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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浅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得与失

王永庆

2003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这是国资委成立后,为摸清家底而开展的一次大规模行动。历时一年半,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已基本结束,各类资产损失3500亿元,其中按原会计制度清查损失1800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1700亿元。目前国资委正在组织开展复查工作,重点抽查部分企业清产核资的准确性。

一、本次清产核资的特点

历次清产核资的损失都是财政“买单”,这次基本是企业自己“买单”,依次核销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如果核销实收资本,则需财政部门和国资委批准;清产核资与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相结合,国资委决定自2004年度起大部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清产核资中,除了按原来的会计制度清查资产损失外,还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预计资产损失;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核查,并负有法律责任。

二、本次清产核资的意义

清产核资即理清财产核实资本,好处是可以摸清家底,分开以前与今后的经营成果;核销不良资产和潜在亏损,甩掉包袱轻装上阵;为落实国有资本经营责任,考核企业业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加强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本次清产核资的问题

1.成本效益不对称。此次清产核资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仅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核查,每家企业按40万元计,180多家中央企业就花去近8000万元,如果加上企业从下至上的自清自查,至少花去1亿元的费用,成本与效益是否对称,关键是清查结果如何充分利用,清查出如此巨额的损失,到底要如何处理,是仅仅要求企业自行核销了事,还是另有其他用途,谁对损失负责,要不要追究责任,如何追查,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对策。

2.清查结果失真。此次清产核资,只是清查资产损失(含预计损失),而不是全面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造成只有减值,没有升值,带来混乱和麻烦。一是社会舆论传得沸沸扬扬,不利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二是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尚可,但经过此次清产核资,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反映为负值,实际上品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都未升值,此次清产核资结果一出,融资困难,甚至被债权人逼债;三是一些对资本有要求的企业,核销损失后,资本达不到资质要求,失去了从业资格,无法经营,如建筑企业。对于国有企业,除了要求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社会稳定。

3.掩盖了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仅是一种后果,企业领导人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管理失控、营私舞弊、甚至贪污腐败才是成因。每次清产核资都是不追究责任,岂不是掩盖了这种行为。另外,本次清产核资还清出许多潜盈收入,令人费解的是,税务部门居然同意这部分收入和盈利可以减免税,这是否是鼓励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当然,从操作上看,如果要追究责任,则清产核资会变得很困难,企业领导不支持,亦可能设置障碍,清不出真实的损失和收益。但只要管理部门下决心且花大气力,还是应该能做到彻底的理清财产核实资本的。

4.未能完全避免前清后乱。此次清产核资虽然要求找出漏洞并加强管理,但是,缺乏执行力,仅靠发文件和一两次突击式检查不能解决问题,部分企业未能真正按照要求认真去做。有的企业仍在扩张规模,所谓的低成本收购、先做大再做强,兼并的结果可能又产生许多新的不良资产。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措施,缺乏有效的及时监督和落实,以及自我约束。这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大问题,不是清产核资所能解决的,只是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反映得非常明显。

四、几点建议

1.针对此次清产核资的结果,追究责任,充分发挥威慑和警示作用。尽管难度会相当大,但成果亦会相当大,可以极大地提高国资委的威信,尤其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更应采取果断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重要性原则,对于能够分清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性质恶劣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坚决问责。

2.应以此次清产核资复查为契机,深入研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中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尽快完善体制和机制,尤其是约束机制,建立与完善科学的经济责任制与考核体系,经济责任、业绩考核与奖惩任免紧密结合,真正使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挂钩。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日常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3.今后不宜再开展清产核资,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五次清产核资,这是第六次。至少从前五次看,未能取得预计成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成本效益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