行了初级的混业经营。由于当时市场和机制两方面均不完善的原因,监管当局尚不能实施有效监管,混业经营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助长了道德风险、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出现了相对混乱的后果,使得实行混业经营停止了脚步。在尝试了初级混业经营的恶果后,我国于1995年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但与此同时在政策和法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仍为混业经营预留了一定空间。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虽然没有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各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了,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股票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连结保险和分红保单等。具体表现为:

银行业:光大集团已经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并且持有申万证券19%左右的股份、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3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并且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了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金融集团的雏形;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向保险监管部门递交了设立寿险公司的申请,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工行也表示,将混业经营作为战略目标,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成立后,有意涉足保险业。如果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递交的成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得以获批,这意味着国内综合经营的大门正式打开。而在此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商业银行已获批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可见,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有望在2006年真正浮出水面。

保险业:与此同时,“保险系”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将显形。平安保险同时涉足产险、寿险、信托和证券,拥有平安银行之后,平安集团2005年8月还积极尝试收购广东发展银行,希望一举完成从保险集团向金融集团的跨越;而人保集团也正在酝酿收购一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其他几家保险公司的意图也相当明显。

证券业:2005年8月8日成立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就脱胎于证券公司,也是国内首家在公司名称中含有“金融控股”字样的金融机构,旗下将控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等3家公司。有专家预计,2006年国内的几家大型国有证券公司也会走上这样的道路。

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业务,中国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如山东鲁能集团控股英大信托、尉深证券、鲁能金惠期货,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正向着全能化方向迈进。

三、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对于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保险、房地产及持有非金融公司股份等非商业银行业务所带来利润的看法:以德国为首的国家主张综合银行制,强调利润,鼓励银行综合性地进行任何相关业务。认为由银行经营保险业,除了能同时对客户推销其他银行产品,及具有较多分行等成本优势外,也节省了消费者收集信息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地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发挥金融机构动员储蓄转向投资的中介职能,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增加收益,更充分地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营业网点、信息技术和人才,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

2.对于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保险、房地产及持有非金融公司股份等非商业银行业务所带来风险的看法:已经实行混业经营的西方国家主张专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认为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与持有非金融公司股份的限制越严格,银行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越大。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与银行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银行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投资者,还可以把资产证券化。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控制。同时,银行由于业务多元化,能规避因单一业务竞争加剧、利润下降引起的经营性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最终能提高银行的运行效率,有利于银行的稳定与安全,也就有利于金融的稳定。

总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和金融管制降低了金融业的竞争程度与运行效率,不利于微观金融的活跃。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银行能全方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能较好地获得客户认同,竞争力较强,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二)弊端方面

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控制有一定难度。金融分业经营的初衷主要在于,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间建一堵隔离墙,避免银行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证券、期货市场,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安全,保护储蓄人的利益,从而达到稳定一国金融的目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面对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银行与证券市场间如果没有这道防火墙,就不能切断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混业经营如果管理不当,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银行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上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威胁,导致银行破产风险增加,损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对提高经营与监管效率有一定难度。此外,混业经营往往使大金融机构强者愈加强大,中小金融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竞争。

四、各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及我国适合发展的金融混业模式

概括起来,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为: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即德意志银行模式;金融机构出资新设的日本模式和美国的“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两大类。

就目前我国金融业体制受一定内外部因素制约的现状来看,混业经营还需要积极、稳妥而有创造性地推进,我们既不可消极观望,也不能操之过急。过去的10年之中,中国的金融系统发生了重大的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来,大量的资本注入了问题重重的商业银行,而且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经公开在香港上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也积极寻求公开上市。与此同时,国有投资公司对破产的证券公司的接管也正在进行。我们看到中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特别是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展示了要改革银行体系的决心和魄力。但对一些问题还需要更深层次的探索和解决。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人制度和内控机制、不良资产依旧威胁着商业银行,国家准备退出或部分退出银行业的时候,银行自身还未蜕变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等等。因此,我国金融混业经营不能一蹴而就,宜进行渐进性改革,参考国际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首先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向类似美国金融控股集团混业模式发展的特色之路迈进。

五、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应进行渐进性改革

(一)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混业经营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我们目前不宜即刻拆除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业务之间的隔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先试行组建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国际上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的金融事业。在四大银行之上先成立单一的银行控股集团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最终形成全能化的金融控股集团。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传统的业务领域内,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抓好资金结算、清算等委托代理、保险代理、基金托管、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企业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通过这些中间业务,在立法的界限之内跨越不同的市场,丰富金融企业利润来源,分散金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为在我国金融业最终实现混业经营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从金融机构层面看,综合经营主要是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营业网点、信息技术和人才,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因此,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一种现实选择。现阶段可尝试开办一些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证券公司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

(二)过渡路径的选择上应遵循风险从低到高的原则

从外国经验看,第一步,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第二步,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降低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第三步,放开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有限制进入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第四步,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行银行和证券的混业交叉。我国也可借鉴外国经验,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上,通过2~10年,逐步适当放开行业间的藩篱。

(三)尽快建立和完善混业经营的各种法律法规

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在向混业经营稳步推进的过程中,其法律法规不断得以完善。美国自《G-S法案》颁布后,相继通过了《证券交易法1938年修正案》、《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部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1990年市场改革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以及《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风险逐步降低,为以后的混业经营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我国监管体制情况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我国相关金融法律也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框架,与混业经营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建立。因此,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缺乏相应的、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而且,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势必对立法提出了大量需求。特别是针对金融案件高发态势,关于挪用资金、违法放贷、骗取银行贷款、银行信用等方面的犯罪,法律和立法解释的需求很是迫切。金融业的专业性,增加了金融立法的难度。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及其在各个层级的配套与协调,是对立法的基本要求。单纯从法律条文上讲,金融机构不能进行混业经营。但面对混业经营这一国际大趋势,我国应修改相关法律,稳步推动混业经营的合法化,实现“依法治业”。鉴于混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较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今后立法应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以及国际金融法规的惯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立法上,重点要设立金融监管的防火墙,防止市场间风险传递。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的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了防止在金融集团混业发展下各业务、各公司成员间相互传播和向外蔓延,立法者或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做出相应的约束、提出相应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可以考虑先推出类似《关于推进混业经营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以明确目标模式和法律界限,为今后全面推开混业经营做好准备。

(四)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设立金融监管防火墙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力量和经验不足,金融业制度也不很完善。从银行业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仍较为落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健全,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监控,而且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虽经过多次改革,但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痕迹还十分明显。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带来了较大的混业经营风险。近几年,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形成了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对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也存在差距,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形成有机配合,监管不能只是单向的,而要互动起来,要注重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避免由于业务分工出现的割裂现象。面对混业经营的挑战,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混业经营而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我们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而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在现阶段,则应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的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适时监管,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改革方向要考虑监管机构的更高效率运行。应从现行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风险或资本监管为主。目前,监管当局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制定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审批金融机构的开办,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处罚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上。尽管有些银行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监管规章制度,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特别是在转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金融创新发展较快,许多监管法规、制度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监管当局不能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和化解,混业经营就不可能稳步地推进,因此应转向风险或资本监管。无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也好,主业经营也好,都与其资本相联系。监管的重点不再是具体业务,而在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能否覆盖其风险,能否覆盖其所有的业务。银行、银行集团或是金融控制公司,其资本金一定要与其资产规模以及资产中所包含的风险相匹配。无法实现这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也就无法稳步地推进混业经营。

通过防火墙的这种制度安排,约束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分支行业间的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问题。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相应的防火墙时,可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第二,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对外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第三,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市场化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金融交易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尊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

(五)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

进入9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社会技术基础有了很大发展,现代金融工程技术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信与金融数据的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的效率大为提高,互联网、远程通信设备发展快,信息日益发达,从而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可以进入其他业务领域,为我国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提供了新的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期权、期货、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迅速产生,它们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通过套期保值实现风险控制,因此,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此时的混业经营才真正起到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为混业经营创造了良好条件,这些变化为混业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不得不承认,我国信用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飞速发展比,还有一定差距,要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电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还需要一段时间。据一些数据表示,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40%,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将是未来银行业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也是我国银行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只有金融科技更快地发展,打破市场壁垒,才能更好地适应、支持金融混业经营需要。

(六)加快全面型、复合型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人才能力较为单一,在多年专业分工情况下,限制了人员的全面发展,极度缺乏业务多面手,而混业经营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金融的资产、负债,又要懂保险、证券等中间业务,培养这样的人才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因此,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之前,就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从大学课程设置、成人教育及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入手,为未来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