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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六 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蔡继明-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并把这二者的结合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里涉及一个深层次的基本理论问题: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是什么?非劳动收入是否等于剥削收入?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和对生产要素价值论的肯定?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创造自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而价值分配的依据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然而,生产要素所有权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取相应收入的法律依据,至于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份额的大小,则必须以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为基础。本文试以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为前提,从部门内的角度揭示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价值决定的影响。

(一)从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谈起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讲到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时,并马上指出,并非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从而制造某种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也不是脱离了任何物质生产条件的劳动者单纯的脑力体力的支出,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是由劳动的主体方面———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与劳动的客体方面———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两个因素决定的。

所以,那些拥有优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而那些拥有劣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则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只有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耗费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其产品的个别价值才等于社会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抽象规定的价值一方面是以供求一致为假定前提的;另一方面是以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不可比(或者,即使可比,其比较生产力是相等的)为假定前提的,如果这些假定不成立,则上述价值仅仅表示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

(二)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

下面我们考察同一个部门内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其所创造的价值总量的影响。

首先,我们对劳动生产力的概念作出界定。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马克思还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所以,生产者丙的同量劳动创造了较多的价值。

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这就是所谓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的原理,显然,它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在同一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量较多,或者说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而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他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较多的价值。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则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

以上是从静态的角度阐明了单个生产者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对他在给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影响。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假定投入某部门的总劳动量不变,从而部门的价值总量不变,但单位商品的价值会随着总产量的变动而变化。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有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了,由于其个别产量的提高会导致总产量的提高,从而会导致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由于其他生产者的产量保持不变,在部门总价值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值的下降必然导致其他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量减少,而使该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量增加。

(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等和平等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制造中所作出的实际贡献。马克思在讲到级差地租时就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即使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作为无主的土地由工厂主来利用,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

以上关于地租所说的,如果加上一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工资、利息、利润等形式。正因为这样,自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以来,各种分配理论无一不是以一定的生产理论或价值理论为基础的。有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以这么说,分配理论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生产理论或价值理论。所以,要阐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来源及量的规定,就必须揭示各种分配形式的价值基础。

如前所述,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入,它不过是使社会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条件。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或简称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融各种分配形式为一体的统一的分配原则。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未能对各种收入的数量作出严格的规定,是因为在价值决定中没有恰当地指明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起的作用,所以,在分析各种非劳动收入时,仅仅是从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从行生产要素在财富的生产和价值的创造中的作用贡献去论证各种收入其存在正当合理性。而单纯从所有权出发,当然不能说明各种收入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以上的分析虽然揭示了各种收入的来源,但却没有说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由于各种收入原则上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所以,要阐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就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是如何测定的。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各种生产要素往往是互相依赖、共同发生作用才能生产出某种产品的。在一般情况下,很难断定物质产品的多大部分是由生产要素中的哪一种要素单独创造的。在农业生产中,如果没有劳动或土地,产品数量就会等于零,而如果不使用其他生产要素,单凭劳动从土地上所得到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即使是原始人的狩猎活动,也已经在使用经过粗糙加工的棍棒和石块等最简单的工具了。

然而,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倒可以划分出各生产要素在静态条件下对生产的相对贡献。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所生产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是不同的,而当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只连续地追加某一种生产要素,其增加的生产力在递增到一定点后,便会发生递减的变化。我们把由于增加投入某一生产要素而增加的产品,定义为该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这种边际产品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给生产者带来的边际收益为边际产值,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表现为边际收益产品。

根据上述分析,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在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由于增加投入一个单位该要素而增加的边际产值或边际收益产品,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报酬就是由这些要素的边际产值或边际收益产品决定的。由于竞争总是促使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具有一定品质的生产要素投入边际收益最大的部门,所以,同一种类的不同等级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也就代表了该等级生产要素的贡献,从而也就决定了该等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应得收入的数量。这样,不同质量的劳动的边际收益决定不同等级工资的数量,不同质量的土地的边际收益决定不同等级土地的地租。而马克思所说的绝对地租的是,便决定于最劣等土地的边际收益,从较优等土地的边际收益中依次减去劣等土地的边际收益,则形成马克思所谓的级差地租序列。其他收入形式的量也可依次类推。

以上按照边际分析方法所确定的部门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前述严格的假定条件下,其总和是与部门新创造的价值即扣除了折旧和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后的总产品价值是相等的。而本文的全部分析,应该说都是建立在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基础上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